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行政執法機關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責任追究辦法
棗莊市行政執法機關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責任追究辦法
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
棗莊市行政執法機關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責任追究辦法
棗莊市人民政府第136號令
《棗莊市行政執法機關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責任追究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市 長 張術平
2013年5月31日
棗莊市行政執法機關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責任追究辦法
棗莊市市級行政機關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已經發布執行,為推進該項工作的有序開展,從源頭上預防腐敗,提高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辦法。
一、責任追究對象
與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關的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危害經濟發展環境、尚不構成違法違紀但違反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相關規定的,依照本辦法追究其責任。
二、責任追究范圍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一)行政執法機關不按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相關規定要求,對行使行政處罰涉及的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范圍、行使條件、裁決幅度、實施種類及時限等進行合理的細化和分解,致使行政執法人員隨意裁量,導致發生問題的。
(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不執行已公布的細化裁量標準的。
(三)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中,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而不予告知的。
(四)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有從重、加重、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案卷討論記錄中載明而未載明的。
(五)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從重、加重、從輕或減輕處罰,應向當事人說明而未說明的。
(六)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依規不應給予行政處罰而給予行政處罰的。
(七)行政相對人有違法行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應當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而不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八)行政相對人有嚴重違法行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應當給予從重或加重處罰而不給予從重或加重處罰的。
(九)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但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
(十)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相同,但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
(十一)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目的的。
(十二)違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其它事項。
三、責任追究原則和方式
(一)責任追究原則
實施責任追究,要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二)責任區分
實施責任追究,應依法依紀認真進行調查取證、核實案情、綜合分析。在此基礎上,根據單位職能和人員崗位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棗莊市機關效能監察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區分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所應承擔的責任。
(三)責任追究方式
符合本辦法所列責任追究范圍的,在分清責任的同時,根據不同情節予以追究:
1.情節較輕的,予以責令整改、誡勉教育。
2.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效能告誡、取消評先評優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等處理,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對其單位予以扣分。
3.情節嚴重的,特別是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吊銷行政執法證件,對負有行政執法責任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