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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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許昌市人民政府
許昌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細則
對已審批的工程項目,發現不符合城鄉規劃需采取拆除等行政強制措施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同時觸犯土地、建設工程、房地產、環保、水利、文物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規劃設計單位、建筑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劃要求或規劃條件進行設計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行業收費標準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存在向建設單位提供用于審查的虛假設計圖紙、擅自涂改已審批圖紙數據和指標等違法行為,致使建設單位按照其提供的設計方案施工,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三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建成區,是指市、縣(市)行政區域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二)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公路、道路、軌道交通、廣場、各類管線、防空設施、游園等工程。
(三)私搭亂建,是指居民個人及單位(組織)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
第九十四條規劃許可前的公示、專家評審、聽證時間不計入規劃許可的辦理時限。
第九十五條本細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24日許昌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批準通過的許昌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許昌市城市規劃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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