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3〕12號
現公布《關于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3年2月21日
附件:《關于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doc
關于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完善凈資本監管,支持期貨公司創新發展,現決定對《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證監發〔2007〕55號)做如下修改:
一、標題中刪去“試行”,修改為:“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穩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三、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情況等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四、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期貨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準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并建立風險資本準備與凈資本的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準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
五、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凈資本與公司的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刪去第(三)項。其后各項序號依次調整。
六、刪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準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和公司的風險資本準備。
“各項業務風險資本準備由各項業務規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風險系數)或按一定標準進行計算,加總各項風險資本準備得到期貨公司風險資本準備。
“不同類別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最近一期分類評價結果對應的分類計算系數乘以基準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其后各條序號依次調整。
七、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市場發展形勢及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可以在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及最低要求、風險監管指標標準、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等內容等進行調整。”
八、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于月度終了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的4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十、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制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并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十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該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應當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或進行信息披露。”
十二、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七條:“凈資本與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
十三、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于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于當日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信息披露。”
十四、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體股東”修改為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向公司出具關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東。”
十五、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采取監管措施。”
十六、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
十七、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