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改發〔2013〕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不斷推進,集體林權流轉對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推動現代林業建設和增加農民收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有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流轉行為不規范、侵害農民林地承包經營權益、流轉合同糾紛增多、擅自改變林地用途,以及林權流轉管理和服務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林權流轉管理,防范林權流轉風險,保障廣大農民、林業經營者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集體林權流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原則,切實保障農民林地承包經營權
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保護農民林地承包權益,是落實黨在農村基本土地政策、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具體體現。開展集體林權流轉,必須在堅持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流轉,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林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限制或者強行農民進行林權流轉。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統一認識,一定要充分尊重農民林權流轉的主體地位,按照“流不流轉是農民的事,轉多轉少是市場的事,規不規范是政府的事”的要求規范林權流轉,不得把林權流轉指標作為評判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標準,不得將流轉規模作為工作政績,更不得把促成流轉作為招商引資優惠條件強行推動,確保林權流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的政策進行。
二、規范林權流轉秩序,防范林權流轉風險
各地應加大林權流轉引導和規范。依法抵押的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得流轉;采伐跡地在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或者未明確更新造林責任前不得流轉;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林權流轉的,流轉方案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到林權管理服務機構掛牌流轉,或者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對工商企業等社會組織在林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等方面投資開發林業,帶動農戶發展林業產業化經營的,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防止出現以“林地開發”名義搞資本炒作或“炒林”現象,探索建立工商企業流轉林權的準入和監管制度,對流轉后閑置浪費流轉林地影響林業生產、惡意囤積林地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等行為要予以制止,要責令其依法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禁止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法參與林權流轉謀取私利。違法流轉導致農民的林權流轉收益受損等問題要依法糾正,對因林權流轉引發的農村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要依法調解調處仲裁。
三、完善制度,全面加強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監管工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國家林業局關于切實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政策法律規定要求,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監管制度,保障林權流轉有序健康發展。要盡快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制度,為規范林權流轉行為提供制度保證。要建立“村有信息員、鄉鎮有服務窗口、縣有服務場所”三級聯動的林權流轉管理服務網絡和互聯互通的集體林權流轉信息采集系統和共享平臺,逐步實現林權流轉信息網絡化管理。要積極探索林權流轉合同制和備案制管理。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并推行使用林權流轉統一合同示范文本,探索開展流轉合同簽訂指導工作。要不斷加大林權流轉服務,為流轉提供有關法律政策宣傳、市場信息、價格咨詢、資產評估、合同簽訂等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流轉服務平臺和網絡,研究發布林權流轉信息和流轉指導價格并實行動態管理。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按照《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林權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資發〔2007〕33號)和《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于辦理涉外林權變更登記問題的復函》(辦資字〔2011〕214號)要求,對因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而發生的林權變更登記申請依法嚴格審查,確保林權登記質量。各縣(區、市)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加強專兼職仲裁員隊伍建設,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要及時了解和掌握涉及農民的林權流轉糾紛調解仲裁情況,做好應對預案。加強對林權流轉情況的統計和監測,并定期匯總、分析林權流轉情況,重點研究不規范林權流轉問題的解決辦法和政策。
四、加強領導,確保林權流轉健康有序發展
集體林權流轉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流轉市場規范有序,事關生態林業與民生林業發展。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林權流轉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明確職責,實行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信息溝通,充分發揮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林權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和林權流轉市場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廣大農民的林權流轉管理和服務縣級林權管理服務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和工作場所。要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能力,為開展林權流轉提供組織和人員保障。
請各地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具體辦法,并將有關情況于2013年5月20日前報我局農村林業改革發展司。
國家林業局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