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行動方案》和《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試點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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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行動方案》和《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試點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
3.3.2.2 予以批準的,辦理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批件發給所在海區漁政局;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送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
3.3.3 辦理時限
18個工作日。
3.4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辦結
3.4.1 審查內容
3.4.1.1 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3.4.4.2 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3.4.4.3 批件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4.2 辦理程序
3.4.2.1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對審批決定和批件進行復核。
3.4.2.2 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批件發所在海區漁政局,將辦結通知書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反饋申請人;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漁業局重新辦理。
3.4.3 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3.5 海區漁政局制發證書
3.5.1 審查內容
3.5.1.1 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批件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3.5.1.2 證書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5.2 辦理程序
所在海區漁政局根據農業部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批件制作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并頒發、送達證書。
3.5.3 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4 行政審批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決定、證書內容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
5 文件歸檔
農業部漁業局負責局領導簽發稿、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批件、申請材料等歸檔,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并保存一年備查。
版式要求:
1.標題:黑體、小三號、不加粗,1.5倍行距。
2.一級標題:黑體、五號、不加粗,18磅行距。
3.二級及以下標題:宋體、五號、不加粗,18磅行距。
4.正文:宋體、五號、不加粗,18磅行距。
附件6
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批標準
1 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 審批內容
2.1 企業或個人情況;
2.2 捕撈理由;
2.3 船舶情況;
2.4 網具狀況。
3 法律依據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3.3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2002年農業部令第19號頒布,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第一次修訂,2007年農業部令第6號第二次修訂);
3.4 《關于做好全面實施海洋捕撈網具最小網目尺寸制度準備工作的通知》(農漁發[2003]23號);
3.5 農業部其他有關規定。
4 辦事條件
4.1 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
4.2 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4.3 需報送以下材料:
4.3.1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4.3.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由項目最初受理機關負責與原件核對并加蓋公章);
4.3.3 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國籍(登記)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均為原件及復印件);
4.3.4 教學、科研等非專業生產單位申請時,需提供項目計劃、調查區域及上船科研人員名單等;
4.3.5 租用漁船進行科研、資源調查活動時,需提供租用或合作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4 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5 辦理程序
5.1 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中央直屬單位報送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并進行初審。海洋捕撈漁船必須通過全國海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和初審。
5.2 項目審查。農業部漁業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5.3 辦理批件。受農業部部長委托,農業部漁業局局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5.4 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專項[特許]):受農業部委托,申請人憑農業部核發的專項[特許]審批件到所在農業部海區漁政局辦理證書。
6 承諾時限
辦理專項[特許]審批件15個工作日,辦理專項[特許]證書5個工作日。
7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版式要求:
1.標題:黑體、小三號、不加粗,1.5倍行距。
2.一級標題:黑體、五號、不加粗,18磅行距。
3.二級及以下標題:宋體、五號、不加粗,18磅行距。
4.正文:宋體、五號、不加粗,18磅行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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