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鄉村醫生簽約服務試點的指導意見
關于開展鄉村醫生簽約服務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關于開展鄉村醫生簽約服務試點的指導意見
關于開展鄉村醫生簽約服務試點的指導意見
衛辦農衛發〔2013〕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規范鄉村醫生服務內容,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各項醫改工作在農村的落實,我委擬在農村地區探索開展鄉村醫生簽約服務試點工作,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試點先行,以點帶面。各地要以縣(市、區,下同)為單位,在已開展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先行開展鄉村醫生簽約服務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完善政策。各地要在試點成熟的基礎上,逐步推開。
(二)明確職責,規范服務。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村醫生簽約服務的組織和動員;鄉鎮衛生院組織骨干醫生劃片包村,對簽約鄉村醫生進行業務指導和考核;鄉村醫生是簽約服務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對簽約農村居民提供服務。
(三)加強宣傳,自愿簽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醫生簽約服務的內容和要求,使農村居民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前提下與鄉村醫生簽訂服務協議。可根據轄區內農村居民數量和鄉村醫生的服務能力,引導農村居民選擇鄉村醫生簽約。
(四)強化考核,滾動簽約。要建立簽約鄉村醫生考核制度,由鄉鎮衛生院組織考核,考核結果與鄉村醫生補助掛鉤。原則上,農村居民以戶為單位與鄉村醫生簽約,服務協議一年一簽。
二、服務內容
鄉村醫生在為簽約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基礎上,還應當全面掌握簽約農村居民的健康狀況,并據此制訂健康方案,指導農村居民進行相應的預防保健。具體服務內容如下:
一是基本醫療服務。鄉村醫生要為簽約農村居民提供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要建立工作臺賬,每月將門診日志制表交由鄉鎮衛生院審核、存檔。
二是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實行鄉村醫生包戶負責制。鄉村醫生要以簽約對象需求為導向,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為基礎,以65歲以上老年人、0-6歲兒童、孕產婦、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為重點服務對象,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和各地相關規定做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三是重點人群跟蹤服務。對留守兒童、空巢老人以及有需求的重點人群,鄉村醫生要提供上門健康咨詢和指導服務。
四是規范轉診。如遇有疑難、急重癥或受條件限制,需要轉上級醫療機構診療的患者,鄉村醫生要及時提供轉診服務,并履行轉診手續。
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開展以健康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其他個性化服務。鄉村醫生要履行協議規定的服務承諾,將各類服務內容記入健康檔案、工作表格,接受所服務農村居民監督打分,并根據農村居民的意見,及時調整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和群眾滿意度。
三、保障機制
試點地區要完善鄉村醫生簽約服務激勵機制,鼓勵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確保簽約鄉村醫生應獲得的補償及時足額到位,充分調動鄉村醫生為群眾提供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積極性。
(一)補償渠道。鄉村醫生的補償經費來源由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診療收入和財政專項補助等部分組成。不在簽約協議內的服務項目以及未簽約居民的診療費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二)補償方式。補償經費實行預撥制,每年年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將一定比例的補償經費直接發放給鄉村醫生,余額經績效考核后發放。績效考核根據鄉村醫生的服務數量、質量、簽約對象滿意度進行綜合測評,并作為經費分配、獎勵的依據。
(三)補償標準。一是安排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用于鄉村醫生公共衛生服務補償;二是要合理制訂一般診療費標準和新農合支付標準與辦法,新增的門診統籌資金要有50%左右用于村衛生室;三是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鄉村醫生,給予專項財政補助。鄉村醫生的補助水平與簽約數量、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提供量掛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各地要充分認識到,鄉村醫生簽約服務的推行,對于促進鄉村醫生規范服務行為,轉變服務理念,改善醫患關系,以及全面提高農村居民的衛生服務利用率和醫療保障水平,都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組織保障。各地要加快區域衛生信息系統建設,建立鄉村醫生簽約服務工作平臺,為簽約服務創造條件;要協調有關部門確保補助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逐步建立定期增長機制;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鄉村醫生業務培訓,提高鄉村醫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督導檢查。試點地區衛生行政部門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工作督導,并將督導結果納入對各鄉鎮衛生院的考核依據。對服務量不足、簽約對象滿意度低、發生醫療差錯的鄉村醫生,要責令其限期改正。
(四)時間安排。各地要結合實際,逐步推進鄉村醫生簽約服務工作,2013年重點開展試點工作,總結經驗,2014年全面推開。我委建立簽約服務重點聯系縣工作機制,組織專家對重點聯系縣進行跟蹤調研和指導,總結、提升管理經驗和運行模式,為全國進一步完善鄉村醫生簽約服務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鑒和參考。各地可選擇報送1-2個試點工作突出的縣,于6月底前報我委,經遴選合格后作為我委重點聯系縣。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