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關問題的批復
法釋〔一九九九〕一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關問題的批復》已于199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1次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月1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我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以后,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反映該解釋第三百五十三條中規定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不明確。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批復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