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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印發《礦山環境監察指南(試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3-2-7
    2. 【標題】關于印發《礦山環境監察指南(試行)》的通知
    3. 【發文號】環辦[2013]14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6. 【法規來源】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2/t20130220_248246.htm

    7. 【法規全文】

     

    關于印發《礦山環境監察指南(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礦山環境監察指南(試行)》的通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關于印發《礦山環境監察指南(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礦山環境監察指南(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副省級城市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為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保護執法力度,實現礦山現場環境監管的規范化、精細化和高效化,我部組織編制了《礦山環境監察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作為現場環境監察參考依據。

      

      附件:礦山環境監察指南(試行)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2/W020130220376328913874.pdf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3年2月7日





    附件


    礦山環境監察指南 ( 試 行 )


    前 言
       本指南介紹了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主要方式、產生環境 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環節,以及探礦、采礦和選礦生產過程中污染防 治與生態保護措施,分析了現場環境監察的要點,供

    環境監察人員 現場執法參考使用,不具有強制性。
       本指南所列礦山企業的相關管理信息和礦山開發活動,只考慮 了一般礦山企業情形,個別礦種資源的特殊情形可能沒有涉及或略 有出入。指南中“2.監察工作依據”所列法律、法規

    、規章、政策、 標準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為準。
       本指南適用于全國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對礦山企業(包括探礦、 采礦、選礦企業和探、采、選一體化的礦山企業)實施的現場環境 監察工作。
    本指南為首次發布。
       本指南起草單位為湖南省環境監察總隊、長沙環境保護職業技 術學院。
    本指南由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組織制訂。
    本指南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目 錄

    1 適用范圍……………………………………………………………………6
    2 監察依據……………………………………………………………………6
    2.1 法律………………………………………………………………6
    2.2 法規…………………………………………………………………6
    2.3 規章…………………………………………………………………7
    2.4 政策性文件…………………………………………………………8
    2.5 標準規范……………………………………………………………9
    3 術語和定義…………………………………………………………………9
    3.1 礦山…………………………………………………………………9
    3.2 礦山開發……………………………………………………………9
    3.3 礦山環境監察………………………………………………………9
    3.4 選礦作業…………………………………………………………10
    3.5 尾礦………………………………………………………………10
    4 監察程序…………………………………………………………………10
    4.1 監察準備…………………………………………………………10
    4.2 制定方案…………………………………………………………11
    4.3 現場檢查…………………………………………………………11
    4.4 調查取證…………………………………………………………11
    4.5 周邊居民調查走訪………………………………………………11
    4.6 依法處理…………………………………………………………11
    4.7 監督執行…………………………………………………………12
    4.8 總結歸檔…………………………………………………………12
    5 監察內容…………………………………………………………………12
    5.1 產業政策…………………………………………………………13
    5.2 選址………………………………………………………………14
    5.3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15
    5.4 “三同時”制度執行………………………………………………16
    5.4.1 設施核對………………………………………………………16
    5.4.2 驗收時限………………………………………………………17
    5.4.3 驗收手續及驗收意見…………………………………………17
    5.5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17
    5.6 生產現場…………………………………………………………17
    5.6.1 探礦……………………………………………………………17
    5.6.2 采礦……………………………………………………………18
    5.6.3 選礦……………………………………………………………19
    5.6.4 場區環境綜合管理……………………………………………20
    5.6.5 污染防治設施…………………………………………………20
    5.6.5.1 廢水污染防治設施…………………………………………20
    5.6.5.2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22
    5.6.5.3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23
    5.6.5.4 固體廢物處置設施…………………………………………23
    5.6.6 其他生態保護措施……………………………………………25
    5.6.6.1 防止地表占壓破壞…………………………………………25
    5.6.6.2 水土保持…………………………………………………25
    5.6.6.3 土地復墾……………………………………………………25
    5.6.6.4 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26
    5.7 環境應急管理……………………………………………………26
    5.7.1 環境應急預案…………………………………………………26
    5.7.2 環境應急設施…………………………………………………26
    5.8 綜合性環境管理制度……………………………………………27
    5.8.1 排污許可證制度執行…………………………………………27
    5.8.2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執行………………………………………27
    5.8.3 排污收費制度執行……………………………………………27
    5.8.4 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建設…………………………………27
    6 視情處理…………………………………………………………………27
    6.1 現場處理…………………………………………………………27
    6.2 提出處理處罰建議………………………………………………28
    6.3 環保系統內部移交移送…………………………………………28
       6.4 部門間移送(通報)或向政府報告………………………………28
    附 1:礦山環境監察單………………………………………………………30
    1.礦山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單…………………………………………30
       2.礦山企業現場環境監察單…………………………………………33
    附 2:礦山環境違法認定和處理處罰條款…………………………………36
    附 3:涉及其他部門的礦山環境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條款………………49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全國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對 轄區內礦山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的情 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處理。
    2 監察依據
    2.1 法律
    2.1.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1.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1.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1.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2.1.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1.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1.8《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2.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1.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2.1.1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1.1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1.1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2.2 法規
       2.2.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1998 年)
    (國務院令第 369 號,2003 年)
       2.2.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 152 號,1994 年)
       2.2.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批準 1996 年 10 月 30 日勞動部令第 4 號發布)
    2.2.5《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 592 號,2011 年)
    2.2.6《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2010 年修訂)
    2.3 規章
       2.3.1《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 年本)》(發展改革委令第 9 號,2011 年)
       2.3.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 總局令第 13 號,2001 年)
       2.3.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 第 2 號,2008 年)
       2.3.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環境保護 部令第 5 號,2009 年)
       2.3.5《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 局令第 27 號,2005 年)
    2.3.6《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1 號,2008 年)
       2.3.7《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6 號,1999 年)
    2.3.8《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 18 號,2004 年)
       2.3.9《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 局令第 38 號,2011 年)
       2.3.10《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 44 號, 2009 年)
    2.4 政策性文件
       2.4.1《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 (國發〔2005〕28 號)
       2.4.2《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5〕 109 號)
       2.4.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逐步建立 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建〔2006〕215 號)
       2.4.4《煤炭產業政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2007 年第 80 號)
       2.4.5《尾礦庫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試行)》(環辦〔2010〕 138 號)
       2.4.6《關于加強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工作的意見》(環 發〔2004〕24 號)
       2.4.7《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 108 號)
       2.4.8《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 113 號)
       2.4.9《關于印發〈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導則〉 的通知》(環辦〔2012〕154 號)
    2.5 標準規范
    2.5.1《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2.5.2《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2.5.3《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2.5.4《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
       2.5.5 《 一 般 工 業 固 體 廢 物 貯 存 、 處 置 場 污 染 控 制 標 準 》 (GB18599-2001)
    2.5.6《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
    2.5.7《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426-2006)
    2.5.8《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3 術語和定義
    3.1 礦山
       本指南所指礦山是指在獲得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 采活動的場所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煤礦及非煤礦礦山(含金屬與非 金屬等固體礦產資源礦山)。
    3.2 礦山開發
       “礦山開發”是指在獲得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 和礦山建設、生產(含采礦、選礦)、閉坑(閉礦)及有關活動。
    3.3 礦山環境監察
    礦山環境監察是指各級環境監察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轄區礦山企業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的情況進 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處理的活動。
    3.4 選礦作業
       根據礦石的礦物性質(主要是不同礦物的物理、化學或物理化 學性質),采用不同的方法,將有用礦物與脈石礦物分開,并使各種 共生的有用礦物盡可能相互分離,除去或降低有害

    雜質,以獲得冶 煉或其他工業所需原料的分選過程。
    3.5 尾礦
       尾礦是指選礦和濕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其有用成分含量 很低,在當前的技術經濟條件下,不宜或不能再進一步分選。 4 監察程序
    4.1 監察準備
    4.1.1 收集資料
       需要收集的資料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各類環保標 準;礦山所在區域功能區劃、相關規劃;礦山企業的基本信息,包括 礦山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性質、機構代碼、

    礦山類型、開發方式、 地理位置、基本工藝、礦山規模、群眾投訴等;礦山企業環境影響評 價文件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及驗收批復文 件、排污申報登記表、排污費

    核定及繳納通知書、各級環境保護部門 的現場檢查歷史記錄、環境違法問題處理歷史記錄和整改情況等。
       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利用衛星與航空遙感監測等先進技術,提 高礦山環境監察執法效率。
    4.1.2 設備準備
    準備現場執法需要的交通工具、調查取證設備。
    4.1.3 學習礦山安全防護知識
    4.2 制定方案
       方案內容包括監察目的、時間、路線、對象、重點內容和步驟 等。需其他部門配合實施聯合監察的,聯系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 明確各部門具體工作任務。
    4.3 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應由兩名以上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實施,并出示國家環 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配發的有效執法證件。檢查應依照 事先制定的監察方案進行,其中,“5.6.5.1 廢水污

    染防治設施”、 “5.6.5.4 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為重點檢查內容。
    4.4 調查取證
       發現有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并根據《環境 行政處罰辦法》,對違法事實、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等進行全面、客 觀、及時地調查,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制

    作現場檢查(勘 察)筆錄,采取錄音、拍照、錄像或者其他方式如實記錄現場情況。
    4.5 周邊居民調查走訪
       走訪礦山企業周邊居民,核實企業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了解企 業長期運行過程中是否對附近居民帶來廢水、廢氣、噪聲、固廢等 方面的污染。
    4.6 依法處理
       對檢查中發現環境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視 情進行現場處理或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不屬于本級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 門處理。
       不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主管的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移送 或通報有管轄權的主管部門或轉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4.7 監督執行
       對處理決定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和后督察,監督檢查企業對處 理決定的落實情況,督促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4.8 總結歸檔
       編寫執法總結報告,對現場監察過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及視聽 資料,及時分類歸檔。
    5 監察內容
       對礦山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按 照“預防為主”的方針,重點對項目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及“三 同時”制度執行情況、試生產(運行)情況、竣

    工驗收情況進行監 督檢查。
       對處于運行生產階段的礦山企業,按照“防治結合”的原則, 重點對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對處于閉礦期前期階段的礦山,按照“綜合整治”的原則,重

    點 對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等環保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1 產業政策
    5.1.1 生產規模
       (1)煤礦單井井型規模: 2007 年 11 月 23 日以后,山西、內 蒙古、陜西等省(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120 萬噸/年。重慶、 四川、貴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擴建礦

    井規模≥ 15 萬噸/年。 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等省(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 ≥9 萬噸/年。其他地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30 萬噸/年。
       (2)有色金屬:2011 年 6 月 1 日以后,禁止新建、擴建鎢、鉬、 錫、銻開采、稀土開采、選礦項目。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淘汰 礦石處理量 50 萬噸/年以下的輕稀土礦

    山開發項目;淘汰 1500 噸 (REO)/年以下的離子型稀土礦山開發項目。
       新建鉛鋅礦山最低生產建設規模≥單體礦 3 萬噸/年(100 噸/ 日),服務年限必須在 15 年以上,中型礦山單體礦生產建設規模應>30 萬噸/年(1000 噸/日)。鉛鋅礦選礦須采

    用浮選工藝。
       (3)黃金:2011 年 6 月 1 日以后,禁止投資日處理礦石 200 噸 以下,無配套采礦系統的獨立黃金選礦廠項目;禁止投資日處理巖 金礦石 100 噸以下的采選項目;禁止投資年處

    理砂金礦砂 30 萬立方 米以下的砂金開采項目。淘汰日處理能力 50 噸以下采選項目。
    5.1.2 生產工藝和設備
       (1)煤炭:2007 年 11 月 23 日以后,禁止投資采用非機械化開 采工藝的煤礦項目,禁止投資設計的煤炭資源回收率達不到國家規 定要求(厚煤層 75%,中厚煤層 80%,薄煤層

    85%)的煤礦項目,禁止投資未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礦區總體規劃的煤礦項目,禁止投資 井下回采工作面超過 2 個的新建煤礦項目。
       淘汰不能實現洗煤廢水閉路循環的選煤工藝、不能實現粉塵達 標排放的干法選煤設備;淘汰國有煤礦礦區范圍(國有煤礦采礦登 記確認的范圍)內的各類小煤礦;淘汰單井井型低于

    3 萬噸/年規模 的礦井;淘汰高硫煤炭(含硫高于 3%)生產礦井;淘汰不能就地使 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 40%)生產礦井;淘汰 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選機;淘汰 PB2、PB3、

    PB4 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淘汰 PG-27 型真空過濾機;淘汰 X-1 型箱式壓濾機;淘汰 ZYZ、ZY3 型液壓支架; 淘汰木支架。
       (2)鉛鋅:鉛鋅坑采礦綜合能耗要<7.1 千克標準煤/噸礦、露 采礦山鉛鋅礦綜合能耗要<1.3 千克標準煤/噸礦。鉛鋅選礦綜合能耗 要<14 千克標準煤/噸礦。礦石耗用電量<45 千瓦

    時/噸。
    5.2 選址
    5.2.1 禁采區
       (1)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遺跡保 護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采礦。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

    和易導致自然景觀 破壞等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
    (3)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采礦。 (4)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礦。
    (5)禁止在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采礦。
       (6)禁止在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 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采礦。
       (7)禁止在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采礦。禁止在鐵 路、國道、省道等其他重要道路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對景觀 破壞明顯的露天開采。
       (8)禁止在重要湖泊、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采礦。 (9)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 域內建設產生尾礦的企業。
    (10)禁止在林區、基本農田、河道中開采砂金項目。
    5.2.2 重點生態功能區
       重點生態功能區內的礦產資源開發,必須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 估,按評估結果及相關規定進行控制性開采,開采活動不得影響生 態功能區的主導生態功能。
    5.2.3 衛生防護距離
    檢查衛生防護距離是否符合環評批復要求。
    5.3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
    5.3.1 環評審批手續辦理
       檢查新建、改建和擴建礦山項目是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 影響評價文件是否經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5.3.2 環評審批手續變更
       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 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是否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項目才開工建 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否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5.3.3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類別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2 號)規定,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所有煤炭開采項目、黑色金屬 采選項目、有色金屬采選項目、化學礦采選項

    目、石棉及其他非金 屬礦采選項目均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新建選煤、配煤項目應編 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改、擴建選煤、配煤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 表。年采 10 萬立方米以上或涉及

    環境敏感區的土砂石開采項目應編 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土砂石開采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2008 年 10 月 1 日以前審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 照當時生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原國家環境保護 總局令第 14 號)規定進行分類。
    5.3.4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環境保護部 令第 5 號),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文件應由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2009 年 3 月 1 日以前審批的建設項目,按照當時生效的《建設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15 號)執行。
    5.4 “三同時”制度執行
    5.4.1 設施核對
       檢查污染防治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文件和相關要求,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使用(可根據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設計施工圖、施工監

    理意見、單項 安裝質量驗收結果以及“三同時”驗收一覽表等逐一核對)。
    5.4.2 驗收時限
       是否在環保部門批準試生產申請之日起 3 個月內驗收;需延長 試生產時間的,是否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且在試生 產之日起一年內驗收。
    5.4.3 驗收手續及驗收意見
       檢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手續是否齊全,驗收意見是否 落實到位。
    5.5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建立了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機制的地區,檢查礦山企 業是否按規定編制并執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提交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5.6 生產現場
       監察內容包括探礦、采礦、選礦、污染防治設施及生態保護等 有關情況的現場檢查。
    5.6.1 探礦
       (1)探礦類型:探礦作業方式一般有鉆探、槽探和坑探、爆破 式和其他物理探礦等。
    (2)檢查內容:
       ①檢查鉆探和槽探作業點數量、密度與勘探范圍與設計要求的 符合性。鉆探方式探礦的,檢查鉆探沖擊性噪聲污染情況,泥漿水 外泄情況。坑探方式探礦的,檢查坑下廢石(含矸石

    )堆存處置情 況;檢查坑下廢水各因子(含放射性)達標排放情況。
       ②了解探礦作業便道建設對地表植被的影響和損毀情況。鉆探 方式探礦的,了解局部地表破壞情況。槽探方式探礦的,了解表層 土的回填情況、回填不及時造成的水土流失情況。坑

    探方式探礦的, 了解采空區地表塌陷、開裂,損毀或影響地表相關建、構筑物及田 土、植被等情況;了解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關地域(含河流、水 庫、湖泊、溪流、井泉、農田等)地表

    水的情況。
       (3)識別方法:查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有關設計和規范要求。 現場查看,驗證與環評文件的一致性。
    5.6.2 采礦
    (1)類型:采礦一般分為露天開采和井下開采兩種方式。 (2)露天開采的檢查內容:
       ①檢查礦石與廢石堆場的規范化建設情況、物料輸送管路建設 情況、運輸粉塵(含煤塵)對大氣環境的污染情況及治理措施;露 天水力開采礦山的,檢查沉淀池建設情況;檢查爆破

    作業環境噪音、 震動污染情況。
       ②了解露采封閉圈范圍內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破壞情況(含對 地表植被破壞、表土剝離和水土流失、難以恢復的裸露采坑);了解 廢石堆場(排土場)對地表的占壓(含對地表植被

    、田土的占壓)
    情況;了解廢石堆失衡垮塌,引起泥石流等災害對下游環境(含人 居環境)的沖擊與覆蓋的環境風險;了解采掘區疏干水排出后整個 礦區地下水水位的下降情況和周邊植被的變化情況。
    (3)井下開采的檢查內容:
       ①檢查礦石與廢石堆場及運輸粉塵(含煤塵)對大氣環境的污 染及治理措施。
       ②了解井下廢石(含矸石)堆場占壓地表情況及回填情況;了 解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關地域(含河流、水庫、湖泊、溪流、井 泉、農田等)的地表水的情況;了解采空區地表塌陷

    、開裂,損毀 對地表相關建、構筑物及田土、植被影響。
       (4)識別方法:查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有關設計和規范要求。 現場查看,驗證與環評文件的一致性。
    5.6.3 選礦
       選礦工藝一般分為重選、磁選和浮選。除手選和個別磁選外, 基本都是濕式作業。
       (1)選礦類型:一般分為破碎磨礦作業和選別作業兩個工序。 (2)破碎磨礦作業的檢查內容:①檢查破碎磨礦時產生的粉塵 污染環境情況及治理措施;②檢查環境噪聲污染情況

    及所采取的降 噪措施。
       (3)選別作業的檢查內容:①檢查一類污染物產生情況;②如 果有一類污染物產生,檢查是否在適當的位置(如車間、生產裝置 排放口或進入常規污水處理設施前)進行處理及監控

    并達標排放;
    ③如果沒有一類污染物產生,確定廢水產生源及主要污染因子,檢 查是否達標排放;④檢查尾礦庫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情況。 (4)識別方法:現場查看,驗證與環評報告的一致性

    。查看污 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5.6.4 場區環境綜合管理
       (1)檢查內容:①場區(特別是選礦廢水處理裝置區、尾礦庫 等特殊位置)是否采取防滲措施,并滿足設計方案要求;②生產、 運輸過程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現象。
    (2)識別方法:現場查看。詢問相關人員。
    5.6.5 污染防治設施
    5.6.5.1 廢水污染防治設施 (1)廢水來源
       ①檢查內容:了解廢水來源,確定礦山企業廢水主要污染因子。 ②辨別方法:礦山企業的廢水主要包括礦井廢水、選礦廢水、 尾礦庫溢流水等。選礦廢水中的一類污染物要經過車間

    處理設施處 理達標后才能進入常規污水處理設施。
    (2)進水水量和水質
       ①檢查內容:各廢水產生源水量(直接回用的除外)與污水處 理設施進水量是否一致,同時檢查污水處理站進水水質。 ②辨別方法:通過礦山生產工藝流程、生產用水量、

    污水收集 管網布設情況,了解各產生源廢水如何收集和輸送進入污水處理裝 置,估算廢水產生量;根據污水處理裝置進口泵功率,檢查裝置進口水量,分析礦山企業主要生產廢水是否全部收集,是否有偷排可 能;根據企業自行監測記錄,檢查進口主要污染因子濃度。
    (3)處理工藝
       ①檢查內容:根據處理工藝類型,判定處理工藝與污染物處理 需求的匹配性。
       ②辨別方法:根據主要建構筑物布置情況,判斷其采用哪一種 處理工藝,驗證與環評報告書的一致性;結合企業自行監測記錄和 環保部門監測數據,判斷污水處理裝置是否滿足水質

    處理要求。
    (4)運行狀態
       ①檢查內容:檢查來水顏色等表征特性,判斷來水是否為礦山原 水;廢水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污泥處置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②辨別方法:檢查運行記錄、購藥和用料情

    況、用電情況、設 施完好情況和出水水質情況等,判斷廢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檢查水泵、風機、刮泥機等關鍵設備的額定功率,根據企業臺賬, 計算其耗電量,判斷是否與繳納電費

    一致。對比耗電量波動情況與 廢水負荷波動情況,若有較大出入,則存在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 行的可能。
    (5)出水水量及水質
       ①檢查內容:檢查污水處理站出水量及水質的達標排放情況。 ②辨別方法:根據已有監測數據分析達標排放情況。分析水量 是否符合“污水處理站進水量≈總排口出口水量+循環

    用水量”的邏 輯關系。
    (6)循環水系統排水處理利用
       檢查礦井廢水、選礦廢水(含尾礦庫溢流水)是否循環利用并實 現閉路循環。未循環利用的部分是否進行收集并經處理達標后排放。 (7)排放口和自動監控
       ①檢查內容:檢查污染物排放口的數量和位置、污染物排放方 式和排污去向,與企業排污申報登記、環評批復文件的一致性。檢 查是否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GB15562.1-1995) 規定的排放口標志牌,是否有偷排、漏排或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 式排放廢水的現象。檢查自動監控設施安裝、運行、聯網驗收情況, 自動監控設施的定期比對監測及

    數據有效性審核情況;檢查自動監 控設施顯示的數據,是否能查閱歷史數據;根據歷史數據顯示的濃 度曲線,檢查日常超標情況和頻次;檢查是否存在閑置、私改電路、 違規設定參數等現

    象,探頭位置是否規范,數據線是否有效連接探 頭及監控儀器。
    ②辨別方法:現場查看、資料檢查。
    5.6.5.2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1)大氣污染源:主要包括礦石與廢石堆場及運輸粉塵(含煤 塵);破碎、磨礦產生的粉塵;干灘面積較大尾礦庫在起風季節產生 的揚塵。
       (2)檢查內容:①無組織排放的揚塵,檢查堆場(尾礦干灘) 的抑塵措施及其效果;②破碎機產塵口集塵罩是否密閉;③顆粒物 是否達標排放。
       (3)辨別方法:根據堆場四周礦石(廢石)散落情況,以及堆 場(尾礦干灘)無組織揚塵監測數據,檢查煤場抑塵效果。檢查礦 石與廢石堆場及運輸粉塵(含煤塵)抑塵設施是否滿

    足防風抑塵需 求。根據已有監測數據,檢查出口濃度是否做到達標排放。
    5.6.5.3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
       (1)噪聲來源:礦山環境噪聲主要包括以鉆探方式探礦產生的 沖擊性噪聲;采礦場地面高噪裝備與爆破噪音;破碎、磨礦產生環 境噪聲。
       (2)檢查內容:逐一檢查主要噪聲源位置、個數,以及所采取 的隔聲降噪措施。
       (3)辨別方法:現場查看,驗證與環評文件的一致性。了解礦 山周邊群眾有無噪聲擾民的投訴等。
    5.6.5.4 固體廢物處置設施
       礦山固體廢物來源,包括坑探方式探礦的坑下廢石(含矸石)、 井下開采產生的井下廢石(含矸石);礦井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 破碎機產塵口集塵罩收集的灰渣,選別作業產

    生的尾礦等。
    (1)產生量和處置方式
       ①檢查內容:是否產生危險廢物,各類固體廢物產生量和處置 方式;檢查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擅自將危險廢物運出場(廠) 外。
       ②辨別方法:查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工程概況部分,識別是 否有危險廢物產生;逐一檢查各工序固體廢物每班、每日或每月的產生情況,所采取的清理方式、清理周期,了解產生量及處置方式, 結合企業臺賬,判別是否得到綜合利用。查看各類危廢處理處置方 案、外銷協議、協議方危廢處理資質、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2)貯存
       ①檢查內容:檢查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貯存時間,是否按照危 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設置專用貯存設施;貯 存時間是否超過 1 年,超過 1 年的是否由環保部門

    指定單位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礦山企業承擔)。危險廢物是否按 照危險特性進行分類貯存,是否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是否設置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檢查露天貯存的廢渣、廢礦等一般固體廢物,是否按照一般固 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設置專用的貯 存設施、場所。
       ②辨別方法:查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現場查看,驗證與 環評文件的一致性。每班、每日或每月的進場記錄,判斷儲存時間。 現場勘查危險廢物貯存情況。
    (3)尾礦庫
       ①檢查內容:檢查尾礦庫中的物質是否存在危險廢物;檢查尾 礦庫選址及尾礦設施防流失、防揚散、防滲漏等措施;檢查尾礦庫 是否存在違法排污現象;檢查尾礦庫下游攔截壩或攔

    截溝的建設是 否滿足實際需求;檢查尾礦產生企業是否制定尾礦污染防治計劃, 是否建立環境保護制度。了解尾礦庫是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尾礦庫回水系統、防控系統以及設計儲存容量和服務期,是否存在可 能導致垮壩、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風險。
    ②辨別方法:現場查看,驗證與環評文件的一致性。
    5.6.6 其他生態保護措施
    5.6.6.1 防止地表占壓破壞
       礦山開發過程中,占壓和破壞地表的情形主要包括:探礦作業 便道建設,對地表植被的影響和損毀;鉆探方式探礦會造成局部地 表破壞;坑探和井下采礦出現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

    相關地域(含 河流、水庫、湖泊、溪流、井泉、農田等)的地表水;坑探和井下 開采,導致采空區地表塌陷、開裂,損毀或影響地表相關建(構) 筑物及田土、植被;露采封閉圈范圍內將

    原生態破壞成難以恢復的 裸露采坑;露天開采廢石堆場(排土場)和井下廢石(含矸石)對 地表植被和田土的占壓。
    5.6.6.2 水土保持
       礦山開發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形主要包括:槽探作業表 土剝離倒置在槽坑旁未及時回填,造成水土流失;露天坑、廢石場、 尾礦庫、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未進行穩定化處理,

    引起水土流失和 滑坡。
    5.6.6.3 土地復墾
       礦山開發過程中,廢石場、廢尾礦庫、廢矸石山等固體廢物堆 場服務期滿后,應及時封場和復墾,防止水土流失及風蝕揚塵等。 復墾時應對土質進行監測并充分考慮對地下水的影響

    。對受污染的土地應進行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禁止直接復墾開發。
    5.6.6.4 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
       礦山開發過程中,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礦產資源,探礦權人 在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結束后未申請采礦權的,應采取相應的治理恢 復措施,對其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

    、巷道進行回 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應進行治理恢復,消除安全隱患。 采選固體廢物專用貯存場所,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地質災害發 生。礦山關閉前,采礦權人應履行礦山

    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
    5.7 環境應急管理
    5.7.1 環境應急預案 (1)檢查內容
       ①企業是否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預案是否具備可操 作性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及時修 訂。
       ②企業是否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按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報有關環保部門備 案。
    ③企業是否按預案要求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2)辨別方法:查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 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和環境應急演練計劃、方案、評估報告、 總結報告等資料。
    5.7.2 環境應急設施
       (1)檢查內容:是否完善應急設施和措施,配備應急物資與設 備。
       (2)辨別方法:根據環評報告中關于環境風險評價內容及《突 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關內容逐一核對以上設施、措施、物資及 設備。
    5.8 綜合性環境管理制度
    5.8.1 排污許可證制度執行
       在依法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的區域內,企業是否依法取得《排 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5.8.2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執行
       企業是否按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排污申報登 記。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變或者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排污者是 否按規定履行變更申報手續。
    5.8.3 排污收費制度執行
    企業是否依法及時、足額繳納排污費。
    5.8.4 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建設
       企業是否制定環保設施操作規程及維護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等 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是否配置專業環保管理人員。 6 視情處理
    6.1 現場處理
       礦山企業違法行為,屬環境行政處罰簡易程序范圍的,按照《環 境行政處罰辦法》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屬于環境處罰一般程序范圍的,按照《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一般程序的規定和要求進行 處理。
    6.2 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內的、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理處罰的, 根據《礦山環境違法認定和處理處罰條款》(附 2),提出處理處罰建 議,按照環境行政處罰程序進行處理。
    6.3 環保系統內部移交移送
       由上級環保部門管轄的建設項目,應形成書面材料報送有管轄 權的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
    6.4 部門間移送(通報)或向政府報告
       (1)發現因采礦涉及毀林的,向林業行政部門移送(通報); (2)涉及河道采砂或違反水土保持相關規定的向水行政主管部 門移送(通報);
       (3)發現尾礦庫(壩)或其他生產環節存在安全隱患的,向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移送(通報);
       (4)因環境違法需吊銷采礦許可證的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移送(通報);發現在未獲得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 動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查處;
    (5)需吊銷營業執照的向工商部門移送; (6)需斷電的向電力部門移送;
       (7)需追究行政責任的向監察部門移送、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向 司法部門移送;
       (8)需對企業關閉、搬遷或涉及重大案件及特殊案件的向當地 人民政府報告。
       本指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級 環境監察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礦山環境監察工作。環保部門內部協 調機制由各省級環保部門自行制定。



    附 1
    礦山環境監察單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2/W020130220376328913874.pdf

    附 2
    礦山環境違法認定和處理處罰條款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2/W020130220376328913874.pdf


    附 3
    涉及其他部門的礦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條款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2/W0201302203763289138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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