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201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已于2012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
決定廢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單獨制發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11件)
(目錄詳見:
http://www.zenchang.cn/fzdt/newshtml/yjdt/20130407100353.htm)
為了適應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總體要求,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對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單獨制發和聯合其他單位制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檢察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單獨制發的11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