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取消31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關于公布取消31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公布取消31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關于公布取消31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2013〕98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國辦發〔2013〕22號)的要求,我們對各省(區、市)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取消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項各省(區、市)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見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機關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三、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
五、各省(區、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對國家近年來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落實情況開展一次專項檢查,對《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9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04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及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27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3〕67號)等文件已明確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要逐項落實到位。檢查中發現不按規定取消和免征相關收費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附件:取消的各省(區、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10月16日
附件下載:
取消的各省(區、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xls
(見: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1024/001e3741a2cc13d306d90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