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13〕29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保監局:
為優化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現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第一條 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對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過20%,但不得超過51%。
第二條 保險公司出資或者持股比例超過20%(不含20%)的股東,除滿足《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關于主要股東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罱荒昴昴┛傎Y產不少于100億元人民幣;
。ǘ﹥糍Y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
。ㄈ┌▽ΡkU公司投資在內的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凈資產;
(四)投資該保險公司已滿三年(含三年);
。ㄎ澹o違反《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等有關保險公司股東行為規范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公司成立不滿三年的,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
第四條 保險公司股東自出資或者持股比例超過20%(不含20%)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進行股權轉讓,通過法院拍賣等依法進行的強制股權轉讓和經中國保監會特別批準的股權轉讓除外。
第五條 保險公司出資或者持股比例超過20%(不含20%)的股東,自以下情況發生之日起15日內,應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ㄒ唬┓ǘù砣嘶蛘咧饕撠熑俗兏;
。ǘ┛毓晒蓶|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
(三)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出現不能滿足本通知第二條要求的情形;
。ㄋ模┖喜ⅰ⒎至、解散、破產、關閉等重大變更;
。ㄎ澹┲袊1O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關聯方對保險公司出資或者持股比例超過20%(不含20%)的,其中出資或者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的要求。
第七條 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