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已于2002年8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2002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28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8]132號《關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致人傷、亡,法院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賠償損失后,受害人或其親屬能否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傷、亡已構成犯罪,受害人或其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民事賠償訴訟請求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二、本批復公布以前發生的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處理,受害人或其親屬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