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國人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關于外國人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等
關于外國人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外國人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法發[20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
為貫徹實施好修改后刑事訴訟法關于犯罪案件管轄的規定,確保外國人犯罪案件辦理質量,結合外國人犯罪案件的特點和案件辦理工作實際,現就外國人犯罪案件管轄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一審外國人犯罪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以外,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外國人犯罪案件較多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一個或者幾個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第一審外國人犯罪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較少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審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外國人犯罪案件。
二、外國人犯罪案件的偵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負責。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向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偵查終結需要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向偵查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認為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轄區內集中管轄第一審外國人犯罪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商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綜合考慮辦案質量、效率、工作銜接配合等因素提出,分別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同意后確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備案。
各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要切實加強對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外國人犯罪案件工作的監督、指導。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外國人犯罪案件中律師辯護、代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對于遇到的法律適用等重大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