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0號)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3年8月22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3年8月31日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6號)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從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業務的服務機構,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場地證明、人員資質證明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向該機構工商注冊地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二、將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中的“船員服務”修改為“海船船員服務”。
三、刪去第十一條第三款。
四、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船員服務機構未將其機構信息、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員的姓名、所服務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稱、所屬國家等情況定期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各條款中的“《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修改為“《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