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
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煙臺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號
《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煙臺市城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辦法》、《煙臺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已經 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3年6月15日
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促進水資源有效利用,保障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煙臺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費,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四條 煙臺市城市管理局及各縣市區政府(管委)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及各縣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節約用水日常管理服務工作,接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水利、財政、環保、物價、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節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管委)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把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各級政府(管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提高全社會節水意識。
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公益宣傳計劃,定期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對浪費用水的行為予以披露。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節約用水義務,并有權對違反節約用水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管委)或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實際,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修訂完善市區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縣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編制本轄區的節約用水專項規劃,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各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額,結合生產生活水平,制定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用水定額。
用水定額應根據水資源、用水需求變化和經濟技術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條 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應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城市供水企業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相關行業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的生活、生產經營需要,編制年度用水計劃,按季下達到供水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和用水單位。
對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核定的用水計劃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一次,在用水計劃調整前,按原計劃執行。
用水戶、用水性質改變,應當及時到城市節水管理機構重新辦理用水計劃手續。
城市節水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用水計劃應報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用水單位應嚴格執行用水計劃,將城市節水管理機構下達的用水計劃逐級分解落實到用水單位和部門,定期將計劃分解和月度實耗情況報送當地城市節水管理機構。
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
第十二條 重復利用率、用水單耗達到行業標準的情況下,確因生產發展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向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過現場考核和水平衡測試后,根據供水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基建施工應盡量使用再生水、雨水或其它低質水,確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持建設項目的規劃建設有關手續、節水措施方案審核意見,向城市節水管理機構申報臨時用水計劃。
第十四條 對計劃用水單位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超出計劃用水量部分,除收繳規定的到戶綜合水價的水費外,按下列規定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一)超計劃20%以內的(含20%),按到戶綜合水價的1倍征收;
(二)超計劃20%以上、不足40%的(含40%),按到戶綜合水價的2倍征收;
(三)超計劃40%以上的,按到戶綜合水價的3倍征收(其中:對火力發電、鋼鐵、化工、造紙、紡織、有色等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量部分按照最高不超過到戶綜合水價的4倍執行)。
第十五條 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征收超計劃加價水費,應當向用水單位下達書面通知,用水單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第十六條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專項用于節水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和節水設施建設、節水管理及獎勵。
第十七條 在城市用水總量需求超過總供水能力或者局部區域用水緊張需要確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對部分非居民用水戶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報請同級政府(管委)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加強城市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限期關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避免地下水的過量開采,防止海水倒灌。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禁止使用一次沖洗水量在9升以上的便器,推廣使用一次沖水量在6升以下的便器,鼓勵使用兩檔便器,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鑄鐵水嘴,應當選用陶瓷片密封水嘴或紅外感應、延時自閉等節水產品。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應當逐步建設和改造節約用水設施。
節水設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藝、設備、計量設施,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二十條 工業用水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實行分質用水、一水多用,增加水循環利用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取水量和廢水排放量,杜絕跑、冒、滴、漏。相關控制指標不得低于有關標準。
再生水輸配水管線覆蓋區域內的工業用水單位,應當使用再生水。
已安裝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產品、器具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更換或者對其進行改造。
第二十一條 市政、環衛、綠化、景觀生態等用水,原則上必須使用干道水、雨水、工程排水或達到使用水質要求的再生水、廢水。
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新建居民小區、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應建設透水地面,以便入滲回補地下水。
屋面雨水徑流應盡量引入花壇、綠地,經自然凈化滲透后再進入人工入滲設施。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從事洗車業務的,應當采用節水洗車技術,安裝使用循環用水洗車設施、節水器具,鼓勵使用再生水或雨水。
洗浴中心、游泳場館、水上娛樂場所和大型景觀等用水,應安裝使用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產權人和用水戶應當加強對內部供用水設備、設施、器具的維護管理,采取防漏防滲措施,降低漏損率。發現供水設備、設施、器具漏水的,應當及時處理。
消防、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的產權人或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設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供水管網的維護管理,定期進行管網查漏。
供水企業供水管網漏損率、供水產銷差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超過標準部分的用水不得計入水價成本。
供水企業應定期向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提供計劃用水單位的實際用水量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裝置合格的水計量設施。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一戶一表,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逐步實行階梯式水價,不得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費制。
第二十六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對經測試發現不符合有關節水要求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進。
列入水平衡測試年度計劃的用水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測試任務,并將測試報告報送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供水、用水、節水信息監管系統,加強節水日常監管,供水企業和用水戶應當建立供水、用水、節水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煙臺市城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建設項目合理用水、節約用水,推動再生水、雨水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煙臺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使用公共供水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包括工業企業、公共服務和居民生活)節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
節水設施包括節水型用水器具、工藝、設備、計量設施以及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
第三條 煙臺市城市管理局及各縣市區政府(管委)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及各縣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上報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有“節水措施方案”,需要做初步設計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應包含“節水節能減排設計專篇”。
第五條 建設項目節水措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水源條件和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計量儀表的配置及能否滿足水平衡測試要求,水耗狀況與對比分析,節水措施、節水效果,節水設施設計采用的節水工藝、技術特點、方案比較分析、標準和規范等內容。
工業類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供單位產品取水量、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間接冷卻水循環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參數。
第六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單體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
(二)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三)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過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過4000人)的居民小區、公寓、高層住宅;
(四)日用水量超過250立方米的工業企業;
(五)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不能夠覆蓋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 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應當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一)單位產品取水量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用水定額標準,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2010);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應當選用符合《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以及其它國家行業節水標準的產品;
(三)凡建設項目安裝制冷設備并采用水冷機組的,均應當設計建設相應的水循環系統工程,水循環利用率在95%以上;
(四)凡生產中配置的各類用水設備,均應當設計建設相應的重復用水裝置,間接冷卻水循環率≥95%,直接冷卻水循環率和鍋爐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
(五)凡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藝水,均應當設計建設相應的工藝水回用設施,工藝水回收利用率在60%以上;
(六)單體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按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555-2002)、《建筑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2002)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設施驗收規范》(DB3702/T091-2006)等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八條 年設計用水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用水節水評估報告書,并組織評審。
評審人員由有關方面專家和相關部門代表組成,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應當參加評審。
第九條 項目節水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用水對象概況;
(二)項目的性質及是否符合相應的產業政策;
(三)取水定額、用水規模、用水來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藝水平與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的分析比較;
(五)用水設備、設施和用水計量設施的布局合理性分析;
(六)節水設施及技術措施方案合理性分析;
(七)節水效益分析(主要節水指標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
(八)評估結論及建議。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節水措施方案,用水節水評估報告書以及國家相關標準、規范,進行用水節水設施的設計,優先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對項目中涉及用水節水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查,凡不符合相關節水設施規定的,應當按規定整改后重新提請施工圖審查。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憑建設項目的規劃批復,用水節水評估評審意見、節水措施方案審核意見等材料向城市節水管理機構申請施工用水計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節水設施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保證節水設施建設質量。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節水設施建設納入質量監督全過程,對違反設計標準的責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進入下一程序。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煙臺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提高水利用效率,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煙臺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的用水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廢水經凈化處理,水質改善后達到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標準,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觀環境、園林綠化、廁所沖洗、道路清潔、車輛洗刷、建筑施工、工業生產和其它市政雜用水等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用水。
第四條 各級政府(管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力度,提高水資源可利用率,逐步實現城市污水資源化。將再生水納入區域統一配置,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再生水。
第五條 煙臺市城市管理局及各縣市區政府(管委)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及各縣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城市再生水利用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煙臺市城市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能夠覆蓋的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和使用再生水。
第八條 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不能覆蓋的下列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和使用再生水:
(一)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
(二)規劃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公寓、高層住宅;
(三)日取水量超過250立方米的企業、大專院校和工業小區;
(四)再生水利用規劃確定的其他用水單位。
第九條 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現有建筑、企業或工業小區屬上述規定范圍的,應按城市再生水設施管理部門的意見,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按規定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其投資應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
第十一條 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方案確定后,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方案報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再生水用戶內部再生水供水系統和自來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再生水設施和管線應當有明顯標識,不得擅自改動使用性質,室外取水口應當有防護措施,保證用水安全。
有特殊水質要求的,再生水用戶應當根據再生水水質特點,制定相應的使用規程,采取必要的水質處理與維護措施,保證再生水使用安全。
第十四條 再生水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合同,供水水質、水壓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擅自間斷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戶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發生災害或者突發事故的,再生水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并通知再生水用戶,同時報告城市節水管理機構。
發現再生水水質超標情況時,再生水供水單位應當停止供水,及時通知再生水用戶并向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再生水價格由同級物價部門會同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門等制定。
使用城市再生水集中供水的用戶交納的再生水水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