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劉蘭祖訴山西日報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志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劉蘭祖訴山西日報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志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劉蘭祖訴山西日報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志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劉蘭祖訴山西日報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志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
(1999年11月27日 [1999]民他第32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晉民一他字第1號《關于劉蘭祖訴山西日報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志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賈卯清和劉蘭祖合謀侵吞公款的行為已經有關紀檢部門予以認定,并給予賈卯清相應的黨紀處分,山西日報社和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志社(以下簡稱支部建設雜志社)將相關事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報道,沒有違反新聞真實性的基本原則,該報道的內容未有失實之處,:屬于正常的輿論監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和本案的具體情況,山西日報社和支部建設雜志社的行為,不構成對劉蘭祖名譽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