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近年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快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不斷加強行政管理、經辦服務和基金監管制度建設,落實各項內部監控措施,較好地保障了廣大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權益,維護了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隨著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社會保險工作職務犯罪的風險點也在增加,一些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和關鍵崗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案件時有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為進一步加強黨風政風建設,規范和制約權力運行,預防和遏制職務犯罪,促進社會保險工作人員廉潔從政,樹立勤政為民的良好形象,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推動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針對社會保險工作特點和易發生腐敗問題的重點環節,我們制定了《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以下簡稱《紀律規定》)。現印發你們,并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紀律規定》適用于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所有從事社會保險工作的人員,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行政人員和經辦人員,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相關人員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貫徹執行《紀律規定》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認真組織落實。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充實細化,提出進一步要求。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帶頭執行并貫徹落實好《紀律規定》。
二、廣泛開展宣傳教育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紀律規定》和本地區、本單位的貫徹辦法在門戶網站上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將其作為社會保險工作人員日常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結合正反兩方面典型案例,通過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和專項培訓等多種方式,使之入腦入心,付諸行動。要在每年的全國性、全省性社會保險專業會議中,專門安排這方面的內容,開展經驗交流,做到警鐘長鳴。
三、嚴格實行問責制度
對經舉報熱線、信訪窗口等渠道實名反映和監督檢查發現的社會保險工作人員違反《紀律規定》問題,相關部門要認真組織核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要認真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對社會保險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問題隱情不報、急情遲報、大情小報,特別是其他部門已經反映或媒體已經披露、而社會保險部門壓延不報的,要按規定追究責任。要將《紀律規定》執行情況列入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評優、晉級的重要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2年12月31日
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
社會保險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嚴格執行各項制度,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一、嚴格社會保險審批事項。堅持政務公開,按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辦事。
(一)不準違規審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提前退休;
(二)不準違規決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協議工傷康復機構和協議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資格審查事宜;
(三)不準違規核定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擅自減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核銷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二、嚴格社會保險標準制定。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集體決策。
(四)不準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社會保險事項評審評定專家名單,干預專家評審意見;
(五)不準違規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目錄等制定調整事宜;
(六)不準違規決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協議工傷康復機構和協議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醫療(康復、輔助器具)費用結算標準。
三、嚴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堅持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七)不準私自或與他人串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拆借、套取社會保險基金;
(八)不準違規擴大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等使用范圍;
(九)不準違規干預或插手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等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嚴格社會保險經辦管理。堅持落實內控制度,推進逐級授權、逐級審查和分段分崗專人負責制。
(十)不準弄虛作假,違規為超齡、虛假身份等不符合條件人員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十一)不準隱匿、滯壓社會保險費或將社會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之外的資金賬戶;
(十二)不準擅自擴大社會保險待遇發放范圍,增減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項目,變更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標準,違反審批程序,在手續和資料不全的情況下支付社會保險基金;
(十三)不準虛列、虛報、虛增支付項目,或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欺詐手段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
五、嚴格社會保險信息管理。堅持分權制衡原則,科學設置信息系統用戶權限,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流程。
(十四)不準偽造、篡改、擅自銷毀參保人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資料;
(十五)不準違規外泄各類業務信息和重要數據;
(十六)不準在社會保險信息管理政府采購過程中圍標串標、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標或利用其他手段謀取私利。
六、嚴格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堅持依規監督,依法處理。
(十七)不準接收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其他活動安排;
(十八)不準違規干預或插手監督檢查項目和程序;
(十九)不準隱瞞社會保險違法違規重要情況或案件線索,影響檢查實施和問題處理;
(二十)不準擅自改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結論,違規作出行政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