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校園電信業務市場經營行為的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校園電信業務市場經營行為的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校園電信業務市場經營行為的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校園電信業務市場經營行為的意見
工信部電管[2013]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我部《關于規范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校園電信業務市場經營行為的意見》(工信部電管函[2011]306號)自發布以來,對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校園用戶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范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電信企業)的校園電信業務經營及網絡建設等行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切實保障用戶權益,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規范校園電信業務經營行為
(一)電信企業應當公平競爭,守法經營,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保障用戶知情權、選擇權,不得有下列行為:
1.與學校等各級教育機構或下屬部門簽訂排他性合作協議(含口頭協議),禁止或限制競爭對手進入校園開展電信業務營銷活動。
2.非法獲取學生、教師或學生家長(以下簡稱校園用戶)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未經本人許可向校園用戶郵寄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郵寄移動電話用戶身份識別卡和業務宣傳資料。
3.強制校園用戶選擇移動業務和寬帶業務等組合類電信資費方案,在對電信業務以套餐方式進行銷售時,不提供套餐包內各單項業務的資費方案供校園用戶選擇。
4.與學校、學校下屬部門或學生社團組織簽訂傭金、業務運營分成協議,或聘用教師在學生中發展電信業務用戶。
5.擅自宣傳推廣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電信資費方案,低于成本提供電信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
6.進行附加影響電信市場公平競爭條件的校園捐贈。
7.在校園業務宣傳中含有虛假、誤導用戶等內容,或貶低、詆毀競爭對手。利用互聯網等媒體散布虛假信息,惡意炒作,攻擊競爭對手。
(二)規范“家校溝通”業務
“家校溝通”業務是指針對幼兒園和中小學開發的包含家校互通、平安短信等功能的綜合信息服務。
鼓勵電信企業積極拓寬“家校溝通”業務功能,豐富相關資源。“家校溝通”業務應對本網及異網所有用戶開放,電信企業應嚴格執行電信資費規定,對本網和異網用戶不得有差異性要求,并為用戶選擇服務與退出服務提供便利。
(三)規范“校園一卡通”業務
“校園一卡通”業務是指具有校園身份識別和支付消費等功能的智能卡業務。電信企業為學校提供的“校園一卡通”業務不得強制與指定移動通信業務或手機終端捆綁。
(四)規范校園網絡建設活動
電信企業應當守法經營,理性競爭,參與校園網絡建設、信息化合作項目的投資建設模式、投標行為以及資產轉移處置等均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參與校園網絡建設、信息化建設招投標。
電信企業不得將參與的校園網絡建設、信息化合作項目與校園營銷活動相捆綁,不得變相進行電信業務壟斷。
二、強化工作保障機制
(一)通信管理局
各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當地電信企業經營、服務、通信建設等行為進行監管,使其合規有序地開展電信業務營銷、校園網絡建設活動,維護校園通信市場秩序。
各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當地電信企業校園營銷涉嫌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對于違反規定的電信企業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向電信企業集團公司、國資委通報情況,建議對電信企業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各通信管理局應將定期巡查與日常監管相結合,每年第四季度將本地校園電信市場競爭情況及管理工作總結報我部。在發生突發的重大校園電信市場競爭事件時,應及時處置,并第一時間報我部。
各通信管理局負責指導當地電信企業或行業協會積極開展各種行業自律活動,通過電信企業自我約束、互相監督,共同維護校園電信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二)電信企業
電信企業集團公司應制定校園電信業務市場管理辦法,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向我部報備。電信企業集團公司和省級公司應合理確定校園市場業績考核指標,將是否發生校園市場違規競爭行為、是否受到電信主管部門處罰等情況納入基層單位績效考核。
電信企業集團公司應制定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切實加強對基層員工和代理代辦人員的管理。電信企業省級公司及下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為規范校園電信市場秩序的責任人。對于代理代辦人員的違規行為,追究委托方電信企業責任。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