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蘆山地震災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的意見
關于做好蘆山地震災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的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關于做好蘆山地震災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的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做好蘆山地震災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的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省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災后恢復重建事關災區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災區長遠發展,任務繁重而艱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3〕28號),按照創新災后恢復重建體制機制的要求,充分發揮金融職能作用,現就金融系統做好蘆山地震災區恢復重建的金融支持與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抓緊恢復災區金融服務功能
(一)抓緊恢復災區基本金融服務功能。災區各金融機構要在保證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前提下,盡快修復因地震災害受損的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基礎設施。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通過設立流動網點、搭建帳篷等設立臨時服務點,合理布放ATM、POS等機具,盡快恢復金融服務功能。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延長營業時間,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繼承等業務的相關收費。
引導投資者采取網上交易、電話委托等非現場交易方式進行證券交易。結算公司、開戶代理機構、證券經營機構、開放式基金代銷機構等單位適當減免災區證券持有人的證券賬戶卡掛失與補辦、證券查詢等涉及的相關費用。
保險機構要主動深入災區,增加賠付網點,積極主動為受災群眾提供便捷的保險理賠服務。要主動聯系災區保險客戶,全面排查客戶投保及損失情況,對于符合條件的賠付,加快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配備專門人員,做好理賠服務。適當減免保險客戶延遲報案、保單補發等相關費用。
各金融機構總部要協調本系統資源,組織做好災區分支機構辦公場所修復、重建工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到災區設立分支機構。優先并加快審批符合條件的災區金融機構基層網點遷址、重組。認真做好金融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切實保護好金庫、保險箱等重點場所、設施,確保現金安全,嚴防各類針對受災地區金融服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保障支付清算、國庫、證券交易和郵政匯兌等系統安全運營。確保支付清算、國庫等系統通暢運營,保證救援和捐贈資金及時劃撥到位。充分發揮國庫資金劃撥渠道安全便利的作用,實現救災補助資金點對點發放,保證救災補助資金直接支付給受災群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救災款項的支付清算服務,確保救災款項第一時間到達指定收款人賬戶。減免各金融機構通過支付系統辦理賑災款項匯劃的費用,確保各項捐款迅速匯往災區。支持證券期貨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提供資金和技術服務,幫助災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加強災難備份中心、中心機房等建設,強化對交易、結算、通信系統的安全維護。盡快恢復和完善災區郵政匯兌系統,發揮其貼近基層群眾的服務優勢。保險公司要保障受災地區分支機構的核心業務和財務系統恢復和安全運營,確保災區客戶正常申請投保、理賠和保單質押貸款等業務。
(三)加強災區現金調撥和供應,確保災區的現金需求。災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災區現金供應,加強對災區現金流通、供應狀況的監測分析,加強發行基金調撥管理,充分利用跨行政區劃就近調撥發行基金的工作機制,確保災區現金供應。各金融機構從人民銀行發行庫提取現金不受次數限制。災區各金融機構要全力做好資金調撥,想方設法保障受災群眾的存款支取。對于持有有效存款憑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辦理。對于有效存款憑證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信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現金。對于其他可能出現的各類特殊情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局要及時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迅速做出反應,提出安全可行的解決辦法。保險法人機構要向受災地區分支機構調撥專項資金,確保災后賠付、機構修復重建的資金需求。
(四)做好受災群眾金融權益確認工作,確保客戶信息安全。全力保護好客戶和金融機構各類業務數據和交易信息,盡快恢復備份數據。對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罹難和失蹤人員名單,嚴格確認客戶身份信息,并及時核對相關債權債務基本信息,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對遇難者財產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其親屬,為遇難者親屬辦理遺產繼承、財產代管、保險理賠等提供周到、便利、快捷的各項金融服務。
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災區的信貸投放
(五)靈活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對災區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根據災區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增加對災區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對災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再貸款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重點用于支持受災地區農房重建。對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下調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適當調整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宏觀審慎政策參數,支持增加災區恢復重建的信貸投放。各金融機構應根據災區需要適時調整信貸結構和投放節奏,全國性銀行機構要切實加大系統內信貸資源調劑力度,對災區信貸需求優先支持,將信貸資源向災區適當傾斜,積極支持災后重建。
(六)優化信貸結構配置,著重加強對災區重點基礎設施、中小企業、“三農”和因災失業人員等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在堅持市場化運作和風險可控原則下,對災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災區支柱產業以及水、電、道路、通訊、學校、醫院等有收入來源的受損公共設施修復的貸款需求及時給予必要支持。對災區吸納就業強、產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業,通過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大支持力度。支持災區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積極發展適合災區農村特點的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和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各金融機構積極拓寬農村貸款抵押擔保物范圍,發放面向災區農戶的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高度重視金融支持災區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對災區因災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或吸納災民就業達到一定人數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現有的扶貧貼息貸款、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國家助學貸款等向災區適當傾斜。同時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防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落后產能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向災區轉移,支持災區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配合財政貼息政策,做好災后恢復重建貼息貸款發放工作。保險機構要為災區客戶提供利率優惠的保單質押貸款服務,并減免保單復效利息。
(七)對災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用于農民重建和修復因災損毀住房。對于有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提供全額擔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質物的農房重建貸款,其貸款利率下限可按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執行,具體利率水平由金融機構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前3年的本金償還壓力。
降低地震災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災區居民在災后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可適當下浮,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均優惠1個百分點。
(八)引導金融機構區別對待因災不能還款的個人和企業。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誠實守信的借款人災前已經發放,災后不能按時償還的各類貸款,在2014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信貸支持。對借款人主動還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還清貸款的相關信息及時補錄入人民銀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及時將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三、發揮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功能,引導各類資金支持災后重建工作
(九)支持災區企業和金融機構通過債券市場募集災后重建資金。鼓勵符合條件的災區企業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等募集災后重建與恢復生產所需資金。支持災區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券用于補充資本金,發行普通金融債券等擴大災后重建信貸資金來源。
支持災區中小企業發行區域集優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鼓勵探索中小微企業債務融資產品創新,并積極協調有關中介服務結構,綜合運用多種措施,幫助中小企業融資。支持災區中小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對于災區符合“真公司”、“真資產”、“真項目”、“真現金流”、“真償債”、“真支持”原則的融資平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加強風險識別和管理基礎上,支持其融資用于災區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支持災區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用于災區保障房建設。鼓勵開展針對災區重建發展的直接投資和集合理財、專項理財業務。
(十)支持災區企業通過股票市場融資和重建發展。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優先安排災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資。優先審核擬將募集資金投向災區恢復重建和生產的公司融資申請。支持災區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設立災區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專門審核小組。鼓勵全國其他省(區、市)上市公司參與災區重建,以“資產認購股份”等方式將災區上市公司急需的恢復重建物資、設備等資產注入災區上市公司。支持適當減免災區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費等費用。加強對災區企業的上市培育服務,推動符合條件企業的上市。
(十一)積極引導保險機構參與災后重建。引導和支持保險機構優先認購災區優質企業發行的債券和股票。鼓勵和引導保險資金優先投資災區的交通、能源、環保、水務、市政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支持災區基礎設施重建工作。加大保險產品創新力度,積極支持為災后重建提供工程、財產、貨物運輸、農業以及建設人員意外健康等各類保險,并給予費率優惠。針對受災群眾尤其是孤兒、殘疾人、鰥寡老人等弱勢群體,開發專門的年金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養老保險等產品。
四、加強災區信用建設,做好災后風險的防范處置
(十二)依法維護金融債權,促進災區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加強監管,密切監測災區金融市場運行,保持市場正常運行秩序。采取切實措施有效防止隨意逃廢銀行債務行為,防范冒用他人名義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等證明文件非法侵占他人財產權益。做好災區信貸統計、征信和金融知識普及宣傳工作,為災后恢復生產和重建提供有力保障。
(十三)加大對災區金融機構風險的防范處置。金融機構要切實做好受損資產的清理和管理工作,全面摸清信貸資產和自身固定資產的損失情況。積極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及企業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對于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對于不符合現行核銷規定條件、但企業和個人確有還款困難的貸款,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和償債能力,按照區別對待、平等協商的原則,做好債務重組安排,促進其盡快恢復生產和正常經營。要科學估算債務資產損失情況,提早預估受災群眾生產生活和受災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情況。
本意見中的災區范圍是指由民政部認定的極重災區和重災區的行政區域,有關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暫定執行至2016年6月20日,另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請人民銀行災區分支機構會同當地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派出機構加強組織協調,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