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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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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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的;
5、 檢舉、揭發違反統計法規行為的。
七、獲得商務部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有關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獎勵。
八、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團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2、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3、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九、各單位負責人強令或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各單位負責人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竊取、泄露涉及國家機密的統計資料,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十一、各單位可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商務部備案。
五、主要概念及指標解釋
1、對外直接投資
對外直接投資是指我國企業、團體等(以下簡稱境內投資者) 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投資,并以控制國(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的經濟活動。對外直接投資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一經濟體通過投資于另一經濟體而實現其持久利益的目標。
2、直接投資企業
指境內投資者直接擁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權(對公司型企業)或其他等價利益的境外企業。境外企業按設立方式主要分為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分支機構。
(1)子公司
境內投資者擁有該境外企業50%以上的股東或成員表決權,并具有該境外企業行政、管理或監督機構主要成員的任命權或罷免權。
(2)聯營公司:境內投資者擁有該境外企業10-50%的股東或成員表決權。
(3)分支機構:即境內投資者在國(境)外的非公司型企業。
境內投資者在國(境)外的常設機構或辦事處、代表處視同分支機構。
3、對外直接投資額
指境內投資者在報告期內直接向其境外企業實現的投資,包括股本投資部分、利潤再投資部分以及與公司之間債務交易有關的其他投資部分。
銀行業的對外直接投資僅包括股本投資和其他投資(即境內銀行在境外分行所享有的長期債權)。
(1)股本投資:指境內投資者在其境外分支機構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聯營公司的股份。
股本:等于報告年度末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股本”項乘以中方所占投資份額(或股權比重),當期股本資本的減少記作當期負流量。
新增股本:等于報告年度境外企業股本增加額乘以中方股權份額,其中包括境內投資者當年實際繳付的股本和由投資收益轉增的股本。股本增加額為該企業年末、年初資產負債表“股本”項目相減之差。
(2)利潤再投資:指境外子公司或聯營公司未作為紅利分配但應歸屬于境內投資者的利潤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機構未匯給境內投資者的利潤部分。
當期利潤再投資:等于報告年度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按中方股權比例計算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與期初數的差額,當期利潤再投資為負數記入當期負流量。
利潤再投資:等于報告年度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按中方股權比例計算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未分配利潤期末數為負數不計入對外直接投資存量。
(3)其他投資:指境內投資者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機構以及聯營公司之間的債務交易等,包括境內投資者與境外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分支機構的借貸。
其他投資:境內投資者當期提供給境外子公司、聯營公司、分支機構的貸款記作當期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和存量的增加;境外子公司、聯營公司歸還當期或以前年度境內投資者記作當期對外直接投資的負流量,同時應調減當期存量。
4、反向投資額:指境外企業對境內投資者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資。
5、當期對外直接投資額:等于報告期境外企業新增股本加上當期利潤再投資,加上對境內投資者的新增負債(指當期境內投資者對境外企業提供貸款)。
當期對外直接投資凈額(簡稱流量):等于報告期境外企業新增股本加上當期利潤再投資,加上對境內投資者的新增負債(指當期境內投資者對境外企業提供貸款),減去當期境外企業對境內投資者的反向投資。
6、累計對外直接投資額:等于報告期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按中方投資比例計算的股本期末數加上按中方投資比例計算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加上期末對境內投資者的負債(指境內投資者對境外企業提供貸款)。
累計對外直接投資凈額(簡稱存量):等于累計對外直接投資額減去境外企業累計對境內投資者的反向投資。
7、資產總額:指企業擁有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其他資產等用貨幣計量的價值總和。
8、負債總額:反映報告期末企業承擔的能夠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付的債務,包括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和其他負債。
9、所有者權益: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按股比計算),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包括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10、實收資本: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
11、銷售(營業)收入: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12、利潤總額:是企業在報告期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
13、年末從業人員數:指報告年度末在境(內)外企業從事一定的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數。
境外企業與中國境內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質的企業簽訂用工合同的相關從業人員不納入境外企業年末從業人員統計。
14、通過境外企業實現的貨物出口總值:指通過境外企業在報告年度內出口的各種貨物價值的總和。
15、通過境外企業實現的貨物進口總值:指通過境外企業在報告年度內進口的各種貨物價值的總和。
16、對所在國上繳稅金總額 :指境外企業按照投資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規定實際繳納的各項稅金之和。
17、對境內投資者分配的投資收益:指境外企業依據境內投資者直接投資占有的權益份額分派給境內投資者的收益部分,包括紅利、利潤再投資、利息等。
18、對境外企業分配的投資收益:指境外企業對境內投資者構成反向投資,境內投資者依據境外企業直接投資占有的權益份額分派給境外企業的收益部分,包括紅利、利潤再投資、利息等。
19、 實際匯回利潤 : 指報告期內匯回境內投資者的當期利潤及以前年度利潤的總和。
20、并購:是兼并和收購的總稱。 兼并指境內投資者(或通過其直接投資設立的境外
企業)在國(境)外合并其他境外獨立企業的行為。收購指境內投資者(或通過其直接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在國(境)外用現金或者有價證券等方式購買境外實體企業(包括項目)的股票或者資產,以獲得對該企業(或項目)的全部資產或者某項資產的所有權,或對該企業的控制權。
并購事項的統計界定:
(1)境內投資者直接與賣方簽訂并購境外實體企業(或項目)協議以及實施并購的行為活動納入并購事項統計。
(2)境內投資者通過其境外企業與賣方簽訂并購企業(或項目)協議以及實施并購的行為活動納入并購事項統計。
(3)境內投資者之間的境外企業股權轉讓不納入并購事項統計。
上述(1)中所涉及并購企業(或項目)的最終控股比例不得小于10%;(2 )中所涉及并購事項不受最終控股比例限制。
21、實際交易額:指根據收購協議境內投資者(或其境外企業)實際支付給賣方的各種資金總和。
22、月末從業人員數:指報告期末從事一定的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數量。
23、農業對外投資合作:指境內投資者通過直接投資或再投資方式擁有、控制國(境)外農業類境外企業或項目的活動。
24、自有資金:是指境內投資者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經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毋須償還的那部分資金。
25、統計原則的界定
(1)本制度執行國際非統一體系,即僅統計境內投資者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完成的直接投資活動。
(2)國家(地區)的統計界定
對外直接投資的國家(地區)按直接東道國/直接投資國體系(國際上稱為非統一體系)確定直接投資的流出/流入國家(地區)。即按對外直接投資的子公司、聯營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國家(地區)統計。
(3)境內投資者與境外企業的行業分類的界定
境內投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見附錄一),按銷售收入份額最大的產品的所屬行業確定其行業類別。
境外企業分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執行。
(4)貨幣轉換和計價原則
境內投資者調查表(FDIN1表),填報的內容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其余報表的金額單位均以美元作為統一貨幣單位。以非美元計價的,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表》規定的折算率折合為美元。
經營活動有關指標(如:營業收入、出口總值、進口總值等)按實際交易價即以市場價值作為計價基礎;資產、負債、權益等存量指標按帳面價值計算。
(5)報告年份的界定
本制度各項統計報表數據均按日歷年度上報;以財政年度反映的境外企業的數據須調整為日歷年度或按最近一期財政年度報表的數據填報,并在報表中加以說明。
(6)其他統計界定
A.凡境內投資者在境外企業中擁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權(對公司型企業)或其他等價利益(對非公司型企業)的投資,均計入對外直接投資統計。
B.為承擔對外承包工程項目而設立的項目公司或代表處納入對外直接投資統計范疇。
C.子公司獲得由境內直接投資者擔保的借款,不計入對外直接投資統計。
D.參加國際組織的投資不計入對外直接投資統計。
E.以提供技術并收取管理費的跨境服務不計入對外直接投資統計。
F.境外企業若被其他國家企業收、并購,記作境內投資者對外投資的減少。
G. 若境外企業中有多家境內投資者,且均擁有10%以上的股份,可作為上報單位分別報送按股權比例計算的相應指標。
H.境外企業對境內投資者投資控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不計入反向投資。
I.報告年度通過追加投資等方式達到控制企業10%或以上的投票權的境外企業納入報告年度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追加投資金額記作當期的對外直接投資的增加,累計直接投資凈額金額(即存量)按其持股比例計算的所有者權益部分計算。
J、分支機構的投資額按其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可移動的資產)金額統計。
K、境內投資者之間以股權置換的方式獲得境外企業10%以上股權記入當期對外直接投資的增加,由于股權置換而喪失或減少境外企業股權,記入當期對外直接投資的減少。
L、分支機構(包括金融類)的投資額按其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可移動的資產)金額統計。
M、境內銀行(或存款公司)放在其境外支行或子公司內的存款不屬于直接投資。
N、境內銀行(或存款公司)通過境外支行或子公司吸收的存款不屬于直接投資。
O、境內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的技術儲備(即:為防范現有風險的實際儲備,提前支付的保費,贏利保險業務儲備,以及未決索賠的準備金)不屬于直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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