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治工商建設評價指標體系》的通知
關于印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治工商建設評價指標體系》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于印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治工商建設評價指標體系》的通知
關于印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治工商建設評價指標體系》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總局在總結各地工商機關建設法治工商實踐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治工商建設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已經2012年12月31 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指標體系》的重大意義,不斷增強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意見》從不同層面明確了法治政府和法治工商建設的基本目標任務。黨的十八大報告根據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和新任務,明確提出到2020年實現“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標,對法治工商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標體系》以國務院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文件為基礎,對法治工商建設的基本目標任務進行必要的分解、細化、量化,有利于準確把握法治工商建設的目標和要求,有利于科學評估法治工商建設的狀況和水平,有利于及時發現法治工商建設中的薄弱環節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進一步提高法治工商建設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各級工商機關要從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認識《指標體系》的重大意義,不斷增強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自覺把法治工商建設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認真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扎實做好《指標體系》的實施工作
《指標體系》提出了法治工商建設要努力達到的靜態指標,明確了法治工商建設各個方面的具體目標任務。各省級工商機關要緊密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指標體系》的配套制度,并在《指標體系》的動態實施中進一步加以完善。要確定《指標體系》的評價方式、評價程序和具體評分標準。評價方式既可以是對本機關法治工商建設情況開展自查自評,也可以是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下級機關法治工商建設情況作出評價。對下級機關進行評價既可以由上級機關主動部署,也可以由下級機關主動申報,再由上級機關按照《指標體系》進行驗收。要根據不同評價對象調整指標。由于《指標體系》主要以省級工商機關為評價對象設置,并不完全適用于省級以下工商機關。在具體實施中,可以將評價對象不涉及的指標及其權重略去不計,也可以將不涉及的指標調整為有針對性的新指標。要充分發揮評價結果的作用。通過實施《指標體系》,客觀評價法治工商建設現狀,及時發現法治工商建設中的突出問題,引導評價對象有針對性地采取解決措施,不斷將法治工商建設推向深入。
三、以實施《指標體系》為抓手,不斷提升法治工商建設效能
法治工商建設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項根本性、全局性、系統性、長期性工作。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級工商機關要按照黨的十八大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部署,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精神,以實施《指標體系》為抓手,不斷提升法治工商建設效能。要更加重視法治工商建設,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始終把法治工商建設作為“一把手”工程,切實抓緊抓實抓好。要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切實增強規章制度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為法治工商建設完善制度保障。要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要加強執法機制和執法方式創新,提高服務“五位一體”建設能力。要進一步加強工商法制基礎建設,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不斷提高工商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各地在實施《指標體系》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3年1月6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治工商建設評價指標體系
《指標體系》以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基本評價對象,共設置8項一級指標,25項二級指標,79項三級指標。一級指標及權重分別為: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10%);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15%);依法科學民主決策(10%);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20%);強化執法監督和問責(15%);依法化解矛盾糾紛(10%);推進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基礎建設(10%);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10%)。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占總指標體系的10%)
目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高度重視依法行政工作,完善組織領導和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圍,執法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法治觀念牢固,依法行政能力顯著提高,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導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占本級指標體系的50%)
1.開展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增強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領導干部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占40%)。
2.完善并落實擬任職領導干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占30%)。
3.完善并落實領導干部集體學法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占30%)。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法律意識與法律素質(占本級指標體系的50%)
1.開展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知識和法律法規培訓工作,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占40%)。
2.完善并落實初任公務員法律知識培訓與考試制度(占30%)。
3.開展基層法制干部工作能力培訓工作,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32小時(占30%)。
二、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占總指標體系的15%)
目標:立法立規和制定規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設符合法律規定權限,遵循法定程序,體現科學、民主立法,充分反映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律,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實際,為法治工商建設提供制度保障。
(一)立法立規工作規范化(占本級指標體系的30%)
1.開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立法立規項目的征集、論證、申報工作,推動地方立法立規(占40%)。
2.完善并落實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立、改、廢后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報送制度(占40%)。
3.依法完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地方性配套實施制度(占20%)。
(二)創新和完善立法立規工作機制(占本級指標體系的30%)
1.完善并落實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占25%)。
2.完善并落實公眾參與立法立規工作的各項制度(占25%)。
3.規范性文件依法制定,內容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內在邏輯嚴密,語言規范、簡潔、準確(占20%)。
4.開展工商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的解讀工作(占30%)。
(三)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占本級指標體系的40%)
1.規范性文件的評估、定期清理以及公布清理結果制度健全并有效實施(占20%)。
2.完善并落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規范率、報備率、及時率達到100%(占30%)。
3.完善并落實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占20%)。
4.開展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實施情況后評估工作(占30%)。
三、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占總指標體系的10%)
目標:行政決策權限依法、科學、合理界定,基本形成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完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和實施評估機制,強化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切實做到決策權力與責任相統一。
(一)健全行政決策機制(占本級指標體系的20%)
1.依法、科學、合理界定本單位的行政決策權限(占50%)。
2.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規則,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占50%)。
(二)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占本級指標體系的40%)
1.完善并落實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完善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制定和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占20%)。
2.完善并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制度(占20%)。
3.完善并落實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占20%)。
4.完善并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占20%)。
5.完善并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制度(占20%)。
(三)行政決策實施評估(占本級指標體系的40%)
1.完善并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評估制度(占50%)。
2.完善并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失誤糾正和責任追究制度(占50%)。
四、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占總指標體系的20%)
目標: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得到全面、正確實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有效糾正,市場經濟秩序得到有效維護。
(一)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占本級指標體系的20%)
1.依法明確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的職權和責任(占50%)。
2.完善并落實本系統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占50%)。
(二)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占本級指標的15%)
1.依法確認行政執法主體,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占50%)。
2.健全執法人員的錄用、培訓、考試、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占50%)。
(三)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占本級指標的30%)
1.完善并落實執法公開制度,做到執法主體、執法事項、執法依據全公開(占20%)。
2.完善并落實行政處罰、行政審批、行政強制等行政決定告知制度,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占20%)。
3.完善并落實重大行政決定聽證制度,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占15%)。
4.完善并落實行政處罰程序,立案、調查取證、核審、集體決定、移送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占25%)。
5.完善并落實行政處罰、行政審批等執法行為案卷管理制度(占20%)。
(四)行政執法行為合理(占本級指標體系的15%)
1.完善并落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占60%)。
2.開展在行政決定中說明裁量理由和依據工作(占40%)。
(五)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占本級指標體系的20%)
1.全面開展行政指導工作,推進行政指導工作的具體辦法、配套措施完善,行政指導的程序、文書、檔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有效實施(占30%)。
2.改革和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提升行政執法效能,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占40%)。
3.完善并落實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方面的應急預案體系,應急管理制度健全,應急管理運行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依法有效處置(占30%)。
五、強化執法監督和問責(占總指標體系的15%)
目標: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權力主體自身利益徹底脫鉤。執法監督制度和機制基本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外部監督、層級監督和內部監督明顯加強,公開政務信息及時、準確,執法監督效能顯著提高。
(一)外部監督(占本級指標體系的25%)
1.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占20%)。
2.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辦理政協委員的提案(占20%)。
3.依法接受司法監督,自覺執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決和裁定。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規范健全,完善并落實重大行政訴訟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認真辦理、回復司法建議書(占20%)。
4.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認真調查、核實反映的問題,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占20%)。
5.在地方黨委政府組織的行風評議或者依法行政考評中取得較好成績(占20%)。
(二)層級監督和內部監督(占本級指標體系的50%)
1.行政復議工作機構健全,工作程序規范、高效、便民,復議結果公正合理(占15%)。
2.完善并落實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占20%)。
3.完善并落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占15%)。
4.完善并落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統計分析制度和錯案分析制度(占15%)。
5.完善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占25%)。
6.完善并落實行政賠償制度(占10%)。
(三)政務公開(占本級指標體系的25%)
1.完善并落實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制度,按照法定要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信息公開年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官方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占50%)。
2.完善并落實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制度,依法、及時、有效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占50%)。
六、依法化解矛盾糾紛(占總指標體系的10%)
目標:構建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與化解矛盾爭議機制,依法有效預防、及時化解矛盾爭議。
(一)健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機制(占本級指標的30%)
1.重大群體性、突發性社會事件的排查、預警、監測、處置等機制健全并有效實施(占50%)。
2.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形成調解工作合力(占50%)。
(二)化解矛盾糾紛制度建設(占本級指標的30%)
1.完善并落實消費爭議等民事糾紛行政調解制度,完善行政調解民事糾紛程序,有效化解民事糾紛(占40%)。
2.深入推進12315“四個平臺”建設,不斷擴大12315消費維權網絡的覆蓋面,創新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占30%)。
3.注重運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完善行政復議與信訪的銜接機制(占30%)。
(三)申訴、投訴、信訪制度建設(占本級指標體系的40%)
1.完善并落實申訴、投訴、信訪制度(占20%)。
2.依法辦理申訴、投訴、信訪案件(占50%)。
3.引導申訴人、投訴人、信訪人通過依法信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占30%)。
七、推進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基礎建設(占總指標體系的10%)
目標:完善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基礎設施和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法制理論研究,普法和法制宣傳工作廣泛深入,使全社會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進一步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的設置、人員配備、辦公條件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一)執法信息化建設(占本級指標體系的40%)
1.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辦案管理系統(占30%)。
2.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信息化管理系統(占20%)。
3.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占20%)。
4.建設對外服務信息網絡平臺,方便群眾網上辦事,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占30%)。
(二)法制宣傳和理論研究(占本級指標體系的30%)
1.健全普法制度,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逐步形成與法治工商建設相適應的社會氛圍,積極營造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環境,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占60%)。
2.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法制理論研究(占40%)。
(三)基層法制機構建設(占本級指標體系的30%)
1.加強基層法制機構建設,法制機構獨立設置,職責明確界定,編制依法核定(占40%)。
2.法制人員配備齊全(占40%)。
3.法制機構工作條件充分保障(占20%)。
八、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占總指標體系的10%)
目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高度重視法治工商建設工作,充分認識法治工商建設的必要性、緊迫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法治工商建設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法治工商建設,確保把法治工商建設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認真扎實加以推進。
(一)健全法治工商建設的組織機構(占本級指標的30%)
1.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法治工商建設領導機構,強化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占50%)。
2.完善并落實局務會議聽取法治工商建設專題匯報制度(占50%)。
(二)加強法制機構和法制隊伍建設(占本級指標體系的40%)
1.法制機構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明顯提高(占40%)。
2.健全法制干部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制度(占40%)。
3.工商系統內部對法制機構努力當好本單位領導在法治工商建設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的滿意度(占20%)。
(三)推進法治工商建設部署得當、措施有力(占本級指標的30%)
1.制定本部門推進法治工商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占30%)。
2.每年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報告本單位法治工商建設、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占25%)。
3.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并納入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占20%)。
4.完善并落實依法行政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占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