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關于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關于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關于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保監廳發〔2013〕58號
各保險公司:
2012年以來,國際金融環境發生深刻變化,我國逐步調整對跨境人民幣結算的相關政策,《關于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49號)中的部分規定已不適應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發展的要求。為促進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平穩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刪除保監發〔2011〕49號第四條:“保險公司進行再保險業務跨境人民幣結算,應當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及有關規定,能夠確認為保費收入的部分”。
二、經營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對該業務的管理,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我會上報關于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的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該業務上年的分入保費、新簽單業務的分入保費、主要險種、分出公司所在國家和地區、成本費用、盈虧情況,以及預計該業務本年的現金流入、流出情況。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