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于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于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
稅總發〔201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
深刻理解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性。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事關和諧社會建設,事關政府職能轉變,事關稅收事業科學發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需要,是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的重要內容,是堅持依法行政、營造良好稅收環境的具體體現。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有利于激發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有利于構建和諧征納關系,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提高納稅服務能力和踐行以人為本的理念,對于進一步深化納稅服務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納稅人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是社會進步的主要推動者,也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貢獻者。各級稅務機關務必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實轉變思想,把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準則,始終把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作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法定義務,全面理解和掌握納稅人每一項法定權利的內涵和實質,在實際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高效推進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納稅人的法治意識、權利主體意識不斷增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不斷提高。然而,由于長期受到傳統思想的影響,部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思想觀念還沒有從監督管理向服務管理轉變,制度性侵權問題仍然存在,個性侵權問題時有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稅收和諧關系的建立和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提高。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對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推進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納稅人權益保護的制度和機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規范稅收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暢通救濟渠道,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有效開展納稅服務,著力優化辦稅流程,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營造公平、公正、和諧的稅收環境,努力形成依法誠信納稅,共建和諧社會的良好氛圍。
二、強化措施,夯實納稅人權益保護基礎
(一)推進辦稅公開,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
推行陽光行政。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納稅服務熱線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開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稅收政策與辦稅流程、服務時限與承諾、行政審批事項、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欠稅公告、稅款核定、行政收費標準、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及時更新、細化公開內容,豐富公開形式,保證辦稅公開的廣泛性和有效性,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
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咨詢。做好稅法宣傳和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宣傳工作,提升納稅人的維權意識。規范宣傳內容,依托12366稅收業務知識庫,統一稅法宣傳和納稅咨詢口徑,確保宣傳和咨詢內容的準確權威、更新及時、口徑統一、指向明確。以納稅人咨詢數據分析為基礎,針對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經濟類型納稅人的需求差異,確定宣傳和咨詢的策略與渠道,推行個性化稅法宣傳和咨詢服務。
加強稅收政策解讀。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文件與解讀稿“同步起草、同步審批、同步發布”的制度,幫助納稅人和社會各界準確理解和執行稅收政策。注意解讀稿語言文字的通俗易懂,清楚解釋文件出臺的背景意義、文件內容的重點、理解的難點、新舊政策變化的對比銜接和操作落實的具體措施。
(二)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
推進依法行政。嚴格執行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范稅收行政行為。認真落實依法征稅,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牢固樹立不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也是收過頭稅、而且是對納稅人合法權益重大侵害的觀念,健全稅收優惠政策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和持續改進機制。完善稅收執法過程中有關告知、回避、調查取證、聽證、說明理由等程序制度,完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收強制、稅務行政處罰等制度,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細化工作流程,保障納稅人在辦稅過程中的各項法定權利。
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明確適用規則,規范行政處罰、核定征收、稅務審批等領域的行政裁量權,促使基層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合法、合理、適度地行使裁量權,杜絕執法隨意性。
(三)完善稅收征納溝通機制,融洽征納關系
推動稅收立法公眾參與。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稅收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注意維護納稅人權益,逐步實施稅制改革和重大稅收政策調整措施出臺前的專家論證、公開征求意見等制度,提高納稅人參與度和稅法透明度。
加強納稅人需求的動態管理。通過稅務網站、納稅服務熱線、辦稅服務廳或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定期收集關于稅收政策、征收管理、納稅服務以及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納稅人需求,并逐步實現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收集、整理、分析。及時解決本級職權可以處理的納稅人正當、合理需求;及時呈報需要上級稅務機關解決的事項;對于暫時不能解決的納稅人合理需求,應當分析原因、密切跟蹤,待條件具備時主動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對于已經處理的納稅人需求,應通過電話回訪、問卷調查、隨機抽查等形式,對相關措施的實際效果進行評估,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及時采取措施進一步解決。通過收集、分析、處理和持續的效果評估,實現納稅人需求的動態管理。
規范納稅人滿意度調查。在總局每兩年開展一次全國納稅人滿意度調查的基礎上,省級稅務機關可以適時開展對具體服務措施的滿意度調查,但原則上在一個年度內不得對納稅人進行重復調查,以免增加納稅人負擔。稅務機關應當對調查獲取的信息進行深入分析、合理應用,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逐步完善服務措施,使有限的服務資源發揮出最大的效能。
(四)探索建立稅收風險防范機制,促進稅法遵從
逐步實行納稅風險提示。根據對稅收政策的執行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等情況的綜合分析,分類梳理納稅人在辦稅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對于未涉嫌稅收違法行為或存在偷逃騙稅等稅收風險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宣傳輔導或各種信息化手段事前提示納稅人有可能涉及的納稅風險,幫助納稅人主動防范風險,提高稅法遵從度。
積極探索大企業稅務風險指引。針對稅法遵從意愿強、風險內控機制健全的納稅人,可以進一步細化征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各自的優勢共同協作推動稅法遵從。有條件的地區,可協助納稅人建立稅務風險控制機制,并通過信息化手段使其融入納稅人的經營管理全過程。對于特別重要的稅法適用問題,也可以探索為納稅人提供特定商務活動的涉稅事項事先裁定,幫助納稅人防范納稅風險。
(五)推進減負提效,降低納稅人辦稅成本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國務院要求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通知》,本著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大力清理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審批項目。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對能夠由基層稅務機關實施的審批事項應盡量下放到基層;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較高層級稅務機關審批的事項,凡是可以下放審批權限的,應提出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建議;對納稅人主動發起的或能夠在辦稅服務廳受理的審批事項,應通過辦稅服務廳受理,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結后告知納稅人;對能夠在辦稅服務廳辦結的審批事項,盡量當場辦結,并加強后續監督,以確保納稅資料的真實、合法。
提高辦稅效率。加強征管信息的綜合利用,不斷完善納稅人涉稅信息“一戶式”電子檔案管理制度,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制度,規范日常涉稅信息采集,簡并納稅人報送的涉稅資料,對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所需的資料,實行“一次性”告知,減少重復報送資料行為;對資料齊全的涉稅事項,可以當場辦結的,予以即時辦結;對不能夠即時辦結的,實行限時辦結并告知納稅人辦結時限。
避免多頭、交叉重復稅務檢查和重迭稅收執法。統籌安排對納稅人的各種檢查。當事人申報辦理和變更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需要到現場實地調查核實相關事項的,原則上應一次性查核完畢。
(六)加強涉稅信息保密,維護納稅人保密權
依法為納稅人保密。認真執行《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工作職責,嚴格貫徹涉稅保密的相關規定。嚴格遵守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詢程序,防止泄露納稅人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對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稅收征收管理各環節采集、接觸到的納稅人涉密信息,必須在職責范圍內接收、使用和傳遞。強化保密教育,努力增強稅務人員的保密意識,切實保障納稅人的保密權。
(七)探索建立稅收爭議調解機制,暢通侵權救濟渠道
探索建立稅收爭議調解機制。稅收爭議調解是指在稅收征收、管理、稽查等活動中,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涉稅爭議時,以納稅人自愿為原則,由稅務機關相關部門對爭議進行判斷、處置、化解。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中央關于注重運用調解手段化解行政爭議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稅收爭議調解機制,避免納稅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對于納稅人已經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納稅服務投訴且已受理,或提起行政訴訟且已立案的稅收爭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認真做好納稅服務投訴處理工作。嚴格執行《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各級稅務機關應配備專門的納稅服務投訴管理人員,健全內部管理機制,暢通投訴受理渠道,規范統一處理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納稅服務投訴“受理、承辦、轉辦、督辦、反饋、分析和持續改進”一整套流程的處理機制。定期對投訴事項進行總結、分析和研究,及時發現帶有傾向性和普遍性的問題,提出預防和解決的措施,實現從被動接受投訴到主動預防投訴的轉變。
認真開展行政復議和應訴。認真貫徹稅務行政復議的規定和制度,簡化復議申請手續,暢通復議申請渠道,依法辦理復議案件,嚴格履行復議規定。完善行政應訴制度,積極應訴法院受理的涉稅案件,認真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嚴格按照國家賠償法執行行政賠償,保證納稅人受到的損失依法獲得賠償。
(八)建立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構建納稅人維權平臺
注重發揮稅務機關的職能作用,主導建立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實現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管理規范化、活動常態化。快速響應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代表納稅人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權益維護訴求,并將維護納稅人權益落到實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政府相關部門和納稅人的積極性,增進征納溝通和社會協作,拓展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的廣度和深度。
(九)強化涉稅信息服務和中介機構監管,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保護納稅人在信息系統推廣應用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在推進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尊重納稅人的自愿選擇權,以“不增加納稅人成本負擔、不增加納稅人工作量、不增加納稅人報送資料”為原則,積極引導納稅人使用各種網絡辦稅系統,不得強制推行。除總局文件明確規定外,各地自行開發和委托開發普遍推廣應用的軟件不得向納稅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各級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納稅人推銷或搭車銷售任何產品和服務。
加強對涉稅服務單位的監管。堅決落實總局相關政策規定,著力抓好防偽稅控系統和各類涉稅軟件開發和維護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向納稅人公告服務監督電話、公布服務合同、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加強對涉稅服務單位的檢查,督促其切實履行服務合同和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務必高度重視現有涉稅軟件的收費問題,切實強化對開發企業的監管責任,積極解決出于稅收征管目的而使用涉稅軟件的收費問題,堅決制止和糾正涉稅服務單位侵害納稅人權益的行為。
加強對涉稅中介機構的監管,切實維護納稅人委托稅務代理權。健全涉稅中介行業管理制度,加強對涉稅中介機構的培訓和指導,提高涉稅中介機構服務能力,促進行業自律和行業健康發展。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自身職責和義務,不得強制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事項,不得指定稅務中介代理,切實保障納稅人委托稅務代理權的自主自愿實現。
三、強化保障,全面提升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效率
(一)組織保障。高度重視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強化組織領導,健全服務機構,整合管理資源,合理劃分職能,明晰工作職責,加強內部協調,確保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順利開展。納稅服務領導小組要切實履行好指揮、協調、監督、檢查等職能,制定中長期工作規劃并抓好落實,使權益保護工作貫穿于稅收工作全員全過程。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和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整體工作合力。
(二)制度保障。建立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崗責體系,明確不同部門和崗位人員在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職責與任務。建立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規程和制度,規范工作內容、標準、程序和方式。建立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合理設置考評指標,定期開展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對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的各個節點進行全程控管。建立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侵害納稅人權益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三)人力保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的專業化隊伍建設,適當增配崗位力量,優化人員結構,抽調一批既精通稅收業務又熟悉法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從事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大力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崗位鍛煉和教育培訓,提高從事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專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不斷加強權益保護工作的全員業務培訓,努力提升權益保護工作的整體水平。
(四)經費保障。合理使用納稅服務專項經費,確保納稅服務部門在進行納稅人需求管理、滿意度調查、以及納稅服務投訴等工作時的經費使用,以利于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