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鼓勵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鼓勵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關于鼓勵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關于鼓勵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3〕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
近年來我國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社會組織)發展迅速,為提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促進文化繁榮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推動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更好地保障社會組織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關于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5號)、《關于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58號)有關規定,現就社會組織建立企業年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經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的社會組織,可以建立企業年金。其中工作人員較少的社會組織可以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
二、社會組織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社會組織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形成擬報備的企業年金方案。
三、社會組織建立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社會組織和工作人員共同繳納。社會組織繳費每年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社會組織繳費和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可以由社會組織從工作人員個人工資中代扣。
四、社會組織的企業年金方案應規定社會組織繳費計入工作人員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比例,可以綜合考慮工作人員個人貢獻、年齡等因素確定不同的計入比例,但差距不宜過大。
五、社會組織的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全國性社會組織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社會組織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可以由集合計劃受托人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六、社會組織的企業年金基金,應當按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簽訂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具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應當按有關規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七、為規范管理,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社會組織,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原有計劃進行調整,逐步將原補充養老保險存量資金納入企業年金管理。
八、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做好社會組織企業年金方案及管理合同備案工作,并負責對社會組織加入企業年金計劃后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民政部門可將企業年金實施情況作為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考量指標之一。
境外非政府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建立企業年金參照本通知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民 政 部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