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四個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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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四個文件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四個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屬各單位,大型交通運輸企業:
為貫徹落實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加快推進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針對當前科技項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部制訂了《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加強科技成果公開、項目負責人監督管理和評審專家監督管理三個方面的有關工作要求。現將4個管理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章)
2013年8月5日
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率,促進公平競爭,保障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對列入交通運輸部科技計劃,獲得部經費支持,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為主要內容的科技項目,應按本辦法招標確定承擔單位。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項目,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條 招標投標工作應嚴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和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是依照本辦法提出招標需求的科技項目招標人(以下簡稱“招標人”),具體招標工作授權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科技項目的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科技項目一般應采取公開招標。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須在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對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項目,可邀請招標:
(一)專業性強、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條件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比例過大的。
第七條 科技項目招標具體事宜可由招標人自行組織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負責。
第八條 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類別和名稱;
(三)招標項目的主要目標;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在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填報投標報名單(附件1),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公布符合資格的投標人名單。符合資格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購買招標文件。
證明文件包括:
(一)既往業績;
(二)研究人員素質和技術能力;
(三)研究所需的技術設施和設備條件;
(四)如有匹配資金,提供匹配資金的籌措情況及證明;
(五)相關的資質證明。
第十一條 在招標中,投標人不足3家的應予廢標。廢標后,招標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十二條 廢標后,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直至投標人達到3家及以上;需采取其他方式確定承擔單位的,應獲得財政部批準。
第十三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組織編制招標文件(附件2)。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外,招標文件不得有針對或排斥某一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第十四條 招標人制定綜合評標標準時,應考慮技術路線的可行性、先進性和承擔單位的研究開發條件、人員素質、資信等級、管理能力等因素,并考慮經費使用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 招標人按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售后不予退還。在招標文件售出后,招標人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充或澄清,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再次發布公告或以書面形式告之投標人,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對招標文件有重大修改的,應當適當延長投標文件截止日期。
第十六條 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義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自收到疑義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七條 招標人必須對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八條 從招標公告發布或招標邀請書發出之日到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九條 投標人是指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投標人參加投標必須按照招標公告要求填報投標報名單(附件1),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研究人員、設備和經費;
(二)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和相應的科研經驗與業績;
(三)資信情況良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供投標文件(見附件3)一式2份,投標文件必須加蓋依托單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印章,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一條 對于有依托工程要求的科技項目,應由研究單位與建設方或施工單位聯合投標,聯合投標時應明確第一承擔單位。聯合體投標的應向招標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并就合同約定的事項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對收到的投標文件簽收備案。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簽收證明。對在規定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收到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不予開啟并退還。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和修改,必須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送達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否則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保密,不得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第四章 開 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公開進行,并邀請有關單位代表和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六條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啟封并宣讀投標人名稱、技術方案及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招標人和投標人代表在開標記錄上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七條 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簽字或蓋章;
(二)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模糊,辨認不清或者內容不全的;
(三)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不符;
(四)投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八條 無效投標文件應當在開標會當場確認并公布。
第五章 評 標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和邀請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7人以上的單數,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經濟專家占專家人數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投標人或與投標人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必須保密。
第三十條 評標專家應當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招標紀律,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地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答辯,但不得超過投標文件的范圍,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不得闡述與問題無關的內容,未經允許投標人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提供新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綜合評標標準和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開展評標工作。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依據評標結果,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并注明排序。中標候選人應不超過3個。評標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對投標人的技術方案評價,技術、經濟風險進行分析;
(二)對投標人承擔能力與工作基礎評價;
(三)推薦滿足綜合評標標準的中標候選人;
(四)需進一步協商的問題和其他要求;
(五)對投標人進行綜合排名。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章 定 標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經公示無問題的中標侯選人,進行綜合評定后,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在開標之日后10日內完成定標工作,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5日。
第三十八條 定標后,招標人應發布中標公告。中標公告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招標人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類別及名稱;
(三)中標人名稱。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據此與中標人簽訂科技項目合同,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附件4)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招標紀律,不得擴散審查、澄清、答辯、評價比較投標人的有關情節、資料等情況,不得泄露投標人的技術秘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并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類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加強交通運輸部科技成果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
為促進科技資源共享,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轉方式、調結構中的支撐引領作用,提高科技創新對交通運輸發展的貢獻率,依據國家及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現提出加強交通運輸部科技成果公開工作有關要求如下:
一、公開范圍
對列入交通運輸部科技計劃的應用基礎研究項目,交通運輸建設科技項目,信息化技術研究項目,標準、計量及質量研究項目,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企業技術創新項目,其產生的科技成果均應向社會公開。
二、公開方式
科技成果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通過交通運輸科技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向社會公開。
三、公開內容
科技成果公開的內容包括:項目詳細的研究內容;科技成果的技術特點、性能指標、成熟度、適用范圍和條件,成果應用情況及成果應用規模、效果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含環境效益)等。
法律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或技術秘密,以及特別約定不能公開的內容除外。
四、相關要求
1. 凡承擔我部科技計劃項目的各有關單位均有公開相應科技成果的義務。
2. 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根據國家保密以及知識產權管理相關規定,對公開內容進行相關審查、做出科技成果公開承諾(附件5)并承擔相應責任。
3. 對于在研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在申請驗收(鑒定)時提交擬公開的科技成果詳細內容(附件6)及加蓋公章的科技成果公開承諾書。科技成果公開內容應經驗收專家組審定,并于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
4. 對于已驗收的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在通知下發之日起的30日內公開科技成果,并將加蓋公章的科技成果公開承諾書報西部交通建設科技項目管理中心。
5. 科技成果公開不及時或公開內容不滿足要求的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部科技主管部門將納入其科研信用記錄。
關于加強交通運輸部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管理的有關要求
交通運輸部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推動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工作的重要資源和載體,項目負責人是項目順利實施的核心力量。為進一步加強項目負責人管理,確保科技項目按時高質量完成,有效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項目負責人應為項目第一承擔單位的在職職工。退休人員、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務人員(包括行使科技計劃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原則上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
二、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為該項目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研究工作的實際主持人。
三、項目負責人同時主持的同一計劃項目數原則上不得超過1項, 同時主持的不同計劃項目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項,作為參加人員同時參與承擔的項目數(含主持的項目數)不得超過3項。項目負責人不得因承擔新的項目而退出在研項目。
四、項目負責人不得有造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不得擅自變更項目重大事項,不得違規使用科研經費。若有上述情況,部科技主管部門一經發現并核實后,將撤銷其研究任務,納入科研信用記錄,并作為其今后參與部科技計劃活動的重要依據。
五、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是項目負責人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責任,督促項目負責人按照科技項目管理有關規定開展研究工作。若須對項目任務書(合同)中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及時向部科技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項目正常實施。對不及時報告的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部科技主管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照部科技項目信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請各單位按本要求,對在研項目進行自查并整改,于2013年9月30日前將自查及整改情況報部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關于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部科技計劃項目評審專家監督管理的有關要求
評審專家在交通運輸部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立項、招標、可研論證、中期檢查、驗收(鑒定)等實施全過程發揮著重要的決策支持作用。為加強評審專家管理,2012年,部制定印發了《交通運輸科技項目專家庫管理辦法》(廳科技字〔2012〕73號),明確了評審專家的遴選條件等相關要求。為營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環境,不斷提高項目管理科學化水平,依照國家和部有關規定,結合項目管理工作實際,現提出進一步加強評審專家監督管理的有關要求如下:
一、強化責任意識,嚴肅相關紀律
評審專家應當以科學的態度和方法,嚴格依照項目評審工作的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提出負責任的評審意見。
(一)恪守學術誠信。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中必須對所提意見高度負責,正式評審意見須經本人署名并按要求提交備查;不得壓制不同學術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不得為得出主觀期望的結論而投機取巧、斷章取義。
(二)遵守行為規范。不得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或者與相關人員串通,為相關單位獲得項目立項或者通過檢查、驗收提供便利;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評審對象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好處。
(三)嚴守保密紀律。維護評審活動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未經允許,不得單獨與評估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接觸、不得復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擴散評估評審資料,泄露保密信息。
二、執行回避制度,確保公平公正
評審專家由部科技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類別、評審性質、技術領域等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根據特定需要遴選聘請。以下情況的應當回避:
(一)評審專家所在工作單位是項目申請或承擔單位的(含退休人員);
(二)評審專家與項目負責人存在直系親屬關系的;
(三)評審專家與項目負責人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階段存在師生關系的;
(四)評審專家與項目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估評審的。
評審專家遇有以上情況應主動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回避。
三、開展信用記錄,落實退出機制
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對專家在評審活動中的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行為等進行信用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評審專家,部科技主管部門將視情予以通報批評、取消評審專家資格或從專家庫中除名。
有如下情況的,部科技主管部門將直接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從專家庫中除名:
(一)一年之內3次被邀請但拒絕參加評審活動的;
(二)無正當理由,承諾參加但沒有參加評審活動或中途退出的;
(三)評審期間私下接觸利益相關人,或收受利益相關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或發現有其他影響公正行為的;
(四)違反保密規定,損害國家、單位或個人利益的;
(五)不按要求及時提供專家意見等相關技術文檔的。
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實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附件.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kjs/201308/P020130816296533422180.doc
關于加強交通運輸部科技成果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的附件.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kjs/201308/P02013081629653355505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