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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曲靖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1. 【頒布時間】2012-4-13
    2. 【標題】曲靖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qjll.xxgk.yn.gov.cn/canton_model25/newsview.aspx?id=2131835

    7. 【法規全文】

     

    曲靖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曲靖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4號





    《曲靖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已經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保證城鄉規劃的依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曲靖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曲靖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規劃編制、實施、修改及各類建設工程均應符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曲靖市城市規劃區范圍,是指曲靖市中心城區、沾益縣、馬龍縣城市建成區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 在曲靖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應使用統一的城市坐標及高程系統。



    第二章 建 設 用 地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分類和建設標準,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50137—2011)執行,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綠地八大類,見《城鄉建設用地分類和代碼表》(附件1)。

    第五條 城市建設用地適建性規定:

    (一)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和使用應遵循兼容性原則。控制性詳細規劃已明確兼容性內容的,按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兼容性內容的,應根據總體規劃和《建設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的規定確定其兼容性;

    (三)凡《建設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范圍。需要改變建設用地性質或者超出規定適建范圍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上報批準后執行:

    1.不得對相鄰地塊以及歷史文化遺跡、自然環境造成負面影響;

    2.不得突破原用地開發強度,導致該區域環境質量下降;

    3.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和公益設施用地。

    第六條 新建、搬遷的工業企業應布局在規劃的工業用地范圍內,城市舊區內原有工業企業應體現“遷企入園”原則,進行逐步搬遷,搬遷后用地性質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第七條 水源保護區內嚴禁建設與水源保護無關的各類建設工程,水源保護區內的現有污染企業和排污口應當實施遷移或者取消;城市上風向嚴禁建設影響市區空氣環境的項目。

    第八條 地質災害禁建區內,除進行危巖滑坡整治、綠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嚴禁其他建設活動;地質災害限建區內,從嚴控制工程建設活動。凡在限建區內申請選址和建設,必須先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建設用地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嚴格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模


    第十條 除公益性和城市基礎設施外,建設用地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城市舊區的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應符合以下規定:

    1.建設項目應以規劃道路紅線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開發建設;

    2.對無法成街坊整體改造的用地,應在同一地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其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小于0.67公頃(10畝),主要商業街區非住宅項目除外。

    (二)城市新區的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以居住為主的商品住宅項目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小于2公頃(30畝),小于2公頃(30畝)的,應當盡量整合周邊用地。

    (三)建設用地規模未達到上述規定,但有以下情況之一,且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予核準建設:

    1.相鄰土地已完成建設,無法調整、合并的;

    2.因道路、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無法調整、合并的。

    第十一條 曲靖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依據各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彈性控制。

    第十二條 對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托幼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照相關設計規范和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既有建筑的控制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除特定必須的公共配套設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新建和擴建。



    第四章 建 筑 間 距


    第十四條 建筑間距除應當滿足消防、交通、衛生、環保、抗震、工程管線、建筑保護和城市空間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十五條 建筑間距應當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筑底層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少于1小時。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日照,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四個時,其中宜有二個獲得日照,日照時間不少于1小時;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同住宅居住空間相等的日照標準。

    第十六條 多層、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得小于《多層、低層居住建筑間距最小距離控制表》(附件3)的規定并滿足日照要求。

    (一)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墻寬度應不大于14米;山墻寬度大于14米時,其間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二)對按《多層、低層居住建筑間距最小距離控制表》(附件3)規定計算的建筑間距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應按消防間距或消防通道的要求進行控制。

    第十七條 高層建筑與多、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按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控制;高層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按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控制并滿足日照要求。

    第十八條 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至十七條的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建筑間距按防火要求及相關規范執行;

    (三)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四)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老年公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教學樓與南側相鄰建筑的間距,應當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少于3小時。

    第十九條 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層建筑平行布置時,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20米;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為13米。

    (二)高層建筑與多、低層建筑平行布置時,高層在北側的間距最小值為13米;高層在南側的間距最小值為20米。

    (三)多層建筑平行布置時,不小于南側或較高建筑的0.5倍,并滿足消防安全間距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讓


    第二十條 沿建設項目用地邊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兩側及電力線路保護區邊界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除應當滿足消防、防汛、電力、綠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新區中,在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各類建筑最突出部分應按照以下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紅線:

    (一)臨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間及標志性建筑: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6米;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5米;

    5.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并滿足停車、回車、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二)臨支路建設的永久性建筑,除滿足道路另一側建筑日照要求外,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三)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退讓基礎上增加退讓5米。

    (四)臨時建筑退讓紅線距離不得小于5米,退讓用地邊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時應滿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城市舊區中,在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各類建筑最突出部分應按照以下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紅線:

    (一)臨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間及標志性建筑: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5.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并滿足停車、回車、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二)臨支路建設的永久性建筑,除滿足道路另一側建筑日照要求外,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2.高度24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三)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退讓基礎上增加退讓5米。

    (四)臨時建筑退讓紅線距離不得小于5米,退讓用地邊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時應滿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三條 建筑的地下空間部分退讓城市道路紅線不得小于5米,并且退讓用地邊界不得小于3米。臨城市道路一側建設的地下建筑物,頂部建筑完成面標高不得超過城市道路人行道標高。

    第二十四條 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兩側建筑,退讓邊緣線距離不小于30米;快速路兩側不應設置公共建筑出入口;退讓高架道路匝道邊緣線距離不小于20米。建筑物與道路間距不能滿足噪聲污染防護要求的,應當按照后建服從先建的原則,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設置防噪聲設施。沿公路兩側的建筑退讓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國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縣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

    道路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批準,可進行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或開辟服務性車道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建筑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鐵路干線兩側的建筑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筑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

    (二)鐵路兩側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及鐵路站房等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應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沿河道規劃藍線兩側新建建筑物,其退讓河道規劃藍線距離按相關要求執行并不得小于30米,其它干渠、排污管溝、排洪管溝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七條 沿用地邊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消防間距的規定。

    (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離,根據相鄰建筑物的性質,按本規定第四章確定建筑間距的0.5倍退讓。

    (二)當周邊無既有建筑時,多層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層居住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10米,非居住高層建筑退地界距離可按相應高層居住建筑折減20%控制,但不得對周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產生日照影響。

    (三)相鄰地塊,當一方已經退讓超過規定距離時,另一方如需減少退地界距離,必須符合日照、消防、安全、施工等要求。

    (四)界外是住宅、醫院、學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須符合本條第(一)項退地界距離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相關專業規定。

    (五)界外是城市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或城市廣場的,其退讓地界的距離低層不小于5米,多層不小于8米,高層不小于11米,并有不少于1/3面積的公共空間滿足一小時日照時間。重要的城市廣場或其他開放空間應依據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方案確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讓距離。建設項目地塊內設置的附屬廣場或開放綠地不受以上規定限制。

    (六)界外是其他綠地的,建筑退綠地不小于5米,且滿足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要求。

    第二十八條 在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內,建筑退讓小區內部道路邊緣距離不得小于《建筑退讓居住小區內部道路邊緣最小距離表》(附件4)的規定,同時退讓需滿足市政管線工程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與電力架空線路的最小水平距離、垂直距離應當符合《架空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最小水平凈距表》(附件5)、《架空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表》(附件6)規定。

    第六章 公共服務設施和停車場


    第三十條 在城市居住區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2002)配置相關公共服務設施;要求中水回收使用,鼓勵建設綠色建筑;建設規模達到或超過小區級的,應配套建設社區消防辦公室;住宅項目中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除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外,還應當滿足《基本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規定表》(附件7)規定的指標要求。

    第三十一條 城市各片區要嚴格實施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在片區項目建設中,中小學、幼兒園的設置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同時,還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設施規定表》(附件8)分級設置;用地面積不得小于《中小學、幼兒園用地標準表》(附件9)的規定,建筑面積標準按國家相關規范執行。

    (二)學校不宜與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太平間等不利于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校區內不得有架空高壓輸電線穿過。

    (三)中小學、幼兒園周邊50米半徑范圍內,不得安排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中小學、幼兒園正門兩側各3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垃圾中轉站、機動停車場、集貿市場。

    (四)新建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在主入口處設置一定規模的開敞空間及停車設施。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擴建醫院,其周邊應當設置一定防護帶,并且應當符合環保、衛生等要求。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公共空間及主要繁華街道,公共廁所之間的距離宜為300米—500米,在流動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層公共建筑原則上均要求在底層設沿街對外的公共廁所,在一般街道公廁之間的距離約750米—1000米為宜;居民區的公共廁所服務范圍:未改造的老居民區為100米—150米,新建居民區為300米—500米(宜建在本區商業網點附近)。小型垃圾中轉站每1平方公里設置1座,大、中型垃圾中轉站每10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設置1座。在新建的居住組團、小區中,500戶以下的,需配建公廁1座,不小于10立方米的垃圾收集點1個;500戶—1000戶的,需分開配建公廁2個,不小于15立方米的垃圾收集點1個;1000戶—3000戶的,需分開配建公廁不少于3座,建設占地面積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轉運站1座;3000戶以上的,每增加1500戶,需增加1座公廁,建設占地面積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轉運站1座。

    第三十四條 重要的交通類項目,以及主城區內舊城改造項目,鼓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第三十五條 各類新建建筑均應配建相應的停車場(庫),高層建筑應當設置地下停車庫,高度24米至50米的各類建筑,至少配建一層地下停車庫,高度大于50米的各類建筑,至少配建兩層地下停車庫;當地下車庫停車數與坡道所占空間相比明顯不經濟時,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決停車問題。停車場(庫)的停車位(以小汽車計算)最低控制指標應符合《各類建筑停車位最低控制指標表》(附件10)的規定,并鼓勵建設多層立體停車庫及使用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其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地下車庫出入口不得直接開向城市主干道。

    第三十六條 建筑配建停車位,在居住區內地面停車率不宜超過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車位應不少于總停車位的10%;停車場(庫)的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車庫,應當采用底層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三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應按以下要求增配裝卸車位:

    (一)旅館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積應設置1個裝卸車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個裝卸車位設置。當裝卸車位超過3個時,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積設置1個裝卸車位。

    (二)辦公類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積設置1個裝卸車位。

    (三)商業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積設置1個裝卸車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個裝卸車位設置。當裝卸車位超過3個時,每增加10000平方米設置1個裝卸車位;當裝卸車位超過6個時,每增加15000平方米設置1個裝卸車位。

    (四)批發交易市場按每30個攤位設置1個裝卸車位。

    (五)工業廠房區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積設置1個裝卸車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廠房或每單元(排屋式廠房)設置1個裝卸車位。

    (六)金融類建筑每1000平方米營業面積設置1個裝卸車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個裝卸車位設置,且裝卸車位不得臨城市道路設置。

    第三十八條 停車位面積計算應符合以下規定:

    小型汽車露天停車場,25平方米—30平方米/車位;

    小型汽車室內停車庫,30平方米—35平方米/車位;

    摩托車停車位,3平方米—3.6平方米/車位;

    自行車停車位,1.5平方米—1.8平方米/車位;

    裝卸車位,38.4平方米—76.8平方米/車位。

    機動車停車位控制指標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按下表換算:

    車型
    微型汽車
    小型汽車
    中型汽車
    普通汽車
    鉸接車

    換算系數
    0.7
    1.0
    2.0
    2.5
    3.5


    第三十九條 對于新建、改擴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單體或公建成片開發),在規劃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應設有交通、消防環路,以解決其內部交通及消防車的進出,并避免對用地外社會交通的影響。環路寬度應不小于5米,雙車道應不小于7米。用地內車行路邊緣距離高層建筑外墻宜大于5米,離多、低層建筑外墻宜大于3米。

    第四十條 乘客電梯臺數的確定,需要根據不同建筑類型、層數、每層面積、人數、電梯主要技術參數等因素綜合考慮,方案設計階段可參照《電梯數量、主要技術參數表》(附件11)的規定。



    第七章 城市綠化與景觀環境


    第四十一條 各類建筑基地內的綠地面積占基地總面積的比例(綠地率)應符合片區控制性規劃規定的指標及下列規定:

    (一)舊城改造區綠地率應不低于25%,新城區綠地率應不低于35%;

    (二)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要綠化,并且與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覆土厚度大于1.8米,按其實際綠地面積計算綠地率;

    (三)地面植草停車位按30%折算為綠地率;在地面植草停車位前后加種常綠大冠幅喬木的,按70%折算為綠地率;

    (四)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裙房屋頂綠化,覆土厚度大于1.2米、小于等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統的,按25%折算為綠地率,覆土厚度大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統的,按30%折算為綠地率;

    (五)鼓勵在車庫、公廁及配電房等附屬設施上實施立體綠化;

    (六)建筑底層為架空層,層高不小于3米且只有一個方向封閉的內部綠地,覆土厚度大于1.2米的,按其實際綠地面積的50%計算為綠地率;

    (七)建筑架空層用于綠化或社區體育文化公共活動場地的,架空層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八)新建開發區、住宅、賓館、教育、醫療衛生、科研設計、辦公、體育場(館)、休(療)養院等單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綠地率不應低于35%;

    (九)新建大型商業中心綠地率應不低于10%;

    (十)新建大型專業市場綠地率應不低于15%。

    第四十二條 建筑基地內應建設一定比例的集中綠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公共綠地面積應不小于總綠地面積的10%。

    第四十三條 景觀道、林蔭道、商業街、規劃紅線寬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廣場周邊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景觀規定如下:

    (一)建筑物應當符合城市道路和廣場的界面變化要求,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立面應當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頂造型應當豐富,與城市街道和廣場景觀相協調。

    (二)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建筑物面寬,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其最大連續面寬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

    2.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其最大連續面寬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3.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連續面寬的投影不宜大于5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組成的連續建筑、體型較為復雜的建筑、標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其高度和體量應符合天際輪廓線錯落有致的景觀要求。

    (三)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建筑物立面設計和裝飾應當與所處環境和景觀相協調,不應設置影響建筑立面的附著物,確需設置空調室外機及其他附屬設施的應當結合立面造型,統一設計,隱蔽處理,與建筑主體統一審批。

    (四)居住建筑臨城市干道或廣場的一面不得設置外挑式廚房、突出開敞式陽臺,外窗不得安裝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盜籠、晾衣架等設施。

    第四十四條 體育場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圖書館、展覽館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筑,臨城市道路或廣場一面不宜修建圍墻,集中綠地應當臨城市道路或廣場布置。

    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居住區、黨政機關等確需修建圍墻的,應當設計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宜大于2.5米,集中綠地宜臨街布置。

    油庫、水廠等有特殊要求確須修建圍墻的,應當對圍墻進行綠化、美化。

    第四十五條 臨城市主次干道、商業街的高層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應編制夜景規劃,實施亮化工程。

    第四十六條 在建筑物上設置廣告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建筑結合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設置廣告的,在單體方案報審時應當按規范預留廣告位置,沒有預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設置。

    (二)工業倉儲、行政辦公、文化體育、居住建筑不宜設置廣告牌。

    第四十七條 門店招牌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門店招牌的設置,應當與建筑物夜景亮化相結合,與建筑風格相協調,不得影響建筑物使用功能。

    (二)新建建筑在單體方案報批時應預留門店招牌位置,統一規格。

    (三)設置在同一建筑相鄰門面的招牌必須整齊、協調。建筑物上不宜設置懸挑式招牌。

    第四十八條 城市公共空間、標志性建筑周邊及重要節點處的建設項目應嚴格控制其建筑空間形態,保證城市空間的通透與開闊,突出以城市公共空間、標志性建筑為視點中心的景觀軸線和視線通廊。

    第四十九條 曲靖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類建筑的色彩應符合有關城市色彩規劃的規定,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五十條 為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觀的優化美化而進行的危舊房屋的維修,不得移動基礎、不得增加建筑面積、層數、高度和體量等,其維修后的建筑風格應當與周邊環境風貌和景觀相協調。

    第五十一條 建筑退讓城市規劃道路、河流、鐵路、公路、架空電力線路的用地除設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間外,原則上應當以綠化為主。

    第五十二條 城市露天停車場應當進行綠化,四周和車位間種植常綠喬木,地面裝鋪應當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磚。



    第八章 市政道路管線


    第五十三條 新建城市道路必須按照《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設計規范》(JGJ50—88)設計和建設方便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坡道及其標志。

    第五十四條 基地機動車出入口設置距離城市主干道交叉口應不小于70米,距橋隧坡道的起止線的距離,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臨兩條及以上道路時,出入口應設置在級別較低的道路上。

    第五十五條 管線工程規劃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應當同時編制道路管線工程綜合規劃,辦理市政道路管線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電力、電信、給水、排水、燃氣等各種管線原則上要求入地埋設,對既有的城市架空線結合城市改建逐步改為下地敷設;

    (三)建設項目必須采用雨污分流制,并設置中水處理措施;

    (四)通信管線應當同溝共井埋設;

    (五)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規劃、同步設計、配套實施;管線單位應當充分考慮管線預留(管孔數、橫穿接口等);新建橋梁應當根據管線規劃要求,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五十六條 管線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與城市其他管線相互銜接。

    (二)綜合布置的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和垂直凈距,應當符合《工程管線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表》(附件12)、《工程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表》(附件13)規定。

    (三)各類管線設置次序為:

    1.給水、電力、熱力管線原則上在道路西側或者北側敷設,通信、燃氣管線原則上在道路東側或者南側敷設,電力電纜與電信電纜應當遠離,在寬度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種市政管線應當在道路兩側布置;

    2.管線從道路邊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平行布置,依次為電力、電信、燃氣配氣、給水配水、熱力、燃氣輸氣、給水輸水、雨水、污水管線;管線確需交叉的,按照由淺入深布置,依次為電信、熱力、電力(低壓電線在高壓電線上)、燃氣、給水、雨水、污水管線,工程管線埋設深度應符合《工程管線的最小覆蓋深度表》(附件14)規定。

    (四)管線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避讓:

    1.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

    2.小管線避讓大管線;

    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

    4.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可彎曲管線;

    5.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

    6.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

    (五)以下地段的管線,原則上采用綜合管溝敷設:

    1.交通運輸繁忙、管線復雜、管線安排有困難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鐵道、立體交叉口等大規模工程;

    2.重要城市廣場及其道路交叉口;

    3.道路與鐵路、河流的交叉處;

    4.不允許隨時挖掘路面的路段;

    5.開挖后難以修復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場所。

    (六)管線干線應當布置在靠近主要負荷中心或者支管較多的一側。

    (七)管線走向應當與道路平行。管線與管線、管線與鐵路、管線與道路之間應當減少交叉;必須交叉的,原則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八)管線的埋設深度應當根據外部荷載、管材強度以及與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確定。

    (九)管線穿越河道時,應當滿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關專業技術規定。

    (十)燃氣管道應當單獨直埋,不得進入綜合管溝。禁止沿高壓電線走廊、電纜溝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蝕性液體埋場下敷設燃氣管道。

    (十一)地下管線檢查井蓋的設置,不得妨礙相鄰管線通過或者影響附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與道路銜接平順。

    第五十七條 在人行道距路沿石邊緣1.5米的范圍內應當預留行道樹的位置。

    道路上的路燈桿、廣告牌、道路標志等立桿,其中心應當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邊緣0.5米的位置上。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建筑間距:相鄰建筑物外側垂直投影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

    (二)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兒墻頂的高度。對于坡屋頂建筑,當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當坡度大于40°(含40°)時,建筑高度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三)道路規劃紅線:是指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

    (四)建筑后退:建筑物外側垂直投影線距道路紅線或用地邊界的距離。

    (五)綠地規劃綠線:是指城市各級綠地用地規劃控制線。

    (六)河道規劃藍線:是指城市各級江、河、湖、庫、渠道和濕地規劃控制線。

    (七)建筑用地:是指規劃征地紅線范圍內,除城市道路、河道、電力走廊、輕軌控制線、綠化隔離帶等規劃控制用地外的實際用地面積。

    (八)建筑控制線:是指根據城市規劃需要確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圍的控制線。

    (九)建筑容積率:是指一定地塊內,地面以上總建筑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十)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塊內,所有建筑基底總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十一)綠地率:是指一定地塊內,按規范和本規定計算的綠地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例。

    (十二)低層居住建筑:層數為1層至3層的住宅建筑。

    (十三)多層居住建筑:是指層數為4層至6層的住宅建筑。

    (十四)中高層居住建筑:是指層數為7層至9層的住宅建筑。

    (十五)高層居住建筑:是指層數高于或者等于10層的住宅建筑。

    (十六)低層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綜合性建筑。

    (十七)多層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綜合性建筑。

    (十八)高層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綜合性建筑(不包括高度超過24米的單層主體建筑)。

    (十九)裙房:是指與高層建筑相連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的附屬建筑。

    (二十)點式建筑:是指與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鄰的建筑面長度小于35米的各類建筑。點式建筑兩側有遮擋陽光的建筑,且點式居住建筑與相鄰兩建筑之間距小于點式建筑本身長度的0.5倍時,視同條式居住建筑。

    (二十一)條式建筑:是指與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鄰的建筑面長度大于35米(含35米)的各類建筑。

    (二十二)城市舊區:由現行相關規劃確定。

    (二十三)城市新區:由現行相關規劃確定。

    曲靖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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