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衛疾控發〔20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制度,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我委制定了《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3年7月29日
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神衛生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嚴重精神障礙發病信息是該信息系統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并經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患者,進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
第四條 具有精神障礙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單位應當指定相應科室承擔本單位的嚴重精神障礙確診病例的信息報告工作,相應科室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錄入或報送。
精神科執業醫師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人。精神科執業醫師首次診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后,應當將患者相關信息及時報告前款規定的負責信息報告工作的科室。
第五條 責任報告單位在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確診后 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患者相關信息書面報送所在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
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接到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患者相關信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錄入信息系統。
第六條 責任報告單位發現已報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經再次診斷或者鑒定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在下月10日前通過信息系統進行修正。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送當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過信息系統進行修正。
第七條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在患者出院后10個工作日內將出院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患者出院信息書面報送所在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
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收到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出院信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錄入信息系統。
第八條 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應當在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后15個工作日內,將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患者建立健康檔案,按照精神衛生法第五十五條及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要求,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指導患者服藥和開展康復訓練。
第九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嚴重精神障礙責任報告單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保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透露。
第十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本地區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工作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承擔本地區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業務管理、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對本地區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信息進行審核、管理、數據分析及質量控制,及跨區域就診確診病例的信息轉送工作,以及本地區信息系統的日常維護及運轉。
第十二條 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構內部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工作進行自查。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列入醫療機構考核范圍,組織對本地區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發病報告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6種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實行發病報告;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現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是指由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承擔本地區精神衛生防治技術指導與日常管理任務的精神專科醫院、設精神科的綜合醫院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