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
太原市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太原市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
太原市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
(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2013年6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晉祠泉域水資源的保護與管理,改善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區范圍:
東邊界:沿柳林河與獅子河的分水嶺向南至王封村,折向三給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壩。
南邊界:從汾河二壩經清徐縣西高白村沿古交市與交城縣的行政分界線至郭家梁村。
西邊界:沿婁煩縣、古交市、靜樂縣的交界處往南經牛頭山、羅家曲村、白家灘村、康莊村到郭家梁村。
北邊界:古交市與靜樂縣的行政分界線。
第三條 凡在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區范圍內從事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泉域水資源的活動,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現泉域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晉祠泉域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萬柏林區、晉源區、古交市、清徐縣、婁煩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晉祠泉域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管理、國土資源、林業、環境保護、煤炭工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晉祠泉域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和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對在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 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區按照水文地質特征和水資源保護的要求,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實行分級保護和管理。
在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區范圍內,應當搞好水土保持、植樹造林、涵養水源工作。
第八條 一級保護區為重點保護區,其范圍:
古交重點保護區:從西向東經羅家曲-古交-寨上-河口的汾河河谷。
西邊山斷裂帶重點保護區:
北界:西銘-北寒-閆家溝。
西界:西銘-大虎峪-上冶峪-店頭-馬坊-南峪-李家樓-西梁泉。
東界:閆家溝往南沿鐵路至羅城-北大寺-王郭-姚村-清源鎮-水屯營。
南界:西梁泉-水屯營。
在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
(二)將已污染與未污染含水層的地下水混合開采;
(三)新開鑿巖溶水井(農村生活飲用水井除外);
(四)礦井直接排放巖溶水;
(五)傾倒、排放工業廢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廢棄物;
(六)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在一級保護區內,屬于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因地形原因無法避讓、不會對泉域水資源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充分論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條 二級保護區為后山補給徑流區和前山徑流排泄區,其范圍:廟前山、石千峰分水嶺至王封村以西地區和以東地區。
在二級保護區內,嚴格控制開山采石、開采巖溶水和礦井直接排放巖溶水。不得建設高耗水、高污染的工程項目。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將已污染與未污染含水層的地下水混合開采。
第十條 三級保護區為沖積洪積平原區,其范圍:西邊山沿線以東汾河以西地區。
在三級保護區內,控制新開鑿水井。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將已污染與未污染含水層的地下水混合開采。
第十一條 晉祠泉域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在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區內,開采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
有關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取水計劃,由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確定;開采量報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備案。
取用水單位應當向水資源費征收部門報送年度取水量和年度取水計劃。
第十二條 在晉祠泉域二、三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進行項目水環境影響評價,經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審核,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需要取水的,建設單位還應當提供該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報告。
第十三條 在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區內,取用地下水、地表水,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取用孔隙、裂隙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的,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領取取水許可證,并報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備案。
取用巖溶地下水的,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審核,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領取取水許可證。
第十四條 在晉祠泉域一級保護區內,無替代水源需要更新水井的,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審核,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晉祠泉域二、三級保護區內開鑿或者更新孔隙、裂隙水井,由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備案;開鑿或者更新巖溶水水井,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審核,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在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區內進行水文地質勘探,經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批準后,還應當報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備案。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勘探孔變更為水源井。
第十六條 在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區內,符合本條例需降壓排水采煤的,生產單位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水文地質勘探成果和水資源論證報告,到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不得在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區各類礦井坑道內開鑿水井;不得向奧陶系地層排水。
采礦排水應當到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對采礦排水應當做到處理回用。
第十七條 在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區內開山采石,應當報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批準,并向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開山采石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山采石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八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直接影響晉祠泉域水資源的采礦工程,采取限采、停采或者封閉措施;對直接影響泉域水資源的取水工程,采取限量取水、停止取水或者封閉措施。
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啟用已封閉的礦井和取水工程。
第十九條 在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區內,凡經批準傾倒、排放工業廢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廢棄物或者日取水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定期對地下水位、水質、水量進行動態監測。
第二十條 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泉域水資源的評價和地下水資源動態監測工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地下水資源動態監測設施。
第二十一條 市、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費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在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區內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采礦排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由市、縣(市、區)分級負責征收。在城區范圍內中央、省國家機關及其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由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征收;其他取水用戶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由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轉讓取水權;不得私自買賣水資源和改變取水用途。取水權、取水用途確需變更時,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提出取水調整意見,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影響晉祠泉域水資源環境的;
(二)嚴重超采地下水的;
(三)水井分布過密的;
(四)發生特大干旱的;
(五)有替代水源的;
(六)影響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的;
(二)將已污染與未污染含水層的地下水混合開采的;
(三)將勘探孔變更為水源井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壞地下水資源監測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啟用已封閉的水井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私自轉讓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晉祠泉域水資源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水資源費征收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山采石、排放工業廢渣及其他廢棄物、啟用已封閉的礦井等違法行為,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機關、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晉祠泉域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