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漁業行政審批工作規范》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漁業行政審批工作規范》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漁業行政審批工作規范》的通知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審查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指定科研機構進行論證、評估,并提出評審意見。審核通過的,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審核未通過的,及時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1.申請內容是否符合水生野生動物進出口管理審批范圍;
1.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水生野生動物進出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有關規定;
2.申請進口水生野生動物活體是否可能對我國生態平衡造成不利影響或有破壞作用,是否具備所必須的養護設施和技術條件;
3.申請出口的物種及其產品的來源是否清楚,是否為合法取得,現階段是否適宜出口;
4.申請進出口的物種及其產品是否會影響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形象和對外經濟交往;
6.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7.批件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農業部漁業局委托漁政指揮中心進行審查,必要時需由農業部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種科學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審查意見,并按程序報局領導審簽。予以批準的,制作《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進出口審批表》,需要收取資源保護費的一并辦理收費通知單,送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通知申請人繳費,對審批決定、《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進出口審批表》及收費憑證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進出口審批表》或辦結通知書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重新辦理。
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負責領導簽發稿、運轉單、申請材料及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農業部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種科學委員會評審意見(如有)等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并保存一年備查。
進入國家級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工作規范
為進一步明確行政審批各環節職責任務,提升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2.申請人基本信息是否真實有效,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齊全;
4.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路線、時間和內容是否科學、合理。
1.申請內容是否符合進入國家級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范圍;
2.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路線、時間和內容是否科學、合理;
3.能否采集標本和攝錄像;
4.研究觀測、調查活動成果的處理及使用計劃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農業部漁業局委托漁政指揮中心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按程序報局領導審簽。予以批準的,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表》,送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對審批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表》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表》或辦結通知書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重新辦理。
經營利用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審批工作規范
1.申請事項是否符合經營利用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2.申請人的相關資質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實有效,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齊全;
4.申請單位是否具有適宜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必要的設施和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人員;
5.申請經營利用的物種來源是否清楚,是否會造成物種資源破壞。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審查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審核通過的,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審核未通過的,及時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1.申請內容是否符合經營利用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審批范圍;
1.申請事項是否符合經營利用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申請經營利用的物種來源是否清楚,是否會造成物種資源破壞。
3.申請經營利用鱷魚等兇猛水生野生動物,是否有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的論證意見。
4.農業部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種科學委員會的評估程序是否規范、有效;
農業部漁業局委托漁政指揮中心進行審查,農業部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種科學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審查意見,并按程序報局領導審簽。予以批準的,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需要收取資源保護費的,辦理收費通知單,送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通知申請人繳費,對審批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及收費憑證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或辦結通知書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重新辦理。
(一)審查內容
(二)辦理程序
農業部漁業局委托漁政指揮中心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
(三)辦理時限
漁業船舶制式電臺執照審批工作規范
為進一步明確行政審批各環節職責任務,提升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漁業無線電管理規定》和《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一、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業務窗口受理
1.申請內容是否屬于漁業船舶制式電臺執照審批范圍;
三、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審查報簽
1.申請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無線電臺管理有關法律法規;
2.漁業船舶基本資料是否真實、有效;
3.工作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4.無線電操作人員是否具有執業資格證書和相應業務技能;
5.設臺漁船是否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6.無線電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并具有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核發的認可證書。
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提出審查意見并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予以批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送達執照;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
9個工作日。
五、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業務窗口辦結
2.辦理通知書填寫是否完整;
3.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對審批決定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辦結通知書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重新辦理。
1個工作日。
六、制發執照
2.執照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制式電臺執照》,并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
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負責領導簽發稿、運轉單、申請材料等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并保存一年備查。
附件:
農辦漁〔2012〕157號.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12/P020121227530956262053.ceb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漁業行政審批工作規范》的通知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