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展環保服務業的指導意見
關于發展環保服務業的指導意見
環境保護部
關于發展環保服務業的指導意見
關于發展環保服務業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為貫徹《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和《“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現就發展環保服務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環保服務業發展現狀及面臨的形勢
“十一五”以來,我國大力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污染物總量控制、重金屬污染防治、環境風險防范、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方面工作取得重要進展,社會環保服務需求增加,為環保服務業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在環保服務市場容量擴大的同時,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內容進一步完善,服務質量進一步提高。
據估算,“十一五”期間我國環保服務業收入年均增長率約為30%。到“十一五”末,我國環保服務業年收入總額約為1500億元,環保產業中環保服務業增加值比重約為15%,從業單位約1.2萬個,從業人員約270萬,持有有效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許可證書的單位有2100多個。
雖然我國環保服務業發展較快,但總體上看還存在發展水平較低、結構不合理、創新能力不強、市場不規范、服務體系不健全等問題。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環保服務業發展的歷史機遇期,必須緊緊抓住國內國際環境新特點,順應世界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的大趨勢,著眼于滿足我國保護生態環境、節能減排、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需要,加快發展環保服務相關產業,為保護生態環境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和技術保障。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積極探索環保新道路,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的需要,滿足實行環境管理戰略轉型和改善環境質量工作的新要求,以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為導向,營造有利于環保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體制環境,促進環保服務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科學劃分環境保護領域基本公共服務和非基本服務的范圍;以增加非基本服務領域的環保服務產品交易和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政府購買環保服務產品為重點,強化政府作為環保服務業市場培育者、社會環境行為監管者和環保基本公共服務產品提供者的作用;積極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環保非基本服務領域和部分適合由社會組織承擔的環保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和服務提供機構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將滿足環保市場需求作為發展環保服務業的主要著力點,在改善環境質量狀況、治理環境污染的過程中,帶動環保服務業發展;推動環保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促進環保產業和各個行業的深度融合和共生。
(三)總體目標
環保服務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服務質量顯著提高,產業規模較快增長,服務業產值年均增長率達到30%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能夠提供高質量環保服務產品的大型企業集團。環保服務業吸納就業能力顯著增強。形成50個左右環保服務年產值在10億元以上的骨干企業。城鎮污水、垃圾和脫硫、脫硝處理設施運行基本實現專業化、市場化。
三、重點工作
(一)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
按照法律規定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完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許可工作,營造規范、有序、統一、公平競爭的運行服務市場環境。進一步探索通過行業組織和企業自律、強化事后監督等方式維護運行服務市場正常秩序的途徑,創造條件逐步弱化對市場主體的行政管制和干預。取消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企業的規模歧視和業務范圍限制。按照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做好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人員的技能培訓工作,擴大培訓規模,保證培訓質量和提高人員素質。鼓勵自行運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排污單位運行人員參加技能培訓。在環境執法監管工作中,平等對待采用委托運行方式和自行運行方式的排污單位。
(二)開展環保服務業政策試點
針對各地環保服務需求擴大和服務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地級以上城市政府(不含直轄市)和省級以上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為主體,開展促進環保服務業發展的政策試點工作。試點重點領域包括:改善環境質量與污染介質修復、污染治理、咨詢培訓與評估、環境認證與符合性評定、環境監測和污染檢測、環境投融資和保險等。各地區(園區)的具體試點內容,根據實際需要和具備的基礎條件,量力而行,自行確定。要通過試點,提高對環保服務業發展規律的認識,提高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行的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程度,完善與環保服務業相關的金融、稅費、價格等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改善環保服務業發展環境。
(三)建立環保服務業監測統計體系
積極探索建立以現行部門和行業統計制度為基礎,以各部門和行業統計數據共享為條件、能夠常態化運行的環保服務業監測統計制度,保證統計數據的時效性和利用價值,為科學決策提供可靠支持。按照部門分工,做好部門服務業財務統計工作,公布統計數據。
(四)健全環保技術適用性評價驗證服務體系
以為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技術保障為目標,按照環保技術發展應用的客觀規律,全面梳理環保技術評價與推廣工作,健全環保技術適用性評價驗證服務工作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在政府組織的環保技術適應性評價工作的基礎上,建立社會化、多元化、市場化的環保技術評價服務機制,培育權威、中立的社會環保技術評價服務機構,適時開展環保技術適用性驗證工作,保障技術應用的一致性和再現性。
(五)完善消費品和污染治理產品環保性能認證服務
要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和國家相關政策,完善環境友好型消費品認證服務工作,逐步放開認證市場,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做好消費品生產使用廢棄過程環境影響知識和信息的傳播服務工作,培養消費者形成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消費習慣,促進公眾生活方式轉變。進一步擴大環境友好型消費品認證服務范圍。根據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做好環境污染治理設備、藥劑、儀器等產品的性能認證服務工作。
(六)促進環保相關服務和環保服務貿易發展
以保護生態環境和防治環境污染工作的需要為導向,促進相關的咨詢、設計、監測、審核、評估、教育、培訓、金融、證券、保險等服務業發展,為各方面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統籌國內和國際兩個大局,加快轉變對外貿易發展方式,大力發展環保服務國際貿易,提高國內環保服務開放水平,擴大貿易規模,優化貿易結構,提升貿易質量和效益。將環保服務作為今后我國對外援助的優先、重點領域之一。采用“走出去”和“引進來”相結合的方式,提升我國環保服務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
四、保障措施
各級環保部門應積極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采取促進環保服務業發展的措施,為環保服務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一)按照《“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完善價格、收費和土地政策
嚴格落實脫硫電價,研究制定燃煤電廠脫硝電價政策。深化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費政策,研究將污泥處理費用逐步納入污水處理成本,研究完善對自備水源用戶征收污水處理費制度。改進垃圾處理收費方式,合理確定收費載體和標準,降低收取成本,提高收繳率。對于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國家支持的項目用地,爭取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安排中給予重點保障。
(二)按照《“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安排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采取補助、貼息、獎勵等方式,支持環保服務業發展。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其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加大對環保服務業的支持力度。嚴格落實并不斷完善現有環境保護稅收優惠政策。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
(三)按照《“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拓寬投融資渠道
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積極開展金融創新,加大對環保服務業的支持力度。建立銀行綠色評級制度,將綠色信貸成效作為對銀行機構進行監管和績效評價的要素。鼓勵信用擔保機構加大對資質好、管理規范的環保服務企業的融資擔保支持力度。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和外資進入環保服務領域,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污水、垃圾處理等服務行業。
(四)強化監督管理
嚴格環保執法監管,嚴肅查處各類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懲處力度。落實環保目標責任,開展專項檢查和督察行動。加強服務市場監督,充分發揮各相關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和企業自律。整頓和規范環保服務市場秩序,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打擊低價競爭、惡性競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有序競爭,為環保服務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環境保護部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