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管理規定
白山市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管理規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管理規定
2013第1號
《白山市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11月6日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 長
2013年2月4日
白山市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戶外公共廣告設施資源的管理,提高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戶外公共廣告設施資源的使用效率,根據《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和《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戶外公共廣告設施,是指所有權歸市政府所有,可用于戶外廣告宣傳的牌匾、宣傳板、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招牌、標牌、實物造型等公共設施。
本規定所稱的戶外公共廣告設施資源,是指所有權歸市政府所有的公共場地、建(構)筑物和設施經過合理改造或者添加部分設施后可用于廣告宣傳的公共設施。
本規定所稱的使用人,是指使用戶外公共廣告設施或者戶外公共廣告設施資源進行廣告宣傳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戶外公共廣告設施資源(以下簡稱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使用、管理適用于本規定。
第四條 白山市城區市政界以內的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統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設施和資源的登記、對外招商、使用收入收繳、日常維修維護等管理工作,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市政界以外的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由市交運、水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開展登記、對外招商、使用收入收繳、日常維修維護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管理工作中,有關的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住建、交運、水務等管理部門做好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戶外公共廣告的登記工作,規范戶外廣告宣傳行為。
市文化、食品藥品監督、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公共廣告宣傳形式、內容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規劃部門與市住建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按職責做好戶外公共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和管理,增強戶外公共廣告設施設置的科學性、合理性,提高城市文化底蘊。日常工作中應當及時互通管理信息,提高城市管理質量和效率。
第七條 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管理臺賬,對現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的設置和使用情況進行詳細登記,采取措施,提高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的使用效率。
第八條 市政界以內的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工程形成的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由組織建設的部門或單位負責將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移交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市政界以內采取商業化運作模式建設的戶外公共廣告設施,設施建成后,由組織項目建設的部門或單位負責將商業化運作的有關文件、權屬資料和日常管理工作移交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使用期限屆滿后,按協議約定及時收回有關權屬。
第九條 商業性使用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的,實行有償使用。
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者競拍方式出讓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的使用權。
通過公開招標或者競拍方式出讓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使用權,應當簽訂使用協議。按照市容市貌管理、廣告宣傳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明確使用要求,簽訂使用合同或協議,約定使用目的、形式、使用期限、使用報酬、維修維護責任、安全責任、違約責任、公共利益需要收回使用等具體權利和義務。
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的使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已經簽訂使用協議、確定使用期限的,從其約定。協議約定使用期滿后,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者競拍方式重新確定使用人。
第十條 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管理部門與使用人簽訂使用協議(注明生效條件)后,應當要求使用人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廣告登記、廣告內容、形式審核等相關批準手續。批準手續齊全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管理部門與使用人簽訂使用協議后,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收取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使用收入。并于使用協議生效后15日內,將使用協議副本報市財政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出讓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當及時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協議約定的,按協議約定執行;責成部門管理的,日常維修維護所需費用,申請市財政核撥。
第十三條 戶外公共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樣式、規格、材質以及相應技術和城市管理規范要求設置,保證其牢固、安全、美觀,與周圍環境協調,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責任人履行日常維修維護責任,保持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安全牢固、整潔完好、功能完備,符合廣告管理、市容市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出現損壞或者危及人身安全情況時,應當立即組織修復或拆除。
戶外公共廣告設施使用人應當保持廣告頁面整潔完好,內容合法、符合廣告管理、市容市貌等方面的法律規范,滿足城市精神文明建設要求。
第十五條 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管理部門需要提前收回戶外公共廣告設施使用權時,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使用人,按約定處理相關善后事宜;沒有約定的,協商處理相關善后事宜
第十六條 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管理部門未按規定上繳出讓戶外公共廣告設施使用收入的,由市財政部門依據非稅收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戶外公共廣告設施或資源使用人的廣告宣傳內容、形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需要對本級戶外公共廣告設施和資源進行管理時,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縣(市)區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如有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一致內容,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由市有戶外公共廣告設施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