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數罪中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如何實行數罪并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數罪中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如何實行數罪并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數罪中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如何實行數罪并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數罪中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如何實行數罪并罰的通知
198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地方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各大單位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各海事法院:
對于數罪中有一罪或數罪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下同)的案件,如何實行數罪并罰,各地法院的作法不大一致。有的對各罪分別量刑,再決定應執行的刑罰;有的則列出罪名,不分別量刑,只判處其中最高的刑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這類案件如果不分別量刑,就看不出對每一個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響被告人行使上訴權,也會給上級法院審查原判量刑是否適當造成困難。為此,特通知如下:今后對被告人犯數罪,其中有一罪或數罪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對各罪應當分別量刑,然后決定執行其中最高的刑罰。希各地法院照此執行。