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規定
萍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規定
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政府
萍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規定
萍鄉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
《萍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規定》已經2013年9月27日召開的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長
2013年10月15日
萍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市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市外人士,指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國內非本市公民。
第三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人自愿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授予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本市引進資金、高端人才、先進技術,或者培訓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本市投資生產性項目實際投入折合人民幣2億元以上,投資非生產性項目實際投入折合人民幣4億元以上,且產生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三)資助本市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福利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
(四)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提出重要建議,經采納后產生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五)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關系、發展經濟、科技、文化等雙方合作交流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為本市作出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條 設立萍鄉市榮譽市民評選委員會,負責對榮譽市民的評審和管理工作。評選委員會由分管外事僑務工作的副市長任主任委員,成員由市政府辦、市外僑辦、市臺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文廣新局、市衛生局、市體育局、市民政局等組成。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日常及管理工作。
第五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自薦和推薦。根據本人申請,向縣區人民政府或市直有關主管部門自薦。征得本人同意,由縣區人民政府或市直有關主管部門推薦。自薦和推薦材料,均由縣區人民政府或市直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市榮譽市民評選委員會辦公室。
(二)初審。市榮譽市民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對自薦和推薦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三)評審。市榮譽市民評選委員會對初審符合授予條件的,提出評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四)授予。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向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并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制作。
第六條 榮譽市民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和待遇。
第七條 榮譽市民評選活動原則上每3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市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工作,加強與榮譽市民的聯系,定期為其提供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信息。
第九條 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榮譽市民評選委員會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
(一)榮譽市民因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發生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符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在申報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應當通知本人;無法與本人聯系的,可以通過新聞媒介進行公告。
第十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所需工作經費財政列入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28日印發的《萍鄉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萍鄉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