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規范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的辦理工作,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強化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人民檢察院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受理,并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不予抗訴后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第三條 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復查的,如果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檢察院不再立案復查。但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上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申訴案件審查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復查決定抗訴的,應當制作《刑事抗訴書》,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派員出庭支持抗訴。
第七條 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終結后,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并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有關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辦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