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后不應認定為遺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后不應認定為遺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后不應認定為遺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后不應認定為遺產的批復
1987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陶冶與鄧秀芳財產繼承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稱,陶庭柱、陶齊氏夫婦生有一子(陶國祥)二女(陶冶,另一女早亡)。陶庭柱于1924年死亡,遺有祖遺房屋3間。陶齊氏于1941年將3間房屋過戶在兒子陶國祥名下并交了該房產權狀。解放后該房產權仍由陶國祥登記,并管理使用達40余年。直至1968年陶齊氏死亡時,雙方均未提出異議。1983年陶國祥死亡后,陶冶以房屋系父母遺產為由要求繼承。陶冶有無權利繼承此房。
我們研究認為,此案訟爭房屋雖系祖遺產,但陶齊氏已將產權狀交與陶國祥,并在兩次產權登記和私房改造中,均確定由陶國祥長期管理使用,陶冶在陶齊氏生前從未提出異議。據此應當認為該房產權早已轉歸陶國祥、鄧秀芳夫妻共有。陶國祥死后的遺產,依法應由鄧秀芳及其子女繼承。陶冶無權要求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