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19號(關于深化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19號(關于深化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19號(關于深化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19號(關于深化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通關作業無紙化是指海關以企業分類管理和風險分析為基礎,按照風險等級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分類,運用信息化技術改變海關驗核進出口企業遞交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辦理通關手續的做法,直接對企業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錄入申報的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的電子數據進行無紙審核、驗放處理的通關作業方式。
海關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工作自2012年8月1日啟動以來,各項工作有序推進,系統運行較為平穩,社會各界反響積極。為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提升監管效能,擴大改革成效,海關總署決定在前期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海關深化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擴大試點范圍:
(一)試點企業范圍擴大至海關管理類別為B類及以上企業。
(二)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寧波、福州、青島、廣州、深圳、拱北、黃埔等首批12個海關將試點范圍擴大到關區全部業務現場和所有試點業務。
(三)上述12個海關以外的其余30個海關各選取1至2個業務現場和部分業務開展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
(四)2013年內,將“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下的報關單納入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范圍。
二、試點企業經報關所在地直屬海關審核同意,在與報關所在地直屬海關、第三方認證機構(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簽訂電子數據應用協議后,可在該海關范圍內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通關方式。
經海關審核準予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通關方式的進出口企業需要委托報關企業代理報關的,應當委托經海關審核準予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通關方式的報關企業。
三、經海關批準的試點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有紙或無紙作業方式。選擇無紙作業方式的企業在貨物申報時,應在電子口岸錄入端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
四、對于經海關批準且選擇“通關作業無紙化”方式申報的經營單位管理類別為AA類企業或A類生產型企業的,申報時可不向海關發送隨附單證電子數據,通關過程中根據海關要求及時提供,海關放行之日起10日內由企業向海關提交,經海關批準符合企業存單(單證暫存)條件的可由企業保管。
對于經海關批準且選擇“通關作業無紙化”方式申報的經營單位管理類別為A類非生產型企業或B類企業的,應在貨物申報時向海關同時發送報關單和隨附單證電子數據。
五、各有關單位需要查閱、復制海關存檔的報關單及隨附單證電子數據檔案時,應按照規定辦理手續,海關根據電子檔案出具紙質件并加蓋單證管理部門印章。
六、涉及許可證件但未實現許可證件電子數據聯網核查的進出口貨物暫不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作業方式。
本公告內容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3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