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
關于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關于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
關于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3]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促進企業年金市場健康發展,實現企業年金基金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號令,以下簡稱第11號令),現就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通知如下:
一、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在第11號令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金融產品之外,增加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股指期貨。
二、企業年金基金資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
(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于30%)、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35%。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40%。
(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于30%)、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
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三、單個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0%。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規定的限制。
專門投資組合,應當有80%以上的非現金資產投資于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四、單個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投資于單期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分別不得超過該期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規模的20%。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五、單個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專門投資組合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專門投資組合的比例,不得高于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六、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發行主體,限于以下三類:
(一)具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二)金融集團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發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該金融集團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三)發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大型企業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該類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僅限于大型企業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業年金計劃投資,并且投資事項應當由大型企業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七、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風險等級為發行銀行根據銀監會評級要求,自主風險評級處于風險水平最低的一級或者二級;
(二)投資品種限于保證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類;
(三)投資范圍限于境內市場的信貸資產、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公開發行且評級在投資級以上的債券,基礎資產由發行銀行獨立負責投資管理;
(四)發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或者在境內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境外上市并免于國內信用評級的,信用等級不低于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投資級或者以上的信用級別。
鼓勵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根據企業年金委托人的投資偏好,為企業年金基金設計、發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八、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信托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限于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和為企業年金基金設計、發行的單一資金信托計劃;
(二)投資合同應當包含明確的“受益權轉讓”條款;
(三)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的信用級別。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評級:
1.償債主體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90億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
2.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擔保人,擔保人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90億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
(四)安排投資項目擔保機制,但符合上述第三款1條規定且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擔保;
(五)發行信托產品的信托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30億元人民幣。
鼓勵符合條件的信托公司根據企業年金委托人的投資偏好,為企業年金基金設計、發行信托產品。
九、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履行完畢相關監管機構規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二)基礎資產限于投向國務院、有關部委或者省級政府批準的基礎設施項目債權資產;
(三)投資合同應當包含明確的“受益權轉讓”條款;
(四)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
(五)投資品種限于信用增級為A類、B類增級方式;
(六)發行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鼓勵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根據企業年金委托人的投資偏好,為企業年金基金設計、發行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
十、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限于結構化分級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優先級份額;
(二)不得投資于商品期貨及金融衍生品;
(三)不得投資于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
(四)發行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十一、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養老金產品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養老金產品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投資組合或者養老金產品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于30%)等權益類資產的賬面價值;
(三)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養老金產品不得買入股指期貨套期保值。
十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估值辦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十三、投資管理人投資的金融產品,募集資金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產品結構簡單,基礎資產清晰,信用增級安排確鑿,具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并實行資產托(保)管。投資管理人應當優先投資在公開平臺登記發行和交易轉讓的金融產品。
十四、投資管理人應當對有關金融產品風險進行實質性評估,根據投資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合理制定金融產品配置計劃,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核程序,健全內部信用評級制度,科學確定投資品種和規模、期限結構、信用分布和流動性安排。
投資管理人投資有關金融產品,應當充分發揮投資者監督作用,持續跟蹤金融產品管理運作,定期評估投資風險,適時調整投資限額、風險限額和止損限額,維護資產安全。金融產品發生違約等重大投資風險的,投資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有關業務監管部門報告,同時抄報企業年金受托人。
投資管理人投資有關金融產品,不得與當事人發生涉及利益輸送、利益轉移等不當交易行為,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企業年金委托人的利益。
十五、本通知所指信用增級安排,其中保證擔保的,應當為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且擔保人信用等級不低于被擔保人信用等級;抵押或者質押擔保的,擔保財產應當權屬清晰,未被設定其他擔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經評估的擔保財產價值不低于待償還本息,且擔保行為已經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