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契稅征收規定》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契稅征收規定》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契稅征收規定》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58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契稅征收規定〉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姜大明
2013年1月30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契稅征收規定》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山東省契稅征收規定》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契稅稅率為3%~5%。契稅適用的具體稅率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
此外,對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渡綎|省契稅征收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