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3〕46號
各保險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規范人身保險合同對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的約定,更好地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責任涉及傷殘給付的人身保險合同應在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傷殘程度的定義及對應保險金給付比例。保險公司應科學劃分傷殘程度,公平設定保險金給付比例。
二、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傷殘程度評定標準為經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國家標準,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業標準的,條款內容應包含該標準的全稱、發布機構、發文號及標準編號。
三、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加強對相關技術標準的基礎研究工作,研究制定傷殘程度評定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標準,供保險公司使用。行業協會應請相關專業組織或專業鑒定機構對行業標準進行論證,并將論證結果向社會公示。行業協會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科學調整機制。
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傷殘程度評定標準為行業標準的,條款內容應包含該評定標準全文,并注明“行業標準”字樣。
四、保險公司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的定價回顧報告。定價回顧報告要求參照《關于〈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95號)第七、八、九條執行。
五、需要調整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的保險條款,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備案和條款更換工作。對于已經生效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做好客戶服務工作,確保產品調整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中國保監會《關于繼續使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監發〔1999〕237號)同時廢止。
中國保監會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