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
(2002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8次會議通過)
為增強法官的職業責任感,進一步樹立法官公正審判形象,現就法官袍穿著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備法官袍。
第二條 法官在下列場合應當穿著法官袍:
(一)審判法庭開庭審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級儀式。
第三條 法官在下列場合可以穿著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動;
(二)出席重大法律紀念、慶典活動。
第四條 法官在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之外的其他場合,不得穿著法官袍,其他人員在任何場合不得穿著法官袍。
第五條 暫不具備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時可以不穿著法官袍,具體辦法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
第六條 法官袍應當妥善保管,保持整潔。
第七條 有關法官袍穿著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