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煙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
煙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煙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2011年12月29日 煙臺市人民政府令12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增強生育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保障生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城鎮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要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為全部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在全市范圍內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管理。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育保險工作?h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生育保險經辦業務。
第二章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
第五條 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根據經濟發展及基金收支狀況適時調整。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1%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六條 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其欠繳的生育保險費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清償。用人單位被拍賣、兼并、轉讓的,由接收單位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與其它各項社會保險費實行同一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一票征繳。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所在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一年以上的。
第九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二)生育醫療費。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治療費。生育醫療費按項目實行定額支付,具體標準如下:
產前檢查費,定額為800元;
正常生育的,定額為1500元;
剖宮產的,定額為3500元。
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目錄規定的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包括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取出皮埋術、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按項目實行定額支付,具體標準如下:
妊娠不滿4個月以下流產的,定額為400元;
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定額為900元;
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定額為180元;
皮下埋植術、取出皮埋術,定額為120元;
絕育手術的,定額為1200元;
復通手術的,定額為1500元;
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其生育符合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按照上款規定的女職工生育醫療費標準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的相關規定:
(一)除急診、急救外,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計劃生育手術的,應當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二)各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嚴格掌握剖宮產指征,提高自然分娩率。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女職工確需實施剖宮產生育的,按規定享受剖宮產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無指征自行要求實施剖宮產手術的,按順產標準計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
第十二條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由用人單位持下列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一)本人身份證、結婚證、醫療費用原始憑據;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
(三)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進行剖宮產生育的,提交相關醫學證明;
(四)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證明及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
委托代領的,應當提交申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一次性核發其生育待遇;對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四章 生育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 全市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市財政部門統一開設市級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縣兩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設立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h市區應于每月25日前將當期收入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劃轉到市級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末將當期收入的生育保險基金全部劃轉到市級財政專戶。縣市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末向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下月參保職工生育待遇支付計劃,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報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于次月15日前,按核定額度從市級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到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核撥到各縣市區支出戶。
第十五條 市級統籌前各縣市區歷年結余的生育保險基金,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全額上繳市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分縣市區記賬?h市區財政部門取消本級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當年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出現缺口時,根據生育保險工作目標任務(擴面、征繳、清欠等)綜合考核及其歷年基金結余情況,由市生育保險基金和縣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缺口基金。
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預算制度。全市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下達各縣市區執行。
第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及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基金核算及內部監控,保障基金安全運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參加生育保險期間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職工虛報冒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或扣發、挪用生育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違規違紀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市級統籌前原有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