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管理辦法
山東省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65號
《山東省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7月8日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13年8月4日
山東省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保護和管理,規范大運河遺產利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保護、管理、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是指與京杭大運河(以下簡稱大運河)相關的水工遺存,各類伴生歷史遺存,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環境景觀,以及近代以來興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價值的水工設施。
第四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段管理的體制,遵循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的原則。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保護和科學研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大運河遺產保護和申遺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審訂、修改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規劃。
第六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工作。
第七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募集等方式設立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基金,專項用于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大運河遺產保護志愿者工作機制,組織、培訓、指導志愿者參與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第九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調查登記的屬于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不可移動文物向社會公布,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公布為同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省級和市級保護規劃,分別由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并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省級和市級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務院公布實施的總體規劃相一致,與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并逐級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水利、航運、環保等規劃,應當與公布實施的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規劃相協調。
公布實施的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省級和市級保護規劃,未經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修改。
第十一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保護規劃、審批文物保護方案、進行工程建設,或者決定其他涉及大運河遺產的重大事項前,應當征求文物保護專家意見,并建立專家意見檔案。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大運河遺產保護的重大事項的,應當舉行聽證。
第十二條 在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實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價制度。
除依法批準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設施維護、輸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
禁止在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挖沙取土、亂搭亂建、傾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壞河堤、刻劃文物本體、毀壞界碑、界樁或者其他遺產標識,以及擅自耕種、植樹。
第十三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跨行政區域的,毗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大運河遺產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協調不成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四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辟為參觀游覽區的,應當符合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規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的保護要求。
第十五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中小學開展與大運河遺產相關的教育、教學活動,提高青少年遺產保護意識。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輕的,對個人可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挖沙、取土的;
(二)在大運河遺產山東段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亂搭亂建的;
(三)向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河道內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的;
(四)破壞大運河遺產山東段的河堤,刻劃文物本體,或者毀壞界碑、界樁及其他遺產標識的;
(五)擅自在大運河遺產保護范圍內耕種、植樹的。
第十七條 大運河遺產山東段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