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規程(試行)
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規程(試行)
國家文物局
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規程(試行)
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規程(試行)
文物保函〔2013〕15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
為加強協調指導,進一步規范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我局制訂了《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規程(試行)》,明確了申報相關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申報項目應具備的條件和所需開展的工作,以及申報程序等。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文物局
2013年8月28日
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促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化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和國家文物局《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審核管理規定》,參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操作指南》)及世界遺產委員會咨詢機構和世界遺產中心《世界遺產資源手冊——世界遺產申報準備》等,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主要適用于已列入《中國世界遺產預備名單》并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備案,擬申報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以及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項目中的文化遺產部分。
第三條 開展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以下簡稱“申報工作”),應當遵循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分級負責、各司其職、分階段推進的原則,各級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有關管理機構,利益相關者,專業單位、專業咨詢機構和專家,應當在申報工作中承擔相應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所在地地方政府”)是申報工作的責任主體。
第四條 申報工作應當樹立正確理念,以加強保護為最終目標,以揭示和宣傳文化遺產的突出普遍價值為基本要求,不斷提高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水平,力求發揮文化遺產在提升人與社會綜合文明素質中的積極作用。
世界文化遺產申報涉及遺產地環境建設與居民生活。既要以申報工作為契機,善于解決遺產保護與環境協調方面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使申報同時變為環境和諧、家園美化的過程;又要立足國情,尊重合理的歷史沿革,準確解讀并把握國際理念、規則和應用尺度,勤儉節約,量力而行,避免奢華之風、過度拆遷和利益相關者紛爭。
第五條 圍繞申報開展的保護、展示、監測和環境整治等工作,應在深入開展申報項目的突出普遍價值、真實性、完整性研究的基礎上,按照“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最小干預,因地制宜,確保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展示利用的可持續性。遺址保護與展示,一般不支持、不提倡復建歷史上已毀損無存的文物古跡。如確有必要,需經充分論證和依法報批。
第六條 申報工作應當建立有效的宣傳、教育和社會溝通渠道,鼓勵遺產地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確保當地群眾特別是利益相關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使申報工作達成社會共識。宣傳教育應注重對文化遺產的認識、保護管理、環境諧調和可持續發展,并遵守相關國際規則。
第二章 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的項目審核、指導監督和宏觀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涉外溝通工作責任。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報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報工作的項目審核和指導監督,督促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申報工作實施計劃和時間表,落實責任人、工作經費,確保各項工作如期完成。
第九條 所在地地方政府是申報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申報工作的具體實施和工作推進,組建申報專門機構,制定相關地方規章,協調利益相關者,保證申報工作有序開展。
申報項目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依法做好相關遺產的保護、管理、研究工作。
第十條 所在地地方政府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經過履行相關程序,委托具備相關專業資質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從業經歷的專業單位,承擔申報文本和保護管理規劃編制、補充和修改等工作。
第十一條 受所在地地方政府委托負責編制申報文本和保護管理規劃的專業單位,應根據委托協議(合同),在約定時間內完成編制任務,并根據申報工作的階段性進展,特別是相關國際組織的反饋要求,完成申報文本、保護管理規劃的修改完善工作。
所在地地方政府和受委托的專業單位可在委托協議(合同)中,在滿足申報時間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規定雙方責任、義務、工作完成時限及費用支付方式。協議(合同)雙方可在出現國際咨詢機構和世界遺產委員會對申報項目的評估或審議結論為“登錄”、“補報”、“重報”和“不予登錄”等不同情況時,約定各自相應的職責、義務和費用。
第十二條 受國家文物局委托的專業咨詢機構負責按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及其《操作指南》等國際公約和相關國內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申報項目專業評估工作。
申報項目評估實行專家評審制度。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從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庫中隨機產生。專家遴選應堅持回避原則。參與每個項目評審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三條 受所在地地方政府或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委托,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庫中的專家依照《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專家咨詢管理辦法》,開展申報咨詢工作,供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行政決策參考。
第三章 申報準備和條件
第十四條 鼓勵和提倡有申報潛力和申報意向的所在地地方政府組織開展申報前期準備工作,可以包括國內外咨詢、研討活動;充分的社會動員協調,與相關部門、機構、社團組織和利益相關者達成共識;立法和規劃前期工作;經費籌措;人員培訓等。
第十五條 具備以下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列全部條件的,可以向國家文物局提交申報申請文件。如有第二十八條至三十條所列情況,應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文化遺產或其組成要素被公布為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依法完成“四有”工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并通過驗收。
第十七條 開展文化遺產基礎研究、價值研究和比較分析,提煉出具有說服力的突出普遍價值,包括申報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適用標準、真實性、完整性及有效的保護管理體系等。
第十八條 劃定申報世界遺產所必需的遺產區和緩沖區。遺產區應當包含體現突出普遍價值的所有組成要素,包括歷史建筑(群)、遺址、歷史街區等人文要素,以及地形、地貌、生態環境等自然要素;緩沖區應當包括與遺產緊密相關的環境,為遺產區保護提供保障,并向非遺產區協調過渡。遺產區和緩沖區的劃定應關注到特有的景觀特征和傳統內涵。
遺產區和緩沖區區劃應與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區劃相銜接;因遺產區和緩沖區保護管理的要求,需要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調整的,應依法履行程序。
第十九條 頒布實施文化遺產保護的地方專項法規和規章。
按照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要求,編制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明確遺產保護管理、協調機制、闡釋展示、旅游開發壓力應對、風險防范、監測預警、利益相關者協調等規劃內容,并已經相關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第二十條 設立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專門機構,人員、經費、辦公場所配備到位,并且擁有一定數量的文化遺產保護專業人員,能夠保持機構良性運轉。
第二十一條 文化遺產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遺產保護、申遺領導和工作機制,并設立必要的辦事機構。
第二十二條 開展必要的文化遺產專題研究、考古調查發掘、勘察測繪等基礎工作,對遺產的發展脈絡、價值特征和文化內涵有較全面、系統和清晰的了解;相關研究和考古等成果已經發表或出版。
第二十三條 除有可能同時申報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項目之外,一般申報項目均應已排除文化遺產本體明顯的安全隱患,近期無需開展大規模修繕工作。
制定遺產風險防范和災害防護的有效措施和相關規劃,能夠有效應對遺產面臨的各種威脅。
近三年內,擬申報的遺產區和緩沖區范圍內未發生損毀遺產本體、破壞遺產風貌和環境景觀的事件。
第二十四條 按照相關要求和標準,設立完備的遺產監測體系、數據庫和有效反應機制。
第二十五條 有基本準確、全面、恰當、生動的闡釋與展示體系和設施,能夠有針對性地闡釋遺產特征、價值、保護現狀和歷史沿革等;合理設定游客承載量,并制訂相應的游客管理和服務措施。
第二十六條 近三年內,擬申報的遺產區和緩沖區范圍內未新增明顯影響遺產真實性、完整性和環境景觀的不協調建(構)筑物;原有不協調建(構)筑物已經拆除或得到有效整治;相關規劃中無新建不協調建(構)筑物的計劃。
第二十七條 在文化遺產的項目申報、規劃編制、保護管理、展示服務、環境整治等工作中,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全面評估歷史發展沿革,充分考慮當地實際情況,周密測算和評判擬采取措施可能對地方政治、經濟、社會等產生的影響,以公示、聽證等方式征求申報項目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意見。相關項目實施前應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如果屬于活態遺產類型的申報項目,應有確保遺產可持續保護和利用,并能保持其原有主要特征、功能、傳統與活力的策略及保障機制。
第二十九條 涉及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申報項目,由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建立省際聯合申報協商工作機制,并確定牽頭單位。涉及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多個市、縣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聯合申報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涉及外交、民族、宗教、歷史疆界、國家統一等方面重大問題的申報項目,須由相關省級人民政府會商國家相關部門,并征求相關專業咨詢機構意見,必要時可由國家文物局協助與國家相關部門進行會商。
第四章 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的以下申報材料:
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對申報項目的支持意見;
按照《操作指南》規范要求編制的申報文本及相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意見;
文化遺產保護地方專項法規、規章及頒布實施文件;
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等相關規劃及所在地地方政府頒布實施文件;
所在地地方政府關于利益相關者協調情況說明;
涉及外交、民族、宗教、歷史疆界、國家統一等方面重大問題的申報項目會商相關部門文件。
上述材料需提交紙質件、電子件各一式三份。
第三十二條 受國家文物局委托開展評估工作的專業咨詢機構,在收到國家文物局轉來的相關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之內,對申報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規程確定的申報條件等提出審核意見,并告國家文物局。
第三十三條 國家文物局根據專業咨詢機構的審核意見,確定待考察評估項目,并委托相關專業咨詢機構,組織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庫專家,按照《操作指南》及本規程要求,對待考察評估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和書面評估。現場考察應重點考察申報項目的保護管理情況,書面評估應重點對申報項目是否具備突出普遍價值進行評估。
專業咨詢機構根據專家現場考察和書面評估意見,組織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庫專家進行集體評審,形成第三年度申報項目的初審意見,并對申報文本和保護管理規劃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專業咨詢機構于當年5月31日前將申報項目初審意見和相關修改意見以書面文件形式提交國家文物局。
第三十四條 國家文物局于當年6月15日前,對專業咨詢機構的初審意見進行研究審議,形成第三年度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的終審意見。并將終審意見及申報工作建議函告相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由其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申報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研究接受國家文物局對申報項目的終審意見和工作建議后,應正式提出申報申請,并由國家文物局函商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所在地地方政府根據國家文物局終審意見和工作建議,組織修改完善申報文本和保護管理規劃,經相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于當年8月15日前報國家文物局審核。
第三十七條 國家文物局于當年9月30日前商請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將申報文本提交世界遺產中心初審。
第三十八條 國家文物局在收到世界遺產中心對申報文本的初審意見后,立即通知相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請其指導、督促所在地地方政府組織相關專業單位,根據世界遺產中心初審意見對申報文本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及英文文本核校工作。
第三十九條 相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于次年1月5日前,將修改完善后的中英文申報文本終稿(包括保護管理規劃、地圖、光盤、幻燈片等資料)報送國家文物局,并須附相關專業咨詢機構審核意見和3名以上專家對申報文本英文終稿審校一致的意見。
第四十條 國家文物局于次年1月10日前,將申報文本中、英文終稿送達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經國務院批準后,正式提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
第四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在收到世界遺產中心關于世界文化遺產申報文本終稿格式審核意見后,告知相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四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指導、督促有關地方各級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門,以專業準備為主,做好接受世界遺產委員會國際咨詢機構對申報項目現場考察評估相關工作。
第四十三條 在世界遺產委員會國際咨詢機構集體評估形成初審意見需補充材料的情況下,所在地地方政府應組織相關專業單位,按照國際咨詢機構的要求完成補充材料,經相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報請國家文物局提交國際咨詢機構。
第四十四條 當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對申報項目審議決議為“補報”時,所在地地方政府應組織相關專業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補充材料,經相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報請國家文物局提交世界遺產中心;當世界遺產委員會決議為“重報”或“不予登錄”時,所在地地方政府應組織相關專業單位,根據決議要求開展后續工作,并明確有關各方責任與義務。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申報材料中涉密數據的申請、解密、公開等事宜,由所在地地方政府依法履行相關審批程序;相關涉密數據的使用、管理,應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
第四十六條 申報工作所需經費原則上由所在地地方政府承擔。整治、拆遷、考古、測繪、文物保護等工作所需費用可根據現行相關標準掌握;編制申報文本和相關規劃等,應既保證相關專業單位獲得合理報酬,又避免過高收費。
第四十七條 在申報工作中一旦出現違法行為,或引發利益相關者強烈不滿造成重大負面社會影響,或未按照規定時間節點完成申報工作且持續推進不力,國家文物局將商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中止或推遲申報。
第四十八條 申報文本、保護管理規劃等相關申報資料和成果歸委托協議(合同)雙方共同所有,并報國家文物局指定的專業咨詢機構備份存檔;其保存、管理和使用,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十九條 對于涉及國家領土主權、文化安全以及跨國申報等文化遺產項目,在特定情況下,國家文物局經商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及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后,報經國務院批準,可直接指定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有關協調工作機制另行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