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38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38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38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38號
現公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2號——財務報表附注中政府補助相關信息的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3號——財務報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披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3年9月12日
附件1:《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2號——財務報表附注中政府補助相關信息的披露》.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9/P020130927528247963554.doc
附件2:《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3號——財務報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披露》.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9/P020130927528247964834.doc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2號——財務報表附注中政府補助相關信息的披露
為規范上市公司、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年度財務報表附注中涉及政府補助的信息披露,進一步提高公司關于政府補助的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解釋性公告。
公司應在財務報表附注的會計政策部分披露下列與政府補助相關的具體會計政策:
(一)區分與資產相關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政府補助的具體標準。若政府文件未明確規定補助對象,還需說明將該政府補助劃分為與資產相關或與收益相關的判斷依據;
(二)與政府補助相關的遞延收益的攤銷方法以及攤銷期限的確認方法;
(三)政府補助的確認時點。
二、對于報告期末按應收金額確認的政府補助,公司應按補助單位和補助項目逐項披露應收款項的期末余額、賬齡以及預計收取的時間、金額及依據。如公司未能在預計時點收到預計金額的政府補助,公司應披露原因。
單位名稱 政府補助項目名稱 期末余額 期末賬齡 預計收取的時間、金額及依據
合計
三、公司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涉及政府補助的負債項目,在財務報表附注的相關項目下,逐項披露相關期初余額、本期新增補助金額、本期計入營業外收入金額、本期轉入資本公積金額以及期末余額。對于相關文件未明確規定補助對象的政府補助項目,公司還應單獨說明其劃分依據。
負債項目 期初余額 本期新增補助金額 本期計入營業外收入金額 其他
變動 期末
余額 與資產相關/與收益相關
合計
四、公司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于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分項披露本期發生額及上期發生額。對于相關文件未明確規定補助對象的政府補助項目,公司還應單獨說明其劃分依據。
補助項目 本期發生額 上期發生額 與資產相關/與收益相關
合計
五、公司應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的相關規定披露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是否屬于非經常性損益,如作為經常性損益,則應在財務報表補充資料中逐項披露理由。
六、本解釋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3號——財務報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披露
為規范上市公司、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年度財務報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相關信息的披露,進一步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解釋性公告。
一、公司應在年度財務報告的財務報表附注的會計政策部分明確披露各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各項認定標準。其中,對于權益工具投資,還應明確披露判斷其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的具體量化標準、成本的計算方法、期末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以及持續下跌期間的確定依據。
二、公司應在年度財務報表附注的項目附注部分充分披露有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信息,包括:
(一)截至報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成本(攤余成本)、公允價值、累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金額,以及已計提減值金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 可供出售
權益工具 可供出售
債務工具 合計
權益工具的成本/債務工具的攤余成本
公允價值
累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金額
已計提減值金額
(二)報告期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變動情況。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 可供出售
權益工具 可供出售
債務工具 合計
期初已計提減值金額
本年計提
其中:從其他綜合收益轉入
本年減少
其中:期后公允價值回升轉回
期末已計提減值金額
(三)對于期末公允價值相對于成本的下跌幅度已達到或超過50%,或者持續下跌時間已達到或超過12個月,尚未根據成本與期末公允價值差額計提減值的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公司應詳細披露各項投資的成本和公允價值的金額、公允價值相對于成本的下跌幅度、持續下跌時間、已計提減值金額,以及未根據成本與期末公允價值的差額計提減值的理由。
三、本解釋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