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在看守所設置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在看守所設置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在看守所設置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在看守所設置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室的通知
高檢會[20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根據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的協作配合,保證人民檢察院在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中訊問在押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同步錄音錄像工作,進一步提高人民檢察院嚴格依法辦案和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的水平,增強查辦職務犯罪效果,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現就在看守所設置、使用和管理訊問室,保證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中訊問在押職務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進行,并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為保證人民檢察院訊問在押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同步錄音錄像,看守所可以設置由人民檢察院相對固定使用的訊問室,配置錄音錄像、信息網絡傳輸等設備。
二、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當地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的實際需要,積極與公安機關協商,確定在看守所設置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室的數量。
三、看守所設置人民檢察院相對固定使用的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室,應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供錄音錄像設備,承擔訊問室建設、改造以及錄音錄像設備的維護、保養費用。
四、看守所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室錄音錄像系統技術標準、監控系統、內部裝飾等應當符合《看守所建筑設計規范》、《看守所監控系統建設規范》和《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區設置和使用管理規定》、《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系統建設規范(試行)》等規定。
五、看守所設置的人民檢察院相對固定使用的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室由看守所負責管理,優先保證人民檢察院辦案需要,同步錄音錄像設備由人民檢察院指派技術人員操作。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室空閑時,看守所可以安排其他辦案單位使用。
六、人民檢察院在看守所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室訊問在押職務犯罪嫌疑人,應當嚴格執行看守所有關規定。嚴禁在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室安放床鋪留置職務犯罪嫌疑人,一般情況下不得在夜間提審,確需在夜間提審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確保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和辦案安全。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報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1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