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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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現就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為當期費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不得在當期稅前扣除。
二、本公告實施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且已在當期稅前扣除的維簡費,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并未作納稅調整的,可不作納稅調整,應首先抵減2013年實際發生的維簡費,仍有余額的,繼續抵減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已作納稅調整的,不再調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二)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全部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稅前扣除;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中與該部分成本對應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已稅前扣除的,應調整作為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礦企業不執行本公告,繼續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