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
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情況和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HLA)作親子關系鑒定的問題,根據(jù)近幾年來審判實踐中試用此項技術的經驗,參考衛(wèi)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見,同意你院采用此項技術進行親子關系的鑒定。
鑒于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關系簽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fā),區(qū)別情況,慎重對待。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jù)。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jù)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jù)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