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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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3〕7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的立卷、歸檔和利用,我們對原《價格監督檢查案卷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423313628775465.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案卷(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案卷) 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機 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 和規章,結合價格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案卷的立卷、歸檔和利用,適 用本規定。
第三條 行政處罰案卷是價格主管部門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工作制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和設施、設 備,做好行政處罰案卷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行政處罰案 卷的立卷、歸檔和利用;價格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對案卷 的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檢查(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 者銷案決定的案件,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卷。
第二章 立 卷
第六條 承辦案件的檢查(調查)組應當確定立卷責任人,立卷 責任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案件結案(銷案)后三十日內完成立卷并移 交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案卷管理人員。
價格主管部門的其他機構和工作人員應當對立卷責任人的立 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將其掌握的應當入卷的文書材料銷毀、隱匿 或者據為己有。
第七條 行政處罰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內目錄、入卷文書材料 以及卷內備考表組成。
第八條 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一案兩卷(正 卷、副卷)。
價格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 律意義的文書及其所附材料應當歸入正卷;價格主管部門在實施行 政處罰過程中形成的內部請示、報告、批示、案件討論記錄等材料 應當歸入副卷。
第九條 正卷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排列入卷文書材料: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檢查(調查)通知書;
(三)按照文書制作和證據提取的先后順序排列詢問筆錄、現 場筆錄(檢查、調查)、檢查(調查)登記表以及檢查、調查過程中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如果提取的證據較多,可以使用證據目錄, 并將所有證據作為證據目錄的附件入卷。證據目錄的格式詳見附 表;
(四)按照文書制發時間排列:現場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責令暫停相關營業決定書。價格壟斷案 件的專用文書按照制發時間排列:查詢銀行賬戶函、查封(扣押) 決定書、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中止調查決定書、恢復調查決 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等;
(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六)陳述、申辯筆錄;
(七)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八)聽證筆錄;
(九)責令退款通知書;
(十)延期 (分期)繳納罰沒款決定書;
(十一)履行行政處罰催告書;
(十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書。
送達回證、財物清單等輔助文書應當作為其主文書的附件,隨 主文書一并入卷。
第十條 副卷應當按照時間順序排列內部請示、報告、批示、 案件討論記錄等材料。
第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和銷案的案件 不分正、副卷,所有文書材料歸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順序排列入卷:
(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銷案的處理決定;
(二)按照時間先后順序排列其他文書材料。
第十二條 卷內文書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內文書附有多個 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時間先后順序排列。
第十三條 卷內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后,應當逐頁統一編 號。文書材料的頁碼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正面書寫在右上角,背 面書寫在左上角,背面無字跡的不編頁號。
案卷封皮、卷內目錄、卷內備考表及卷底不編頁號。
第十四條 立卷責任人應當制作卷內目錄并填寫案卷封皮上 “卷號”以外的其他欄目內容。
案卷封皮和卷內目錄必須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藍黑墨水書寫或 者使用計算機打印。
案卷封皮、卷內目錄的格式詳見附表。
第十五條 立卷責任人裝訂前應當對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 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已破損、褪色或者易破損、褪色的文書材料,應當進 行修補或者復制。復制的材料應當與原件一同入卷;
(二)入卷材料標準尺寸為 210mm?97mm。紙面過小的材料, 應當加貼襯紙;紙面過大的材料,應當按照標準尺寸大小折疊整齊;
(三)橫印材料應當字頭朝裝訂線擺放,并按照標準尺寸大小 折疊整齊;
(四)裝訂部位過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應當用紙加襯邊;
(五)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應當拆除;
(六)作為證據考查日期的信封,應當保留原件,打開展平并 保留郵票(戳),加貼襯紙。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案卷應當裝訂成冊。案卷裝訂采用三孔一 線的裝訂方法,裝訂應當整齊、固定,不壓字跡,便于翻閱。 行政處罰案卷所含文書材料較多的,應當分冊裝訂,每冊不超 過 200 頁。
第十七條 對于難以入卷保存的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證據材料,有條件的,可以拍攝、沖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難以拍攝、 沖洗或者打印的,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裝入證據袋另行保存。
證據袋封面的格式詳見附表。
第三章 歸 檔
第十八條 立卷責任人在完成文書材料立卷后,應當將行政處 罰案卷移交給案卷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為三十年。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應當永久保存:
(一)罰款數額巨大的;
(二)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
(三)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建議吊銷執照、撤銷登記的;
(四)價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案卷。
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的案件,其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為 1 億元以上;省級以下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的案件,數額巨大的認定 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案卷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立卷 要求對行政處罰案卷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合格的,辦理接收手續, 在案卷封皮上填寫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編制的卷號;不合格 的,應當要求立卷責任人重新整理裝訂。
第二十一條 辦理接收手續后,案卷管理人員應當將行政處罰 案卷置于規格統一的卷盒中,并在卷盒相應位置填寫所存案卷的起 止卷號和保管期限。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卷的卷號按照結案(銷案)時間編制, 編號格式為:“****年***價監(檢)卷***號”。 適用一般程序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正卷在卷號后加“(正)”, 副卷在卷號后加“(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在 卷號后加“(簡)”;銷案的案件,在卷號后加“(銷)”。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案卷一經歸檔,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 增刪卷內文書材料。確需修改的,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 后,可以修改,并由案卷管理人員在卷內備考表中詳細記錄修改的 時間、內容和原因等信息。
卷內備考表的格式詳見附表。
第二十四條 行政處罰案卷附有證據袋的,應當在證據袋上標 明對應的卷號,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條 對超過保管期限的行政處罰案卷及其對應的證 據袋,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依法處理。
第四章 案卷利用
第二十六條 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的執法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 查閱行政處罰案卷;經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借閱行 政處罰案卷。
第二十七條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查閱或者調閱下級價格 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案卷。
第二十八條 其他價格主管部門,各級司法、紀檢監察機關因 辦案需要,經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行政處罰案 卷正卷;確需了解副卷有關內容的,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可以查閱副卷。
第二十九條 借閱人、調閱人歸還行政處罰案卷時,案卷管理 人員應當檢查有無拆封、短缺、污損等情況。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 告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對受損文書材料進行修補,并在卷內 備考表中記錄案卷受損、修補情況。
第三十條 查閱案卷是指查閱人在指定時間、地點查看、閱讀 行政處罰案卷。經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對卷內的文 書材料進行摘抄或者復制。
第三十一條 借閱案卷是指借閱人將行政處罰案卷帶出保管地點,到其他工作場所查看、閱讀、摘抄或者復制。借閱一般不超 過三個工作日,超過規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員應當催還。
第三十二條 調閱案卷是指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下級價格主 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案卷調出查閱、摘抄或者復制。調閱一般不超過 一個月,超過規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員應當催還。
第三十三條 立卷責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 制度,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行政處罰案卷或者泄 露行政處罰案卷內容。
查閱、借閱、調閱人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行政處罰案 卷內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復制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立卷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 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立卷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立卷的;
(二)將應當入卷的文書材料據為已有的;
(三)泄露行政處罰案卷內容的;
(四)將材料損壞、遺漏或者丟失,造成行政處罰案卷損失的;
(五)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案卷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 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歸檔的;
(二)明知所保存的行政處罰案卷面臨損壞可能而不提前采取 措施,造成損失的;
(三)泄露行政處罰案卷內容的;
(四)不按照規定借出、調出行政處罰案卷的; (五)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價格主 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給予通報批評: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照規定制作行政處罰案卷的; (二)損毀、丟失行政處罰案卷的;
(三)涂改、偽造行政處罰案卷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公布或者銷毀行政處 罰案卷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由價格行政處罰引起的行政復議案件案卷立卷, 可以參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歸檔和利用,可 以參照本規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實 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5 年 6 月 22 日印發的《價格監督檢查案卷管理規定》 同時廢止。
附表:
1.案卷封皮
2.卷內目錄
3.證據目錄
4.卷內備考表
5.證據袋封皮
表 1
案 卷 封 皮
(價格主管部門) 價格行政處罰
案 卷
年 價監(檢)卷 號()
案件名稱
當 事 人 執法人員 結(銷)案
時間
保管期限
本卷共 冊第 冊
表 2
卷 內 目 錄
序號 材 料 名 稱 頁次 備注
表 3
證 據 目 錄
序號 證據名稱 起始頁碼 備注
以上證據材料附后。
表 4
卷 內 備 考 表
案卷修補情況說明:
(本欄用于記載和說明行政處罰案卷的修補情況。因案卷保管、利用 等原因造成卷內材料破損的,案卷管理人員應當及時進行修補,并記 錄卷內材料破損及修補情況。每次修補,都應由修補人簽名確認,注 明日期。)
卷內文書材料修改情況:
(本欄用于記載和說明卷內文書材料修改情況。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人審批同意,可以對卷內文書材料進行修改,案卷管理人員應當詳細 記錄修改的時間、內容和原因等信息。每次修改,都應由修改人簽名 確認,注明日期。)
表 5
證 據 袋 封 皮
(價格主管部門) 價格行政處罰
證 據 袋
案卷號 年 價監(檢)卷 號
證據袋編號
證據袋存放地點
證據 提取
序號 提取地點 提取人 所證明的主要內容
名稱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