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
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68號
《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已經2013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郭樹清
2013年11月13日
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區外的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指揮體系、隊伍等能力建設,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預防撲救工作。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有關部門、公安消防部隊、武警部隊等組成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行政首長或者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具體制定并實施森林防火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水利、民政、通信、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防火責任規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航空護林工作,建立航空護林協作機制,完善航空護林基礎設施建設和經費保障措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防火實際,修建航空護林飛機臨時停機坪和取水點,并做好相關的航空護林配套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火險區劃等級和工作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在森林防火區規劃設立旅游區的,其森林防火設施應當與該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條 森林防火重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建立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按規定標準配備交通、通訊工具和撲火機具,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在森林防火期內集中食宿,進行常規專業訓練和實戰演練:
(一)森林防火重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少于25人;
(二)森林防火重點縣(市、區)不少于50人;
(三)面積1萬畝以上5萬畝以下的國有森林經營單位不少于50人;
(四)面積5萬畝以上的國有森林經營單位不少于100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森林經營單位和林區的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建立與森林防火任務相適應的群眾應急撲救隊伍,并建立森林防火應急志愿者隊伍,協助做好火災善后處置和森林防火宣傳等工作。
第十一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護林員,專門負責巡護森林、報告火情、制止違規野外用火,并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生態公益林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每500畝配一名護林員的標準,建立護林員隊伍。護林員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委任,并保證其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森林防火實際,劃定森林防火區,并設立明顯的邊界標志。
第十三條 建立森林防火責任書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轄區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科學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實行年度責任目標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以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利用現代通訊手段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知識和安全避險知識。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在森林防火區設置森林防火警示標志,張貼、懸掛森林防火宣傳標語。
第十五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氣象部門應當制作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并開展森林火情衛星遙感監測工作。
新聞單位應當向社會及時、無償發布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高火險警報和森林防火公益宣傳信息。
三級以上森林火險天氣,森林防火區內應當設置黃、橙、紅等醒目標志,并按照相應應急預案要求,對森林火險作出預警。
第十六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主要路口,設置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點),依法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實施森林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用火、用電等火災隱患。
在森林防火區從事野營、登山、旅游等活動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定。
第十七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除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批準的計劃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
(二)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四)開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區內擅自建設墓地。
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建設的墓地,應當統一規劃,并建設相應的防火墻和防火隔離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規劃和應急預案,組織建設或者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一)森林防火隔離帶;
(二)每1萬畝林地建設一座森林火情觀測瞭望臺;
(三)滿足3公里半徑作業圈要求的森林防火通道;
(四)森林防火通訊網絡、遠程視頻監控系統;
(五)森林防火水庫、水塘等蓄水輸水設施;
(六)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交通運輸工具、滅火機具;
(七)發電、照明等其他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林業、公安等部門報告。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火情報告或者衛星監測林火熱點、航空觀測火點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核實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不得瞞報、遲報。
第二十一條 發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必要時,可以按規定申請調度滅火飛機、車輛和裝備、設備等滅火及保障器材。
第二十二條 發生森林火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按照程序向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報告:
(一)屬省以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或者國有林場的;
(二)處于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交界地區的;
(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
(五)起火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
(六)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支援撲救的。
第二十三條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必要時,可以動員群眾應急撲救隊伍參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協調公安消防部隊、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組織參加森林火災撲救。
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用于森林防火的無線電臺和林火監控傳輸設備,免繳頻率、頻道占用費。
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森林防火車輛或者人員憑有關部門發放的專用標志,免交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閘壩、隧道和索道通行費。
第二十五條 森林火災撲滅后,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安排足夠的人員看守,確保不發生余火復燃現象。
火場看守時間一般不少于48小時。經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二十六條 森林火災撲滅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火災發生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調查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批準,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167號令公布的《山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