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于印發《糧食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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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糧食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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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糧辦展〔2012〕2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國家糧食局科學研究院,河南工業大學、武漢工業學院、南京財經大學,各省糧食科研院所,有關企業:
為貫徹《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提升科技支撐行業發展的能力,規范和加強糧食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我局制定了《糧食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糧食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糧食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糧食局
二○一二年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預算審批
第四章 項目申請有關要求
第五章 項目實施及預算執行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績效考評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技術法》、《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規范和加強糧食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以下簡稱“糧食科技公益專項”)的管理,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關于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及相關經費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科技公益專項圍繞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職責、任務以及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根據《規劃綱要》和行業規劃、行業科技規劃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開展應急性、培育性和基礎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ㄒ唬 糧食行業應用基礎研究;
。ǘ 糧食流通重大公益性技術前期預研究;
。ㄈ 糧食流通實用技術研究開發;
。ㄋ模 國家標準和糧食流通行業重要技術標準研究;
(五) 糧食流通監測、檢驗檢測技術研發;
。 糧食安全及宏觀調控應急技術研究。
第三條 糧食科技公益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ㄒ唬┠繕嗣鞔_,突出重點。糧食科技公益專項支持的項目要面向糧食行業發展需求,直接為糧食行業有關的科研活動提供支持。重點支持行業發展需要的基礎研究、產品開發、裝備、工藝技術以及提升產業水平的高新技術項目。項目要明確績效目標,充分體現糧食行業科研的特點、重點和急需,并且與國家科技計劃支持的項目合理區分、有效銜接。專項經費使用要避免分散,專項下只設項目層次,項目不分解。
。ǘ┴煓嗝鞔_,規范管理。糧食科技公益專項經費管理各方權責明確、各負其責,規范化管理,堅持行政決策與專家咨詢相結合,注重吸收糧食科技創新體系、行業協會(學會)、學術團體、地方糧食管理部門、糧食企業的意見,實行決策、實施、監督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三)科學安排,統籌協調。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要加強糧食科技資源的統籌協調和有效整合。
。ㄋ模⿲?顚S,績效問責。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糧食科技公益專項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建立面向社會的績效評價及結果追蹤問效問責機制。
第四條 根據糧食科技公益專項經費項目類型特點,一般采取擇優委托或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牽頭人。側重對重點項目和優勢創新團隊的穩定支持。
第五條 系統外單位承擔糧食科技公益專項項目經費的財政資金占專項總經費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六條 糧食科技公益專項實行公開、公正、透明化管理,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
第七條 成立糧食科技公益專項管理咨詢委員會。根據《試行辦法》要求,在財政部、科技部的指導下,組織科技、管理、經濟等領域專家成立國家糧食局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糧食科技公益專項經費項目組成員和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人員不擔任委員會委員。委員會成員不少于9人,其中糧食部門系統以外的人員占40%及以上,委員會主任由國家糧食局領導擔任。委員會成員名單報財政部、科技部備案。
委員會的職責是:咨詢論證糧食科技發展規劃;審議糧食科技公益專項經費項目建議及年度項目;提出糧食科技公益專項經費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的建議;對項目執行的全過程進行咨詢評議。
第八條 糧食科技公益專項管理需設立若干執行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專家組成員動態管理。專家組由相關領域的知名專家組成,視工作需要確定,負責提出相關專業領域的專項實施建議。接受國家糧食局發展司的管理,落實委員會提出的專項具體工作和技術要求,完成項目建議及實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第九條 國家糧食局發展司的職責:負責糧食科技公益專項的業務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組建管理咨詢委員會和項目執行專家組;牽頭起草制定糧食科技公益專項規劃;根據行業科技發展需要,征集技術需求,建立備選項目庫;組織備選項目立項前期研究和評估工作,組織提出項目立項建議并組織編寫項目建議書;按照有關部門意見,對項目進行協調,配合財務司組織項目總預算、年度預算的編制、審核和申報工作,具體組織項目實施方案評審;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書,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會同財務司及其他相關司室組織項目檢查、年度評議、績效考核、項目驗收等工作;完成項目委員會交辦的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條 國家糧食局財務司的職責:會同發展司制定專項經費管理制度;組織項目總預算、年度預算的編制、審核和申報工作;根據財政部預算批復下達項目經費總預算及年度預算;參與項目檢查、年度評議、績效考核、項目驗收等工作,具體組織財務升級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負責糧食科技公益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糧食局相關司室的職責:對行業科技規劃提出建議;提供技術需求并提出項目實施意見,組織開展相關科研專項產生的先進實用技術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第十二條 承擔項目研究的單位根據在項目實施中的職責,分為承擔單位與協作單位。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職責是:
。ㄒ唬┌匆缶幹埔巹澕绊椖繉嵤┓桨负晚椖款A算;
(二)按照簽訂的項目任務書內容具體實施項目,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自籌經費及其他配套條件;
。ㄈ┡c協作單位簽訂細化任務書,明確任務分工、年度計劃以及項目執行中產生的知識產權與成果權歸屬;
。ㄋ模┙邮鼙O督檢查、年度評議、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及時報告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根據需要組織對協作單位的階段性考核評價;
。ㄎ澹┌匆筮M行成果登記,并對項目形成的成果資料(包括技術報告、論文、數據、評價報告等)進行歸檔,推動項目成果應用、轉化及推廣。
第十三條 項目協作單位按要求細化本單位的任務和預算;簽訂細化的任務書,按規定使用項目經費,落實本單位自籌經費和其他配套條件;配合管理部門或承擔單位監督檢查、年度評議、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預算審批
第十四條 建立備選項目庫。發展司按規劃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在年初征集行業需求,并根據需求,按照基礎類、公益類、應急類和應用類分類征集備選項目,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進入備選項目庫。
第十五條 凝練備選項目建議,提出年度項目預算。發展司組織專家組根據當年行業發展目標和需求,進行梳理凝練、研究討論,形成備選項目和項目建議,提出項目及年度啟動項目建議和預算。
第十六條 確定備選項目。發展司將備選項目建議提交委員會審議,確定啟動項目并提出項目承擔單位、牽頭人的遴選方式建議。
第十七條 確定承擔單位和項目牽頭人,完成項目建議。發展司根據委員會建議,會同有關方面,委托項目承擔單位和牽頭人完成項目建議,按有關規定和組織程序,遴選建議項目的承擔單位和牽頭人,報科技部審核。
第十八條 發展司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的牽頭人和參與單位課題負責人編寫項目實施方案和預算,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評審。財務司會同發展司審核項目預算。項目實施方案和預算審核工作同時進行,以確保預算編制與項目目標、研究任務及工藝指標匹配。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格式見附件。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方案及預算報批。發展司和財務司對項目預算和實施方案審核后,按照項目優先順序,報國家糧食局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批準后,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條 簽訂任務書,下達財務預算。財政部批復項目總預算后,發展司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財務司下達項目總預算,項目承擔單位與協作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并納入全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批復年度預算。根據財政部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和批復的項目總預算及年度預算,財務司及時報送項目年度預算。按照財政部要求,正式批復年度預算。
第四章 項目申請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符合如下條件:
。ㄒ唬┮话銥橹袊箨懢硟染哂歇毩⒎ㄈ速Y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
。ǘ┚哂许椖繉嵤┍仨毜目蒲性O施條件,優先支持國家和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建設依托單位;
(三)具有較強的研發優勢,擁有相關領域國內知名的學科帶頭人和相對穩定的學術團隊;
。ㄋ模┚哂胸S富的項目組織管理經驗,優先支持承擔過國家相關研究項目的單位。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院士不超過65歲,具有高級(含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固定工作單位(原則上應在承擔單位工作),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開拓創新能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誠信記錄良好,主持或參加過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
(二)糧食科技公益專項項目負責人同期只能承擔1項,并最多只能以參加者或合作者的身份再參加1項。參加項目的人員同期參加不得超過3項,若同期主持其他國家級科技項目則參加項目也不能超過1項(包括院所專項、轉化項目等)。
第五章 項目實施及預算執行
第二十四條 按任務書落實項目任務。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與國家糧食局發展司簽訂的項目任務書,落實項目實施條件,監督項目負責人組織具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國家糧食局發展司審批,報財務司備案。
(一)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動,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ǘ╉椖恳劳械墓こ桃巡荒芾^續實施;
(三)項目負責人調動、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協作單位變更,項目負責人擅自離開項目;
。ㄋ模┢渌豢煽咕芤蛩兀率寡芯抗ぷ鳠o法正常進行。
第二十六條 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負首要責任,協作單位及相應任務主持人對所安排經費的使用情況負直接責任。承擔單位接到項目總預算后,應將各協作單位在項目實施期間的總預算及各支出科目的經費總額度,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各協作單位。
第二十七條 項目經費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經費?顚S,不得截留挪用。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隨意向其他單位轉撥資金。確因執行項目任務之需,必須與其他單位進行合作并安排相應經費的,原則上在項目承擔單位實行報賬制;特殊情況下必須撥付資金的,按如下規定辦理:
。ㄒ唬﹨⒄諟y試化驗加工費管理和使用方式,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簽訂委托服務協議;
(二)參照項目預算書模式以及規定的支出科目編制明細支出預算,作為委托服務協議附件;
(三)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根據委托服務協議,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第二十九條 經費開支范圍按照《試行辦法》要求執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規范、健全的內部控制辦法和機制,以及項目科學數據記錄和報告制度,并按照要求及時上報項目有關數據。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項目總預算(含各項目承擔單位總預算)、項目年度預算總額的調整應由承擔單位以正式文件報財務司,同時抄報發展司,由財務司報財政部批準。
。ǘ╉椖拷涃M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
(三)項目經費中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的預算調整,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 10% ,或超過10% 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自行調整;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 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承擔單位報財務司審批,發展司備案。
。ㄋ模╉椖繉嵤┻^程中項目負責人和任務主持人變更或調動單位的,原則上不調整經費預算,按規定報批后,由項目負責人和細化任務主持人在原項目承擔單位支配經費。
第三十一條 項目決算。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和方式,組織編制項目經費年度決算報財務司,財務司按規定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二條 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需調整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發展司核準后執行,必要時,發展司可根據實施情況及專家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需要撤銷的項目應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工作進展、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報發展司核查備案。
第三十三條 終止項目處理。項目因故終止,或協作單位承擔的細化任務因故終止,相應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程序報送財務司。財務司組織進行清查處理,剩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財務司,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糧食科技公益專項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發展司會同財務司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研開發。糧食科技公益專項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糧食科技公益專項實施中所需的儀器設備應當盡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糧食科技公益專項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績效考評
第三十六條 考評機制。發展司和財務司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驗收和績效考評的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預算規模調整以及未來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中期檢查。項目執行期間實行季報制度和年度評議制度。
(一)項目啟動后,項目承擔單位須于每季初填報上季度項目研發活動和經費支出情況;
。ǘ┊斈12月底前,執行專家組編寫并提交本年度執行情況報告、財務支出情況報告和實用技術報告(簡化版),根據當年存在問題和建議擬定下年度實施方案,報發展司和財務司;
。ㄈ┌l展司和財務司予以審核。
第三十八條 實行績效考評制度。項目執行期間及完成后,可根據需要按照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組織開展績效考評,包括實施過程考評和完成結果考評?荚u結果作為以后確定立項、遴選項目承擔單位、改進項目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實行公示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研究內容、年度進展等相關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開,項目成果通過國家糧食局政府網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條 根據年度評議、績效考評相關結果及公示反饋核實情況,可酌情采取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核減經費額度、終止項目或終止部分細化任務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 項目驗收分為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兩個階段,財務驗收是進行業務驗收的前提,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項目完成后,由承擔單位向發展司、財務司提交項目業務和財務驗收申請。項目因故不能按規定的執行期完成的,應提前三個月申請延期驗收;未獲批準的項目仍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在規定的執行期結束后三個月內既未提出驗收申請又未申請延期驗收的,對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通報。
第四十三條 項目需先通過財務驗收后方可進行業務驗收。財務驗收材料包括:驗收申請表、財務預算書、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項目審計報告及采購表。
第四十四條 項目業務驗收申請材料包括:業務驗收申請驗收申請表;項目任務書;項目驗收自評估報告;項目財務審計報告及設備采購表及驗收專家組意見;項目成果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成果應用報告。
第四十五條 以招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作為財務審計備選機構,由承擔單位報財務司同意后從中選聘開展財務審計工作。必要時可由財務司直接聘請中介機構開展審計業務。審計費用由承擔單位從項目經費有關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四十六條 財務驗收。財務驗收組由3名財務專家及4-8名業務專家組成,財務專家任組長;業務驗收組由7-11名行業專家組成,財務專家任副組長。財務驗收組與業務驗收組可同期進駐共同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項目預算管理及經費支出符合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的,通過財務驗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ㄒ唬┚巿筇摷兕A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ǘ┪磳m椊涃M進行單獨核算;
。ㄈ┙亓簟D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ㄎ澹┨峁┨摷儇攧諘嬞Y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ò耍┢渌`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項目計劃目標和任務已按照考核指標要求完成的,通過業務驗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業務驗收:
(一)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足85% ;
。ǘ┧峁┑尿炇瘴募①Y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現象;
。ㄈ┪唇浬暾埢蚺鷾,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四)超過下達的項目任務執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作出說明。
第四十九條 因如下情形導致財務驗收或業務驗收未通過的,可以在首次驗收后半年內,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由承擔單位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一)所提供財務資料及業務資料不全、難以做出準確判斷,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的;
(二)項目的財務資料及業務資料、成果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整理歸檔,導致驗收工作難以開展的;
(三)存在研究過程或成果糾紛、債權債務糾紛尚未解決,以及財務收支存在重要未結賬款的。
第五十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余,應當由承擔單位及時匯總后全額上繳,由財務司按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項目未通過驗收的,責令項目承擔單位按原渠道歸還全部或部分項目經費。
第五十二條 滾動執行項目應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項目任務書和年度實施協議,撰寫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并提交財務支出明細,擬定下年度實施方案。發展司會同財務司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報告和方案進行評估。未通過評估的,視情況調整下年度經費額度,情節嚴重的將中止項目執行并做相應處理。
第五十三條 項目驗收結論由發展司書面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除有保密要求外,驗收成果向社會公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或不按照規定及時上繳結余經費的,財務司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并會同發展司取消該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的資格。
第五十五條 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采取緩撥、減撥、停撥經費等措施,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其承擔糧食科技公益專項經費項目資格等處理。
第五十六條 對于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項目承擔單位,財務司將會同財政部有關司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終止項目。
第五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經查出,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并向社會公開,取消其承擔或參與糧食科技公益專項的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在項目申報、審批過程中,一切接觸申報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對申報項目承擔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